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GI wrote:
當你們主張內側是『超.
所謂『超車』、『違規佔用』這兩個法律行為
必須要依據『法律』規定,或主管機關解釋。
首先我們就要嚴格檢視『超車』、『佔用超車道』這兩個法律行為
1.『超車行為』仍不得超速,這是法律規定,
有些人主張要體諒後方超速車輛家中有急事,
很抱歉,如果你家事真有急事,請你改搭法律有賦予『超速』特權的救護車或警備車
如果不是,很抱歉你要超速並不能要求前方最高速限車輛讓路!
2.公眾使用道路首重安全,再來才是效率及秩序。
因此台灣交通法規制定最高速限,強制要求想要超速用路人必須降低效率
其目的就是保障其他廣大用路人行車安全
因此如果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這已經達到法律規定之最高效率使用道路
有人主張為提高效率,主張前方以依據最高速限要讓後方優先使用
那就請你去要求立法機關,取消高速公路內側最高速限吧!
3.有人質疑前方號稱以最高速限,儀表板不準,實際可能低於速限!但這要如何證明,依據後方儀表板為準嗎?
如果前方車輛搭配GPS主張他是以最高速限行駛,就法律解釋,他已經盡所有可能維持最高速限
只有警察北北依據定期調測測速槍能證明他是低於最高速限,不是後方車輛說了算!
4.『違規佔用超車道』--依據法律規定隔壁車道明顯可達『安全距離』,而不切換到隔壁車道,
造成後方堵塞。因此如果我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除非隔壁車道安全距離已經明顯達到11個車身的車距,
我沒切換到隔壁車道繼續以最高速限行駛。這樣,我才構成『違規佔用超車道』違規的要件。
..(恕刪)
請大大提出『超車』、『佔用超車道』, 的法律依據,
法律優位,憲法優於法律, 法律優於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優於行政規則,行政規則優於函釋
主管機關的解釋文, 稱為函釋, 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法律
1.沒有人說超車可以超速, 這是莫須以有的指控
2.超車就一定超速?這是莫須以有的指控
3."速差"是經際部標準局和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說的
4. 法律行為有效或無效, 和處罰無關
你們還會主張內側要淨空嗎?
如果這時內側淨空後,你駛入內側道以高於100K『超車』,
你會只超一部後,就甘願速度由100K降至90K『乖乖地』切回中車道嗎?
還會繼續留在內側繼續以100K『快樂地』連續超車?
如果大家都學你留在內側連續超車,相信內側速度也會降到90K,
因此,台灣高速公路如此壅塞,根本不適合『內側淨空』!
herblee wrote:
..1.沒有人說超車可以超速, 這是莫須以有的指控
2.超車就一定超速?這是莫須以有的指控
3."速差"是經際部標準局和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說的
4. 法律行為有效或無效, 和處罰無關.(恕刪)

我會這麼說,因為一堆人主張就算你以最高速行駛,後車就算超速,
因為他們是『超車』,你一定要讓他們
並不是我將超車與超速硬畫上等號!
速差不是只有警察北北說了算了
之前有人接到超速罰單,以警察北北測速槍不準為由,提起法律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測速槍已經定期檢測,具有公信力,維持原裁罰!
另外,關於『佔用內側車道』裁罰的法律依據,你不是已經找到
還引用很多法條,
我們也已經『熱烈』討論過,只是我們對『安全距離』這個法律名詞沒有共識罷了!
很抱歉

是否構成違規的法律行為,這是一定要依據法律規定或主管機關法律解釋
不是這裡網友,以個人價值觀為判斷標準
就在這裡大放厥詞!
YOGI wrote:
你質疑我的不準,我也可以質疑那你們才不準
我不但會看儀表板數字,我也會看Garmin上的速度
除非你敢在此公開講,Garmin速度誤差大不值得參考
要刮別人鬍子,請先刮自己!...(恕刪)
Sorry,那您該刮一下您自己的鬍子了.
我車上有兩個GPS速度(一個Garmin,一個GPS超速警示)再加一個儀表板速度.
我可以告訴你,兩顆GPS測出來的速度誤差最多1KM,所以都該算民用最準,(軍規更準)
至於儀錶板的速度?那涉及的因素太多,今天準不見得明天準(輪胎突然沒氣?),就可以不用提了.
問題在於,占用內線時你跑的是GPS速度100?110?120?跑的是"速限"?還是"速限+寬限值"?
至於您要不要占用?沒人管得著,因為那也都是"法規"允許.
但個人是不會去占用,比我快我就讓你過. that's it.
另外,以台灣的高速公路,尤其中北部,彎曲上下的情況都有,
就連開定速也約莫會有約2~3KM的差異車子才會自己加減速.
更別提那些沒定速CC數不夠大的車輛車主遇上坡不踩油門的情況.
這也是造成一些上坡路段,內線通常就"80~90",外線隨便都110的現象.
YOGI wrote:
如果高速公路所有車道已經明顯低於90K
你們還會主張內側要淨空嗎?...(恕刪)
噗...所有車道都低於90K,那當然也沒辦法淨空.
問題是...現在討論的是大家都從你右側超車而去,您說您要不要切回去?
切..M01真是臥虎藏龍,上次貼駕照,這次要貼VIP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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