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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講這麼多五四三,正義魔人超車的時候都絕對不超速?
讓開內線給人超車就對了,需要這麼多理由跟藉口嗎?
過去之心不可得,現在之心不可得,未來之心不可得!
五級金賀 wrote:
公德心而已
內餡不讓行沒犯法


不只是公德心
有犯法喔
警察不抓不代表沒有違規

中外線沒車就別佔內線道
其實很多三寶喜歡佔內線慢慢開,因為比較不會有人切車道進來

我開高速公路喜歡在中外線用定速93~98,但時常還比內線來得快,就是一堆喜歡佔內線的龜車

不過還有一個原因,檢舉車速不管快慢通常都不會成立也是造成那些龜車老神在在
教你一招
他閃你大燈你就換車道讓他過
然後你在切回來 跟在他後面換你閃他大燈
看這樣是誰龜速嚕~

有人提到 在"不堵塞"的情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但是又會有人提到快樂錶~gps比較準~等等的問題
所以~別人閃你大燈~她忍不住你就換個車道~你也不用被閃~你又有修養~順便祝他早日歸西~

這問題沒有對與不對~只是連交通部都不敢明確定義的規則~
讓大家都有模糊地帶再鑽牛角尖罷了

安全回家最重要~內餡外餡都好吃
這方面大車做的滿好的,切中線超外線之後再回外線給中線後面有需要的
超車道就是留給比你(佔超車道使用者)快要超你車的車用的, 明白嗎?簡單說, 你若不是要超車卻行駛超車道就像"霸著毛坑不拉屎"......
kaoding2007 wrote:
高速公路內餡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 不閃就就該被閃燈! 就該被逼車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法規

請注意"路權" , 即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尊重各方路權,不佔別人車道、不搶別人綠燈時間。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正在"超車"當中)
而超車有變換車道,超越, 駛回原車道等等動作 , 不是單一動作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是"超越"時的速限規定, 是"超車"下轄的動作當中, 其中一項規定
是屬於"超車" 的動作之一, 即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屬於正在"超車"當中的超越的一部份

這牽涉到權利與義務:任何人有依法律規定使用道路之權利與義務,非法妨礙路權之行為應予禁止,並有注意防止造成交通危險之義務。
若為"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已經侵入『供"超車"使用之車道』, 侵犯超車道路權, 已經"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處罰

94年之前的舊法規, 並無"超車道" 10多年前的歷史法規才寫"超越", 不是超車,所以可以不回原車道
10多年前的歷史法規才有, 寫"超越", 不是超車
所以可以不回原車道
現在民國104年,是完全沒有這樣的條文
不能拿一個"速限規定"當成 "路權"
這樣說有牴觸現行法律, 逾越法律授權的問題

13年前的歷史法規如下
------------------------------------------------------------------------------------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 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二 汽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可行駛中線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三 汽車行駛於同向四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外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可行駛於中內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四 載重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 載重車、聯結車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
只有在民國94年之前的條文, 是有寫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而且完全沒提到超車, 全部都是寫"超越"
因為是超越, 超越只要超過即可, 並沒有如"超車"要回到原車道

但是法規已經改了10幾年了, 函釋卻沒有改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為『供"超車"者使用之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但是"超車"是一種動作, 動作會變化, "超車道"路權也就會變化, 不會永遠擁有。若法規寫上"持續行駛",路權才能持續,沒寫持續行駛,依照路權, 不超車時路權就會喪失。
此乃兩者不同之處

現行的法規不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這是分配誰先誰後, 誰能優先使用這條車道
通常不會有兩者並列, 都有"優先權"的狀況 ,兩者都優先, 就沒有優先了!
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可以拆成三個階段
1.變換車道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方向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都有使用燈光(方向燈)之規定,且在同規則第94條、97條、101條、102條、106條,對於超車、變換車道、讓車、迴車、轉彎,使用燈光(方向燈),這定有明文。

使用燈光只是超車行為當中的一部份, 同樣不能說, 已經使用燈光了, 所以非超車也可以一直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嗎? 不能。
2.超越時
"最高速限"的車速是要贏過其它車輛的,才能超車,不是落後給中線車
所以, 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上 , 是屬於整個超車當中的
上上圖中紅框那個部份 “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前車” ,
是"超越"進行的過程,方才"行駛"於超車道上。

"最高速限行駛"只能說是"超越"的一部份, 只停留/保持/維持於紅框內超越的狀況, 並不能自稱為"超車"

3.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同樣, 遵守法規,保持安全車距/安全間距 ,由前車左側超越, 就能一直使用這條車道嗎?
不行, 因為路權有一定的範圍,
例如,通過這一個路口綠燈有路權, 但是這個綠燈的路權,能延伸到下一個路口,說上一個綠燈優先通過,下一個路口也比照辦理, 這是不可以的。
能否持續行駛, 必須看路權, 有超車就有路權,可以持續行駛, 非超車無路權, 就算遵守所有安全車距/安全間距,速限規定, 燈光規定,也由前車左側超越, 一旦不再超越, 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駛回原車道

整個“超車”牽涉到很多條法規,有很多動作, 可以拆成三個階段
1.變換車道(有A,B,C等步驟)
2.超越時(有D,E,F但書等步驟)
3.駛回原車道(有,G,H,I等步驟)
由A→I,每一個步驟都有相對的法規, 相關法規非常多

其樹狀圖的分佈如下
..................................A.前行車減速靠邊
.......1.變換車道(60↹110)..B.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
.................................C.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車 ..2.超越時(110↹110)...D.應顯示左方向燈
...................................E.於前車左側
...................................F.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 但書, 特別法,推翻原本的速限規定60↹110(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110↹110)行駛於內側車道。)

.........3.駛回原車道(60↹110).G.行至安全距離後
...................................H.顯示右方向燈
...................................I.駛入原行路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為但書
法律但書規定, 但書為特別法, 係對原則法之推翻, 固不宜擴大解釋,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如果特別法都能任意倒推原則法,毫無限制, 所有原則法都不會存在了!


法律但書規定, 是不能反過來的"解讀"
這句話只是說,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
這個但書是因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本來就標示為 60-110km ,60-110km, 不但可以110km, 還可以60-109km,是範圍更大
但書只是其中之一的速限規定110↹110,只能部份推翻原本的速限60↹110,不能推翻所有超車相關的諸多條法規,


但書對於原本60↹110的速限, 做特別規定, 在某些情況下, 為速限當中的最高速限110↹110

這只是速限的改變/限縮, 排除原速限 60↹109 , 只剩下110↹110
其它項的超車法規,變換車道的規定,使用方向燈的規定, 超越時安全間距的規定, 超過駛入原行路線的規定?是不能以速限之"但書"排除的,超車法規仍然存在!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一路都在內車道上超車",所以可以不離開的這種說法, 是不成立的。

也就是,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這完全不存在"被人追上就要閃", 而是無路權就要閃, 無路權就要離開 ,不必後車閃燈, 是自動離開 ,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已經侵入『供"超車"者使用之車道』, 侵犯超車道路權, 已經"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處罰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1.法規當中, 並無"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持續"行駛"這樣的的文字, 沒有
所謂法律適用, 是以法律事實 →尋求適用之法條
而不是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應該以"事實"(超車後) → 尋求適用之法條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 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完車一定要離開,是自動離開
應該以"事實"(超車後) → 尋求適用之法條

2.所謂「類推適用」,係指法律明定將關於某種事項(法律事實)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類似之事項上;是將此”事實”拿去適用於別的/另外的法條
類推的是”法律事實” , 而不是將”法條”類推, 創造出法規當中沒有的法規

而這種自行推衍的”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 或是”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就是法條當中找不到的文字

但為但書,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法學序論當中,都可以查到但書規定: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
也不得"擴張解釋"或"倒推解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和"最高速限"相對的是"最低速限"? 並不是"超車道"?
所謂"速限",只是速度的限制規定 ,而不是以速度多少去取得路權
這個例外法是排除"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嗎, 不是, 這是但書,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在"速限"上, 部份排除超車時原本的速限規定
法律的條文是不能自行更動的,
不能將”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自行類推為"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而這種自行推衍的” "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或是”最高速度”, 是法條當中找不到的文字, 找不到法條的依據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是要受罰的
這也代表, 有安全距離必須駛回原車道

法條是不能更動的。不能將"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倒推法條,創造出可以"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而是, 若未造成堵塞, 則不能以此法條開罰

應該是, 若發生"持續行駛內側車道不離開"這樣的法律事實
若以"最高速限"行駛,是符合速限規定, 自然沒問題
但若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是正在超車, 也自然沒有問題
2.超車要有超越的動作,"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與中線車道併駛,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
規定是”超車,”所以”併駛"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由於"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3."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應駛回原車道。
規定是”超車,”所以"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由於"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4."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法條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而不是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道”就是用來舒解”壅塞”的, 能超越到前方去,離開內側車道, 前方沒有車,維持為F車流, 就不會造成堵塞

若反其道而行,容許不離開,容許有路隊長, 車流因此轉變為S-stable車流,
此舉將 F車流降等為S-stable車流, 若持續容許更多車不離開,將持續降等, 其S-stable車流就容易導致S-metastable車流發生,此即法規之”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而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S-metastable車流的發生, 和”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 不離開內側車道”, 有前後因果關係

未駛回原車道, 車流降等到S-stable 尚不能稱為堵塞, 因而不適用這條法規
但若持續降等到S-metastable 車流, 就適用這條法規了
而”最高速限”或”最高速度”, 則完全沒出現於該法條當中, 和此法條完全無關。


kaoding2007 wrote:
如題!高速公路內餡是...(恕刪)
都沒在看指標嗎?

高速公路上面不是一堆寫著

內線為超車道請勿佔用


阿都被追上了不是佔用是什麼
F.U.01 = F k you 01
樓主說: 高速公路內餡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 不閃就就該被閃燈! 就該被逼車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樓主:這不是歪理, 而是歐洲開高速公路的準則, 沒有明定在交通規則中, 但是這是開車的禮貌, 除了德國高速公路無限速以外, 大多歐洲國家的高速公路速限是140KM, 而且是單邊兩線道, 內線車道的平均速度都要比外側車道車速要快很多, 因此長期佔用內側車道是危險行為, 因為很容易遭到後方追撞, 尤其德國的無限速高速公路指的是內側車道, 其他車道一樣有限速, 無論你開甚麼車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更危險, 因為隨時後方會有一台時速300KM的車過來

話說回來, 台灣雖然沒有車道速限區分, 長期佔用內側只有自己找危險, 試想在合法範圍來說, 一台80KM的車長期佔用內側, 後方來一台以最高速110KM的車, 速差30KM, 追撞後會發生甚麼情形? 大多的情形是前方車輛失控打滑撞護欄, 後方車大多情形是車頭毀掉, 誰比較危險?
kaoding2007 wrote:
如題!高速公路內餡是...(恕刪)

barret wrote:
高速公路開內線100...(恕刪)


就是有這種自以為開100~120在內車道,後面有人要超車也不讓的傢伙
腦殘沒藥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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