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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 為何行車未繫上安全帶 要罰款?

為了自己的行車安全,繫安全帶本是應有的行為,所以較無爭議
但現今的交通事故,因後座未繫安全帶所造成的傷亡,是最嚴重的嗎!?
誠如有人所言,我們的生活中充斥著危險駕駛,並排停車,紅線違停...等現象卻永不見積極的取締
以小弟的淺見,就比例原則來看,繫安全帶不應該是最急需改善取締的項目
似乎有點挑軟柿子吃的感覺...
你的安全防護措施是為了哪天想不開去撞人?
還是避免不小心被人撞保護自己?
這種標題不是聳動 而是無知

許多版友提出的論點即是以多方面思考為何不綁安全帶要開罰

罰責是種約束力 無形中可減少社會資源浪費以及危及他人生命財產的可能性

以駕駛者個人為出發點 單方面思考是自私的想法
以後當政府規定,開車要戴安全帽,別懷疑.....也會有一堆人跟你說,為了你的安全,也為了不要浪費社會資源,你還是得乖乖地戴上。
有繫安全帶,可能雙方都只有輕傷,小case和解就ok了。
沒繫安全帶,雙方重傷、死亡機率高,
這樣一來救人困難度up,醫療過程增加,
事後雙方要和解還是要訴訟,
中間要經過調解委員會、法院等等的,
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社會成本,不是嗎?

只要繫一條安全帶,很多麻煩都可以省去,好安全,不繫嗎??
nelson369369 wrote:
我知道這樣的標題很聳...(恕刪)

請問你騎車要戴安全帽嗎??
我想樓主的意思, 是指憲法所保障的 "人格發展權" 吧 ? 亦即人民基於自由意志可自主形成行為的自由, 如果外部行為不涉及第三人或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有影響, 個人皆有自主之權

憲法第22條雖然消極地規定 "不妨害" 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 均受憲法保障, 但若能避免一般人可能的傷害, 亦屬積極增進公共利益, 從而可對一般人格自由做適當之限制

對這些基本權的限制, 必須考慮 "形式合法性" 與 "內容正當性"; 因其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佈, 故形式合法性並無疑義; 內容正當性必須考慮 "比例原則" 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又包括 : 適當性原則 (防止妨害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 必要性原則 (這是達到目的的唯一手段嗎 ? 這個手段會侵害何種基本權 ? 這是侵害最小的手段嗎 ?), 過度禁止原則 (這樣的手段是否限制過多)

此法雖強制人民繫安全帶, 但確有增進公共利益之效能, 且依目前之科技來說, 似乎是最經濟有效之方法... 所以我個人認為, 就算申請釋憲, 違憲的機率不算高....

只是, 若民國97年以前出廠之客貨車有可能沒有配備, 應規定限期加裝, 以求 "平等" 保護國民

您參考參考
其實繫上安全帶是保障自己也保護別人~
不過政府應該先對改裝車子先做出對應的規範辦法吧
一堆改裝車在路上亂噴才是車禍的主因吧~


bear_mobile wrote:
以後當政府規定,開車...(恕刪)


板大如果哪天開車,前車剛好發生撞擊,後座的乘客又剛好噴了出來,又剛好躺在你的車前,又剛好被板大輾過,然後背一個過失致死後,板大應該就會支持這個規定了

kkes50607 wrote:
因為政府缺錢...(恕刪)


政府缺錢就是要榨白目的錢, 你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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