• 164

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Gullit168 wrote:
矛盾是指你對法規見解標準

Good
但書指的就是行駛的速限規定,不是超車的限制,在法定最高速限下不用強制回原車道
洩洩你再幫忙澄清一次

H神又再次跳到自己挖的洞裡了

自己解讀的法規前後矛盾 不合理 不合邏輯的地方一堆

對法規見解標準也是浮動&多重標準

不知哪來的自信可以從頭到尾認為自己是對的?

黃色小鸭 wrote:
H神又再次跳到自己挖的洞裡了
自己解讀的法規前後矛盾 不合理 不合邏輯的地方一堆
對法規見解標準也是浮動&多重標準
不知哪來的自信可以從頭到尾認為自己是對的?

莊周解曰:
「藐姑射之山,有神人居焉......不食五穀,吸風飲露。乘雲氣,御飛龍,而遊乎四海之外。」
黃色小鸭 wrote:
H神又再次跳到自己挖...(恕刪)


同樣的一直炮H神的論點一樣也是佔不住腳的居多
若都是依法規那全世界就都沒事也不會犯罪及殺人,但法規又是回歸到文字遊戲

就很簡單內線是超車道這點不會有人不同意及法規不明
佔內車道而不超車或退回中外線,這樣是對與不對也不需要討論就有答案
超車時超速對與不對也不用討論
這些答案都很明確


問題在於自己做得到做不到
及在這海島能做到的有幾人
別人犯法或自己犯法自有另外的罰則及判斷單位

基本上在這把佔內車道,併道不願左右各一的交會,切內線不加速不判斷後車車速,打了方向燈更沒人要讓....這些習慣應該是開車上路經常遇到的事而非久久才遇到,習以為常的不一定是對的,完全依法規不懂因狀況變通時也不見得對到哪
該討論的人文環境還是法規或誰對誰錯呢

大家看過國外國道幾十台連環大車禍發生的次數不少吧!!
很多追撞的當事者根本不見減速遠遠就直接繼續撞上去
訪問有沒有看到前面變慢或是已停止.有!! 但不少會直接回答高速公路不就該跑及保持這車速嗎?
這回答有錯嗎? 難道沒有對的點嗎?

只是討論一直成灑尿牛丸的堆疊LOOP,永遠不會有結果,這就是筆戰民族的特徵

這主題佔內車道被後車追上該不該閃
要閃也可以不閃也可以
閃了表示這個人很有道德及素養
不閃就自己想想是怎樣的人,偶爾沒注意車況誰都會有,但被閃燈或是輕叭者還是保持這樣及減速者也不需要答案吧
而非一直在法規或是誰違規誰該讓或是後車是不是超速,佔道者保持最高速限就是對的...的爭論吧
RacingTec wrote:
若都是依法規那全世界就都沒事也不會犯罪及殺人,但法規又是回歸到文字遊戲

法規就是一種規範,有法規不代表會天下太平,但不遵守法規絕對會天下大亂。這不是文字遊戲,這是大眾利益。不能因為少數惡意犯法的人就推翻法律。

RacingTec wrote:
這主題佔內車道被後車追上該不該閃
要閃也可以不閃也可以
閃了表示這個人很有道德及素養
不閃就自己想想是怎樣的人,偶爾沒注意車況誰都會有,但被閃燈或是輕叭者還是保持這樣及減速者也不需要答案吧
而非一直在法規或是誰違規誰該讓或是後車是不是超速,佔道者保持最高速限就是對的...的爭論吧

基本上,以最高時速行駛於內線道,然後後車又閃燈又逼車,這時應該指責的是沒道德沒修養的後車。

碰到危險會減速直行是人的天性,也是正確的行車觀念。要檢討為何總是那幾台車碰上前方龜車?真的是前方龜車嗎?還是神車駕駛方式容易引發前車的防衛性駕駛行為?

當然前車要不要閃是自由意誌,在這邊討論對現實本來就沒有幫助。

論壇只能協助釐清到底何為守法的行為。合法的行為一定比非法的行為有道德素養,這根本不需要討論。
kuoyuan1 wrote:
法規就是一種規範,有...(恕刪)


才想說留個後車閃燈及鳴叭不討論
果然馬上就會有跳出來的
如果討論區要這樣打不完寫不完
不是在文字遊戲嗎?? 要找人打不完寫不完的很容易
我好像沒評論這行為是對的還是錯的
你要說後車錯了前車就沒錯嗎??
事實上是兩車都錯了

內線道只要保持最高時速佔住不切回中外線就是對的?? 請問法規從何引言??
唯一一解釋在堵車或是中外線車禍處理的特殊狀況才允許佔用內側車道
但由誰來判斷對與錯? 你我他肯定都不是判斷者


錯一步的比錯兩步的少錯,所以錯得少的就是對的??
你提到了自由意識,若你認同了這點那你在這的討論就無意義了


拿保持最高時速這名詞來說好了
該怎麼認定? 前車來認定還是後車來認定
殊不知車速錶有快樂錶及延遲錶,有人換了輪胎錶速也不准
GPS嗎? 怎麼確定自己的GPS是對的?
這些都不是你我這些非執法者來判斷的

恩!! 我准字打錯了,應該是準
挑這些很容易

能真正做到內線道超完車就退回中外線而從來沒有佔用過者,這才真的有修養
不超速不中外線超車.......
實務上有誰要說看看自己有沒有做到? 你有做到嗎?

抱歉實務上我做不到也算是沒修養的

法及合法擺在前,就是自己要能完全做到

類似的法規國外很多做得到台灣做不到
是因為法規沒訂好還是因為不守法??
就拿內線道問題
國外只要用內線道超車80%以上肯定已經是超速的狀態下才超過中線的車
那國外的不守法依樣做得到這個討論的問題
事法規訂得好? 還是人民都守法? 看來都不是吧
當然要跟比我們更亂的地方比我們又還好了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路權規定,路權規定就是只有這樣, 打上句點 , 表示,沒有"其它種類車道"的規定!
超車道為供"超車"使用的車道, 自然要知道"超車"為何?
自然要"適用""類推適用"超車的條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類推適用必須是在相同的狀況下才給予相同的對待,
但問題在於交通法規是技術性的法規,有很多規定其中的設計的緣由是不同的,
因此能否類推適用不無疑義。尤其高速公路有其特別的管制規則,因此
關於一般道路的規則是否能類推,不能如此就斷論。



herblee wrote: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只有"最高速限", "內側車道", 因為此為"內側車道"之速限規定
是在原本60<=>110速限 , 此但書加註,何種狀況下,特別規定為 110<=>110最高速限

這個"行駛"是連結前面的"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的前方有「該路段容許之」, 容許的是速限(最高速限)
整句唸完,正確斷句, 就知道這是"速限"規定

超車道當然可以行駛, 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 但這些都是有法律規定的前提, 在某些條件之下"行駛"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已經說明, 路權是超車, 是在"超車"的情況下, 才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後, 才發生"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即以"此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問題



法條都會力求經濟,不會重複規定,既然法規已經有全部車道的速限規定
就不會在超車到在另外提及速限
而且以最高速限就說明了,這個部份並不是屋頂而是屋頂跟地板都一樣高
如果車速已經有了規定,那麼不會因為是超車道,就再一次規定內車道的速限
那是沒有必要的。
這個條文是在講述駕駛人在各車道時應如何使用,
講到最內車道,特別說出來小型車容許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這時候用「行駛」
兩字,而不用超越前車,我想就是說明了此時是可以一直開,從還有所謂
「於不阻塞行車車之情況下」,如果只是在說明後面所謂的最高速限只是超車
又怎麼會有不阻塞行車之行況下?而且這款條文為合使用「容許」,
更說明了,後段的文字就是與超車狀況不同,且完全不是在講超車。

而且如果照LEE 先生所說,是說超車的速限那還得加速到最高速限才可以
進入超車道開始超車?問題是加速到最高速限就已經追到前車了,又如何
超車?因此在安全距離的前提下,一定是加速與變換車道同時,此時車輛的
速度有可能達不到最高速限,但因為內車道為超車道,因此超越前車後,
就回到原本的車道,也不會有阻塞的狀況。
如果所謂容許解釋是單指小型車可以用最時速超車,那麼
顯然沒有規定的實益,因為每個車道本來就可以開到最高速限,
又何需要再另外一款文字解釋呢。當然更不會是為了小型車,因為大型車
在同條前幾款就說完了。

所以我想管制規則在此,確實是說明內車道除了超車(超車不用一定開到最高速限)
也容許小型車用最高速限"行駛"。否則,為何不用同條的用語叫做超越前車
就寫成小型車得用內車道超越前車?

那又為何要跟第六條或其他條一樣,使用行駛兩字?
行駛兩字在這裡突然變成了超越,這樣解釋似乎說不過去。
因此從文義解釋上,就可以了解這裡的行駛,根本規則所使用的
其他行駛兩字都是指型車駕駛,就是一直在上面開的意思。



(這裡原本是我記錯法條,所以做修正)

我個人認為 原本內現為超車道,的確是說明內線適用來超車專用 ,那為何又需要後面的條文呢?因為如果
中線道或中內車道的車輛超越前面車輛,而如果此路段限速100公里,中線或中內前車只有85公里時,超車可能不會開到100公里,也許90就可以了,因此內車道為超車倒,亦即可用來供中內車到或中線車到超車。
因此超車時不一定要達到最高速度,但可以使用超車道。
但如果內車道只用來超車,對台灣來說如此地狹人稠,有三分之二的車道完全不能使用,
因此後段就再規定,內車倒是可以用最高速限連續行駛,因為即便對用最高速限超車的車輛來說
以最高速限連續行使的車輛,也不會是造成速度減緩的障礙。
如果只能用來超車,
那麼各位也不應該會是在超車到要前面的讓出去。

因此概念上,會罵內車道前面車慢的,也應該都是贊成內車倒是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就是使用這車道)的。
如果不是,那就會有問甚麼會開到讓前方車讓開的疑問吧?

如果可以行駛在最內車道,那就是要用最高速限,超過這個速度就是超速,超速的車輛
就是違規。




jackle526 wrote:
樓主說: 高速公路內...(恕刪)
如果法規有規定超車道要淨空(現實上沒有),則占用超車道有三種不同型態:
>a超速占用超車道
>b已達法定最高速限區間而"占用”超車道
>c未達法定最高速線區間而占用超車道

最常對前車逼車、閃大燈和切車頭的就是a,這種”有急事”的人比c還另令人不齒。在砲內線龜的大樓裡,只要出現言詞尖刻甚至惡言相向的人,我都會懷疑該人就是a類駕駛。

一直感到疑惑:如果是有”超車完就回中線”習慣的人,遇到並排或內線龜車時,與內線車的相對位置,大部分會位在內線車的右後方,不是老愛講”中線比內線快”??那就順勢通過再進內線超車或跟著前車走就好了啊?

再不然外線有空檔,就直接由外線超過去,前方無車就保持外線行駛,想再回中線就好好地拉開安全距離,這違不違法我不知道,但是從來沒有人會因為由右方追越左方前車而受罰吧?不然有中線龜開60~70km/h(這種車還真的有),在他右方外線的小型車要不就得
>開得比他慢
要不就得
>連續變換兩次車道,從內線超過~~有人會這樣開車嗎?!

只有a才會老是被內線比他慢的車擋,超車道淨空也對a最有利,其他中外線怎麼開不關他的事,只要他進入內線,比他慢就要滾,超速是警察的事,超完回中線?問題是"超”幾部車回中線?真的有回去嗎?
herblee wrote:
合起來看?
不同法規規定不同的事項, 天南地北怎麼 "合起來" 看???
不能把法條合起來, 混在一起!創造出法規沒有的"東西"
法規是不能更動任何一個文字
而是以"法律事實" 去尋求 適用該"事實" 之法條


不同法規之間若規範相關事項時本來就應該一起看,來判斷是否有法條競合及理解立法意旨,絕非僅抓住單一法條文字,扭曲立法意旨。

herblee wrote:
若依照法律, 請依據一般法律原則
法規的內容,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這是罰則, 是針對不同的"法律事實", 若適用/符合罰則,則依據罰則處罰
每一條都是獨立的法條,各處罰不同的"事實", 不是把第一條和第三條混在一起


我在引用全文法條,說明這幾項都是違法項目,看清楚,怎會指鹿為馬說我把幾個條文混在一起。

herblee wrote:
法規寫的是,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是不能更動任何一個文字的
這句話是得...行駛 嗎? 可以這樣簡化/斷章取義嗎 ?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把中間的字省略以...取代,因為怕你看不懂才標明出來,何處斷章取義?
看來你不只是法律觀念錯誤連篇,連中文閱讀能力也有待加強。

herblee wrote:
現行法規當中本來就沒有"繼續行駛"這樣的文字
能把13年前,已經廢止的法規當中的文字"繼續行駛", 填入現行的法規當中嗎?
可以拿明朝的劍, 去斬清朝的官嗎?
法規是不能更動任何一個文字的


中文閱讀能力不佳又一證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94處行駛,沒有1處繼續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有69處行駛,有5處繼續行駛,其中4處是敘述無法繼續行駛,1處是違規被舉發後繼續行駛,除了這5處的確是行文所需要的地方外,都沒有繼續行駛的用語,現行法規沒有繼續行駛的字眼,因為只要寫行駛即可,大家的中文閱讀能力都能理解行駛當然包括繼續行駛,因為法規只寫行駛沒寫繼續行駛,請問你如何按照法規行駛而不繼續行駛?

herblee wrote:
已經說太多了
法規裏有太多"但"
要先看"但書"相對的原則法為何?要排除什麼?
再看是部份排除? 還是全數排除 ?


你修過法律課的話,老師一定有說過:"有原則必有例外,法律上的例外就是但書。" 手邊最快翻到的幾個法規但書給你看,你再對照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4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財務報告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年度財務報告應載明查核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為「無保留意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字樣;其非屬「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者,並應載明其理由。
二、季財務報告應載明核閱會計師姓名及核閱報告所特別敘明事項。
三、財務報告屬簡明報表者,應載明「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財務報告已備置公司供股東查閱或抄錄」之字樣。
代表"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為前段之例外,就不需依照前段"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財務報告時,應載明下列事項。"處理。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1-1條第1項: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面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面利率,約定為固定利率者,為按有效利率逐期折算之現值。但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歸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且未按有效利率攤銷溢折價者,應以票面金額為準。
二、營利事業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票面利率,約定為浮動利率者,應以票面金額為準。
代表"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歸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且未按有效利率攤銷溢折價者"為前段之例外,不依前段"約定為固定利率者,為按有效利率逐期折算之現值。"作為面值,而以"票面金額"作為面值。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適當方式通知,指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但需費過鉅者,得斟酌技術之可行性及當事人隱私之保護,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適當公開方式為之。
代表"需費過鉅者,得斟酌技術之可行性及當事人隱私之保護",不依前段"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而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適當公開方式為之。"

對照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代表"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為前段之例外,不需依前段"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行駛之,當然也包括繼續行駛。

這是中華民國法規的文字使用方式,不是只有交通部,當你指控交通部違法行政時,你同時也在指控金管會、財政部、內政部違法行政,也在指控這些單位法規會上百位經嚴格公務人員考試篩檢出的法律專家,這麼多中央部會違法行政,法務部上下全體數百位法律專家居然也能視若無睹,只有你一人的法律觀點才對,這些人都錯,拜託你趕快出來撥亂反正,將這些中央部會官員好好打打臉,看看是打他們的臉還是打你自己的臉。


liankuan2003 wrote:
中外線沒車就別佔內線...(恕刪)

kaoding2007 wrote:
如題!
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 不閃就就該被閃燈! 就該被逼車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恕刪)


國道內車道 須駛最高速限
超車專用禁長時間佔用

2015年02月17日
更多專欄文章
高先生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國道內車道遭罰(紅框處),抱怨不合理。

有汽車駕駛人行駛在國道內側車道,卻被警察從後方追上攔車,指未依規定以最高速限110公里行駛於超車道,經雷射測速時速僅97公里而開單告發,駕駛人大聲喊冤。對此,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解釋,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駕駛人應以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警員是依法開罰。報導•攝影╱孫崇軒
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

高先生表示,去年12月底駕車,行經國道一號南下252公里處,為了超越前方車輛,他從中央車道切換至內側車道後,突然看見前方有固定式測速照相,因此稍微鬆開油門減速,但時速仍維持在100公里左右,不料就在固定式測速照相機前方約300公尺處,國道警察在此架設雷射測速照相機取締違規。
測速相機前取締惹議

高先生說,他通過測速照相機偵測點後,警車就沿途追上,把他攔下,並告知他未依規定以最高速限110公里行駛於內側超車道,還出示雷射測速儀器數據,指他的時速僅97公里,因此開單取締,可能挨罰3000元以上罰鍰,他認為警方蓄意在測速照相機前,待駕駛人減速時測速開罰,「很難接受。」
「應訂佔用時間距離」

對此,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交通科解釋,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國道最內側為超車專用道,車輛行駛於超車道不得低於最高速限,且非交通壅塞時,駕駛也不得長時間以最高速限佔用超車道,否則同樣可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但針對佔用時間及距離並未明訂,以現場執勤人員判斷為準,至於取締地點並非刻意設置在測速照相機前,造成誤會,會再調整。
淡江大學教授陳銘祥認為,此案警方是依法行政,但若民眾在不影響後方車輛的情況下,依正常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佔用超車道的距離及時間不夠明確,警方取締的地點也容易引起駕駛誤會,他建議警方可對此進行修正。
【國道內側車道使用規則】

•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可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違規佔用內側車道最高罰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國道高速公路局

---------------------------
很高興高公局, 終於出手了
過年不用再忍受, 慢車長時間佔用內線了.

這算神回覆嗎 ?
  • 16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6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