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news.u-car.com.tw/news/article/64906
草案內容並非立法,而是在現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列第八條,起算日以「交付後」也就是交車日起算,里程也是交車時之里程起算(新車都有測試里程),所以並不是1萬2仟公里之里程數為準。
「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這裡所說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指的就是「原廠」(該廠牌各地服務廠),所以只要有到外廠去,就會有爭議。
「在約定時間或里程內,只要有以下重大瑕疵就可更換新車或退車:」內容均舉可能對於身體、生命可能造成重大危險之事項,同一狀況送修「2次」,就可主張換新車或解約,解約則以當時簽訂之買賣契約內容為主,包含貸款已核金額應由廠商歸墊承辦行庫。
個人期盼政府應該指定國家級檢測單位,以提供受害車主一個後盾,就像不動產物件檢驗(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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