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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豪雨限速


minyu000 wrote:
我的是ALTIS ,我是手動 "打方向燈之前先關掉故障燈,待方向燈停止後,又切換至故障燈"
超亦有道,


這些龜車真的是想自殺嗎?
內車道容易積水
還想龜在內車道
我就在國五看過龜在內車道撞護欄
繼續龜在內車道
後來又撞兩次
龜車真的啥都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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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車都不怕了,龜車又要怕什麼
命就一條,怕的人就離開
下雨天,我開110 在中外線 發現塞住,這時想切內線利用超車道超車,發現最外線的卡車有時甚至比內線及中線還要快。
都會跟旁邊的好友說,外線車道才是超車車道...內線又有一堆浦島太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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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天你想害人塞車。下雨天最不喜歡車禍塞車


所以您的意思是豪大雨就可以佔用內線?
擋住別人是在做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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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是出車禍造成塞車就是在做功德嗎

vwing wrote:
你有煞車燈的,不是?...(恕刪)
好吧,我自high,原來大家都是優良駕駛,連急煞打雙黃燈提醒後方,確定安全後關閉,這都算台灣的亂源

哈哈哈,今天我才知道,我是台灣的亂源

vwing wrote:
剎車開雙閃黃燈,就是...

每種燈號都有它的定義規則,前面也多人說過了,
雙閃黃燈叫啥? 它叫"故障燈號"! 因為它的本質就是矛盾的燈號,同時要左右轉,表示車子有故障。
(恕刪)
"駐車燈",暫停時使用.
為了積功德 不讓這樓沉下去 所以小弟又回來了 小弟(其實應是歐吉桑)曾賣了快20年車 所以跑了約50萬公里里程 也上過很多測試車輛各項性能的課 以下是我上課或私底下測試(千萬不要學)的經驗
1 路面乾燥時249公里時速不下10次 2 濕滑路面連續打轉失控3圈以上 3左右磨擦力不平均急煞測試
4 路面埋設各式鐵管90公里時速通過(再快一點就失控了) 5 時速100公里摩擬下交流道繞圈(安全帶已自動束緊) 6不繫安全帶急煞(人都被拋離椅面了)
重點是我還是在高速公路上誤判 漂過2次(時速110而已 且都是高檔新車 輪胎能多爛 底盤能多差)所以奉勸各位雨中小飛俠 下雨天還是慢一點 沒發生過水漂 不代表不會遇到(不像遇到鬼那麼難)
還有視線不佳時 千萬不要靠標線高速前進 我在高速公路上遇過大冰箱 雙人彈簧床 滾動中的棧板還有2隻豬 它們都機乎不反光的呦
另外 當車輛急減速時 在你後方第4輛車以後的車 能減速的距離與時間已被壓縮30%以上 所以請必要時開雙警示燈 讓後方提早跟著急煞 因為若後面的車沒能通過考驗 對你也不見得是好事情
若還是聽不下去 那求求你們 雨中狂飆時請在空曠處進行 不要再抱怨大雨中有人擋住內車道 讓你不能暢快破浪前進 好嗎?

vwing wrote:
你有煞車燈的,不是?

只要煞車就是警示,不論輕重都是危險燈號,這不就是煞車燈的目的?

啥?剎車還要分種類的喔?
好吧,那我問你,何謂"急煞"? 何謂"可能要急煞"? 標準又為何?


有煞車燈又如何?
有看過煞車燈亮著還在加速的車嗎 ?
前車亮煞車燈, 你能意識到是單純放油門, 還是輕煞還是重煞?
又或是輕煞接著來一記重煞 ?
先輕煞又重煞,這一種的最容易造成追撞,甚至可能連環追撞.

在預期性的煞車減速時, 車速緩減, 110-90-70-50...
在預期性的急減速時 (你有發現,但後車不一定有發現), 車速可能110-60,50, 在這之前或同時閃個雙黃燈警示後方來車(不單單指正後方車道, 包括所有後方來車), 讓後方來車能提前減速 110- 90 然後90-60,50.
個人認為在沒有適當的設備 (如重煞時閃爍的第三煞車燈) 能用以警示後車的情況下, 以自身車上能利用的燈號來傳遞警示訊息, 至少可以有機會避免危險. 保護自己也保護後車.

路上開車情況百百種, 沒有所謂什麼急煞標準不標準.
當有急減速或需急煞,定點的可能性時, 提早警示後方, 不是比較安全嗎 ?

開車不是自顧自的就好, 我煞得住, 後車不一定能煞得住.
就算被追撞絕大部份是後車的責任, 但與其可能發生更嚴重的後果, 何不以自己可利用的設備/燈號減少或避免危機.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特地找了一下高速公路的交通法規: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26&p=134

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十七條
汽車行駛交通阻塞之路段,除應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以免阻礙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進入現場清理或急救。停在主線車道之車輛應顯示危險警告燈。

我想這可以說明閃警示燈不是小聰明.
嚴格來說,那天我以60~70KM/hr 龜在內線已經算超速了.或許有人會質疑"能見度甚低"的標準,我想當周遭車輛車速與你同時都明顯減低,且70% 以上都閃黃燈時應該可以當作自己是否誤判的標準吧.

sean_537 wrote:
嚴格來說,那天我以60~70KM/hr 龜在內線已經算超速了


法規是說 "應", 沒有絕對限速得低於40.
或許有人開40, 有人開50, 如同你開60,70.
不過因天氣狀況而降低車速, 建議切往中外線.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CCL wrote:
法規是說 "應", ...(恕刪)

CCL 大,你可以到我貼的連結看看,許多法規都是用"應"這個字表示須遵守,照你的解釋方式,許多人的罰單應該都可以撤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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