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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herblee wrote:
herblee wrote:Daniel Blue wrote: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
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
(交通部71.05.17
.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
這裏沒有任何一個字提到"超車" , 因為在民國71的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廢),是以行政命令發布的


H大大
那這條法條的但書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沒有"超車" 阿~~~

你怎麼又開始自我矛盾了~~

916F
bd_player wrote:
被後車緊跟都有立即的生命危險了還管什麼最高速限原則, 減速自然要慢慢減, 不是去踩煞車, 而只是放油門來慢慢減速, 後車都製造了高度緊張了還換什麼車道, 這時行車方式愈單純愈好.

這就是凡人和神人開車態度的差距。解釋不清的!

神人覺得我逼前車,前車一定會害怕,所以會讓我。

凡人覺得後車逼我,我很害怕,所以減速以策安全。甚至故意併行,使得神車主動切換到外車道,閃得越遠越好。




所以會常常碰到龜車的,永遠是那幾位神人。PO出來的影片,永遠都是超速中、逼車中,也永遠無法檢舉。

不然解決正龜車的方法,就是向高公局檢舉,這點小學生都知道。

bd_player wrote:
被後車緊跟都有立即的生命危險了還管什麼最高速限原則, 減速自然要慢慢減, 不是去踩煞車, 而只是放油門來慢慢減速, 後車都製造了高度緊張了還換什麼車道, 這時行車方式愈單純愈好.

所以你認為有生命危險所以減速,後車卻認為你是刻意減速惡意阻擋,
所以你認為後車製造高度緊張所以想保持單純的行車模式不換車道,後車卻認為你是刻意妨礙他前進.

您提供了很有趣的觀點,可以讓更多人了解原來還有這樣的看法

kuoyuan1 wrote:
不然解決正龜車的方法,就是向高公局檢舉,這點小學生都知道。...(恕刪)

當然更多人都知道,超速好抓,但是龜車難罰.
抓超速只要架好相機雷達,一過速限就拍拍,然後成案.
抓龜車卻要一路跟,跟上幾公里,還要測好幾次確認每次都太慢,偏偏龜車手特性
通常伴隨忽慢忽快,只要測的幾次有一次剛好到速限就不會成案.
這是龜車手所以敢肆無忌憚一路擋的主因,因為檢舉太難.

lin325 wrote:
當然更多人都知道,超速好抓,但是龜車難罰.
抓超速只要架好相機雷達,一過速限就拍拍,然後成案.
抓龜車卻要一路跟,跟上幾公里,還要測好幾次確認每次都太慢,偏偏龜車手特性
通常伴隨忽慢忽快,只要測的幾次有一次剛好到速限就不會成案.
這是龜車手所以敢肆無忌憚一路擋的主因,因為檢舉太難.


要舉忽快忽慢的例子,那就算超車道限超車使用還是解決不了問題

只要內側後車一逼近,前車只要突然踩一下油門,開拉一點車距就不是阻擋了
所以檔你一下,拉開一下,要死不死中線車道剛好有慢車又可以說正在超車

是蓄意未守法的駕駛阻礙交通
是蓄意未守法的駕駛阻礙交通
是蓄意未守法的駕駛阻礙交通

不是法規的問題...
高速公路開久了,真的會看到多種開車方式,其行為多半讓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尤其現在年假到了,各種魔人都會出籠,像本樓的悠遊內車道魔人,閃死你前後霧燈魔人,照瞎你遠光燈魔人等等,還有為了省過路費,平常沒開夜車習慣的人也趁半夜上路,這個都很危險,希望國道警察不要只會躲起來拍超速,多抓抓以上這些車才是對行車安全有比較大的幫助,也祝大家過年行車都平安,不要被魔人,三寶擊落了。
inunu wrote:
紐西蘭法規沒有規定 Motorway 內線是超車道
Road code 裡也僅建議 keep left unless you are passing

市區中外線沒車卻硬要龜內線的也常看到
也有車明明得讓路, 卻硬切出來跟你較量膽識
台灣龜車來這遇上素質差的肯定讓你先喝上一壺

另外敢問你哪隻眼睛看到紐西蘭比台灣先進了???

就算內線不是超車道(事實上我也沒說過新西蘭的內線是超車道)

但這邊很多人都會像1213樓說【在多數的國家內線道自然形成超車道及很少人會去佔用】或國外超完車就回右線這類的話

你該回覆反駁的是那些人

感謝你再次替我證明先進國家也是會佔內線的不是像那些人說的一樣國外的月亮比較圓


至於新西蘭有沒比台灣先進?這種常識問題就不浪費時間爭辯了
lin325 wrote:
當然更多人都知道,超...(恕刪)

龜車難罰,是因為大部分你所謂的龜車都是合法的。

行車紀錄器已經不是昂貴的裝備,碰到龜車(不塞車時,以低於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道),就用力的檢舉他!有錯沒錯,要看高公局判定。

當然前提是你沒違法,不然傷敵三百、自損八千的事,就請你自己看著辦吧!

lin325 wrote:
偏偏龜車手特性
通常伴隨忽慢忽快

定速巡航系統也不是罕見的裝置,沒事忽快忽慢幹嗎?不就是害怕,採取防衛性駕駛。
esthetica wrote:
問題就卡在速限
......................................................
要怎解釋"正在超越"而非"持續佔用"?不懂。
..(恕刪)

和速限無關 , 速限不是 速度
"正在超越"而非"持續佔用"?
就是 "車速要比右邊的車子快"
如果比右邊的車慢, 就要退出這個車道, 移動到右邊的車道去行駛
併駛就不是超越
前方無車,無車可超也不是超越, 就要往右邊的車道移動

keep left unless you are passing
http://www.nzta.govt.nz/resources/roadcode/about-driving/keeping-left.html

NZ 的Road Code
keep in the left-hand lane as much as you can

don't use the lane closest to the centre line if you will hold up other vehicles.
若耽誤/攔住其它車輛, 不能使用最靠中央分隔島的車道

The lane closest to the centre line should only be used when:
you want to pass another vehicle
you want to turn right
the left-hand lane is full with other traffic or is blocked.
右駕左行的國家, 英國,愛爾籃,日本,新加坡, 紐西蘭, 澳大利亞 等等

車速要比左邊的車子快, 這才是passing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除此(超車/右轉/堵塞)之外, 就是儘可能往左, 行車靠左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Daniel Blue wrote: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
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
這裏沒有任何一個字提到"超車" , 因為在民國71的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廢),是以行政命令發布的


H大大
那這條法條的但書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沒有"超車" 阿~~~

你怎麼又開始自我矛盾了~~

916F
..(恕刪)

這兩個條文本來就未提及"超車", 何來矛盾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寫的是"最高速限", 這是速限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這是慢車靠右原則, 行駛速度較慢, 往右邊車道移動 ("較"是比較的相對車速, 不是指多少公里的絕對車速)

"速限" 和 "速度較慢" 兩者是不同的
"速限" 是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這是設訂一個天花板, 所有車道排序都在這個天花板之下
"速度較慢" 是比較之後的 "相對車速" ,是在天花板之下,和地板之上的空間, 做車道的分配/排次序 ,安排那一台車,去走那一個車道。

設天花板是一回事, 天花板和地板之間的空間運用, 是另外一回事
這兩者是不同的


herblee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寫的是"最高速限", 這是速限規定


矛盾是指你對法規見解標準

Good
但書指的就是行駛的速限規定,不是超車的限制,在法定最高速限下不用強制回原車道
洩洩你再幫忙澄清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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