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是不是有所謂的"同向車道"才有用的說法?懂法律的知道這條倒底是那來的嗎?
因為就"應注意而未注意"來說,防禦駕駛也是,我相信是有某些情況下,"應注意而且也注意到了"還是有可能"來不急"的!
酒駕管他有沒有超過標準值,之前看過一個網友建議修法酒駕沒有所謂的標準值才合理,因為有標準值在,就形同認可酒駕,喝酒又碰車應該直接就等於犯法拉去處理了才是!!!
酒駕肇事的直接拉去槍決比較快了!那種人少一個是一個!
===更新補充===
一推立委因為葉少爺事件在那看酒駕的問題,居然扯到不要讓正妹賣酒或是酒促之類的,雖然我本人也認為酒不是好東西,但這樣根本不是處理事情的根本。
要這樣玩的話,不如建議發明家去發明"喝了酒之後,交通工具就無法啟動"的交通工具!!!!
此生有電影可看,今生就沒有遺憾!
海豚愛上貓 wrote:
我朋友的話 道盡了無限感慨....
謝謝大家的關心
看來兩百多萬對你朋友來說應該沒什麼,連上訴都懶得上訴,連找媒體都懶得找,還是有隱情所以不貼判決書?
希望你朋友爭取上訴或其他管道的原因並不只是彌補金錢上的損失,重點是導正這鬼島的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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