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22條雖然消極地規定 "不妨害" 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 均受憲法保障, 但若能避免一般人可能的傷害, 亦屬積極增進公共利益, 從而可對一般人格自由做適當之限制
對這些基本權的限制, 必須考慮 "形式合法性" 與 "內容正當性"; 因其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佈, 故形式合法性並無疑義; 內容正當性必須考慮 "比例原則" 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又包括 : 適當性原則 (防止妨害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 必要性原則 (這是達到目的的唯一手段嗎 ? 這個手段會侵害何種基本權 ? 這是侵害最小的手段嗎 ?), 過度禁止原則 (這樣的手段是否限制過多)
此法雖強制人民繫安全帶, 但確有增進公共利益之效能, 且依目前之科技來說, 似乎是最經濟有效之方法... 所以我個人認為, 就算申請釋憲, 違憲的機率不算高....
只是, 若民國97年以前出廠之客貨車有可能沒有配備, 應規定限期加裝, 以求 "平等" 保護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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