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ddd wrote:基本上道安規則附件七的精神是上面有寫的燈才能裝, 上面沒寫的燈-->請看該附件最後一行"四、非屬前三項所列之燈光,須經主機關核定後,方能裝置。" 總算有人說到重點了,請問版主是什麼燈(轉吧轉吧七彩霓虹燈嗎...)明明就是版主硬要凹,監理站為了不影響別人驗車權利,才讓你通過的版主以為自己法律很行,辯才無礙,殊不知是自曝其短,連知法都說不上,說知法玩法還太恭維版主了
魏至聖 wrote:車內有裝氣氛燈打開門有冷光迎賓踏板儀表板有改裝冷光燈 請問這三種燈,哪一種是用來給其他用路人看的?至於打開車門時有警示後方人車功能的裝在車側的燈似乎每台車出廠就有裝,原廠配備就代表已通過監理站核定看來你還是一直自我感覺良好阿只不過是一次運氣好就能讓你爽這麼久
carter0828 wrote:這個股長也真該打屁股...所謂小燈就是指法條中的前定位燈也就是車寬燈(clearance/front position lamp)我猜他只是因為你的態度讓他稍微慌了而不代表你的車燈合法! 我也覺得那個也算是車寬燈,曾經裝了藍光LED,有被警察攔過。詢問了也說.....如果是白光就沒問題。目前我也已經改了白光~但跟樓主的燈圈是不同情形....不過位置應該也是車寬燈吧?
法律規定要主管機關核定這種概括條款是台灣法律的特產刑事特別法中有很多法律用語叫作「其他非法方法」我問我留德10年的指導教授:「老師何謂其他非法方法」我老師直接告訴我:「我也不知道」不是教授真的不知道,是他覺得台灣法律真的訂到爛到不知道該怎麼解釋這就像以前檢肅流氓條例還在的時候,法律對流氓定義有好吃懶做、魚肉鄉民請問法官要怎麼判斷在檢驗標準裡訂其他未經列舉的燈要經主管機關核定那請問主管機關如何核定?沒辦法核定,因為標準根本沒有明文規定這樣的法條明顯就違反憲法自由權法律應該是要告訴我們什麼不能做而且這些不能做的規定必須很明確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法律是先告訴我們您甚麼都不能做,因為您要國家許可後才能做這就是為什麼集會遊行法從早期的「許可制」變更為現在的「報備制」這兩個差很多許可制本質是告訴你,你沒有集會的權利報備制是說你本來就有集會的權利,但你要知會國家一聲現在的問題其實很簡單就是人民有沒有裝飾車子的權利?如果有,那這要裝其他燈前還要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法令就是侵害人民憲法上的基本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