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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ddd wrote:
基本上道安規則附件七的精神是
上面有寫的燈才能裝, 上面沒寫的燈-->請看該附件最後一行
"四、非屬前三項所列之燈光,須經主機關核定後,方能裝置。"

總算有人說到重點了,請問版主是什麼燈(轉吧轉吧七彩霓虹燈嗎...)
明明就是版主硬要凹,監理站為了不影響別人驗車權利,才讓你通過的
版主以為自己法律很行,辯才無礙,殊不知是自曝其短,連知法都說不上,說知法玩法還太恭維版主了
非常受用的文章
感謝您的不吝惜分享

魏至聖 wrote:
車內有裝氣氛燈
打開門有冷光迎賓踏板
儀表板有改裝冷光燈

請問這三種燈,哪一種是用來給其他用路人看的?

至於
打開車門時有警示後方人車功能的裝在車側的燈
似乎每台車出廠就有裝,原廠配備就代表已通過監理站核定

看來你還是一直自我感覺良好阿
只不過是一次運氣好就能讓你爽這麼久

魏至聖 wrote:
話說某天小弟將大燈改...(恕刪)


你只是鑽法規漏洞而已,別說的一付你沒錯
為了一顆燈泡 浪費那麼多時間 還不如拆一條線去驗車快
有改車還敢去監理站驗車,應該沒有幾個人吧!

算你狠!!!

carter0828 wrote:
這個股長也真該打屁股...
所謂小燈就是指法條中的前定位燈
也就是車寬燈(clearance/front position lamp)
我猜他只是因為你的態度讓他稍微慌了
而不代表你的車燈合法!


我也覺得那個也算是車寬燈,曾經裝了藍光LED,有被警察攔過。
詢問了也說.....如果是白光就沒問題。
目前我也已經改了白光~
但跟樓主的燈圈是不同情形....不過位置應該也是車寬燈吧?
法律規定要主管機關核定這種概括條款是台灣法律的特產

刑事特別法中有很多法律用語叫作「其他非法方法」

我問我留德10年的指導教授:「老師何謂其他非法方法」

我老師直接告訴我:「我也不知道」

不是教授真的不知道,是他覺得台灣法律真的訂到爛到不知道該怎麼解釋

這就像以前檢肅流氓條例還在的時候,法律對流氓定義有好吃懶做、魚肉鄉民

請問法官要怎麼判斷

在檢驗標準裡訂其他未經列舉的燈要經主管機關核定

那請問主管機關如何核定?沒辦法核定,因為標準根本沒有明文規定

這樣的法條明顯就違反憲法自由權

法律應該是要告訴我們什麼不能做

而且這些不能做的規定必須很明確

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法律是先告訴我們

您甚麼都不能做,因為您要國家許可後才能做

這就是為什麼集會遊行法從早期的「許可制」變更為現在的「報備制」

這兩個差很多

許可制本質是告訴你,你沒有集會的權利

報備制是說你本來就有集會的權利,但你要知會國家一聲

現在的問題其實很簡單

就是人民有沒有裝飾車子的權利?

如果有,那這要裝其他燈前還要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法令

就是侵害人民憲法上的基本權了




魏至聖 wrote:
法律規定要主管機關核...(恕刪)

講了這麼多
法條中的"不得擅自增、減燈光及其他設備"
藍色光圈原廠有沒有?沒有
是不是擅自增設?是
光這條就打你個二五八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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