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die吳 wrote:
何為盤查要點??你自己決定嗎??
看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7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這樣你知道可以問你住哪、出生地等等有的沒得了嗎??
你怎麼不說第六條?
你怎麼不說第六條?
你怎麼不說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
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
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
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
業。
hkl711 wrote:
一直很想問了~~無...(恕刪)
我有次約早上7點騎車去買早餐,才剛在早餐店門口停車,後方就三台警用機車鳴笛圍上來
帶頭的應該是是小隊長,兇巴巴的問我說知不知道我闖紅燈了!
當時我是十字路口右轉沒錯,但我真的沒留意到我右轉時是紅燈還是綠燈,我還一臉疑惑的說有嗎?我沒有留意到
而,這陣仗看起來不像攔交通違規,很明顯感覺到另外兩位員警有在警戒我
後來,帶頭員警要我報ID給他,我就乖乖出示身分證讓他看,後來他輸入資料查詢後,本來是兇巴巴的臉色跟口氣,一下就變成和藹,很客氣的勸導我下次右轉要留意紅綠燈,沒開單,然後員警們就離開了
我想,一開始,員警們可能是覺得我可疑,所以藉故追上來盤查,後來查我資料正常,當然就沒問題了
每個人遇到這種情境,解讀一定有所不同,有人會覺得是擾民,我反而覺得警察也是正常在執行他們的勤務,配合受檢一下,舉手之勞,於我無關痛癢,更何況,我也不是法律專家,或許當下我可以請他提出我闖紅燈的證明,或主張不受檢,但相對後續一定會造成我自己更多困擾,我何必要沒事找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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