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胸部 wrote:
1. 道路交通管理處...(恕刪)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
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
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
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
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
八三號函)
第九十八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
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
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
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
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
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
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
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
隔。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
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佔用轉
彎專用車道。
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
各款規定行駛外,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
指示行駛。
禁止右側超車的規定僅適用於雙車道..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路權規定,路權規定就是只有這樣, 打上句點 , 表示,沒有"其它種類車道"的規定!
和後面本來就沒有關係, 因為後一句是速限規定, 本來就是兩回事
既然沒有關係,那但書就不受內車道為超車道的限制。
herblee wrote:
超過,駛入原行路線, 不能持續行駛
法條這就只有這樣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寫到"超過,駛入原行路線, 不能持續行駛"
請勿擴張解釋
法規只有行駛,沒有變換車道、也沒有超越、也沒有回原車道
所以在不堵塞行車下,駕駛只要保持法定最高速限,他可以行駛內側車道
他可以自由的選擇何時變換車道,請不要自行創造"文字",任意更動法規
請依法行政
黃色小鸭 wrote: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只有..
那你在高速公路會不會在三義陡坡和施工路段超車?
會不會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你超車有沒有按鳴喇叭或閃大燈?
後車要超車你有沒有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只有第三款嗎?
這條能套在高速公路?自己想一想好嗎?
還有
麻煩你貼的網址裡 交通部的函釋看清楚好嗎?
你倒數第二句話恐怕是真的...恐怕也不只沒有胸部
.(恕刪)
法規的適用是看,當時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並不是把所有 47 條的不同項, 不同款的條文 ,拿第一款去攻擊第三款
第一款不適用, 和第三款有什麼關係?
它們本來就是不同的條文, 本來就會不一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不適用是不能引用這個條文, 不是拿這個條文去攻擊別的條文不適用
第一款和第三款, 本來就是不同的條文
應該依據的的法律事實是 "右側超車"這個事實
這個法律事實"右側超車"和第一款無關, 但是適用第三款
在條文當中有""右側超車"這個事實"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這個條款, 沒說何種公路, 只要是前行車之右側超車, 就是不行!
再者,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則之規定,依本條例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於"高速公路""右側超車"違規, 自然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的規定
Daniel Blue wrote: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
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恕刪)
民國71年的函示, 能未卜先知, 能預先知道30年後的法規,如何如何, 然後解釋30年後法規嗎 ?
這句話只說,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有倒過來說, 101條不適用於"高速公路"嗎?

Daniel Blue wrote:
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
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恕刪)
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
這裏沒有任何一個字提到"超車" , 因為在民國71的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廢),是以行政命令發布的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十二日交通部(69)交路字第16583號令修正發布
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相對車速慢, 請靠右!
民國71年,當時的"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當中沒有"超車道",超車等等文字,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94年之後的法規才有的,之後還有幾次修訂, 當時的法規只有"變換車道","超越", 自然不會去引用"超車"的條文
71的函釋, 當然不會知道 94 年的法規寫些什麼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現行法規全都改了, 現在還在引用解釋舊法規的函釋?

這裏沒有任何一個字提到"超車" , 因為在民國71的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廢)當中,是沒有"超車"的!
這個以行政命令發布的條文早已廢止!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十二日交通部(69)交路字第16583號令修正發布
herblee wrote:
法規的適用是看,當時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並不是把所有 47 條的不同項, 不同款的條文 ,拿第一款去攻擊第三款
它們本來就是不同的條文, 本來就會不一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不適用是不能引用這個條文, 不是拿這個條文去攻擊別的條文不適用
第一款和第三款, 本來就是不同的條文
應該依據的的法律事實是 "右側超車"這個事實
這個法律事實和第一款無關, 但是適用第三款
沒人在攻擊別的條文
是在攻擊你的矛盾
你的回答不就變成第47條各款可以選擇性用在高速公路
herblee wrote: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這個條款, 沒說何種公路, 只要是前行車之右側超車, 就是不行!
那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越行不行?
既然這個條款, 沒說何種公路,依你的歪理怎不能全用在高速公路??
自打嘴巴兼鬼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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