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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Phoenix.Lai wrote:
1。我寫的是時速70...(恕刪)

不是超速繳罰單就可以將超速行駛合理化
當任何一個駕駛人超速行駛時
發生事故的機會通常也隨著車速的提升而增加
一旦發生事故
可能會牽連其他依速限正常行駛的用路人
馬路不是有錢繳罰單就可以任意超速的
不論在哪一線道都是如此
這跟超速罰單等於快車捐的說法有什麼兩樣

高速公路沒有任何一台車能夠定速在某一個特定點持續行駛
所以才有10公里的寬限值
不是119的遇到120的就一定要讓這個問題
高公局說得很清楚

以最高限速區間持續行駛於內車道原本就是合法的
剛說完又有一位出來鬼打牆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Phoenix.Lai wrote:
1。我寫的是時速70,不是最高速速限拖一團車,如果你要亂扯,無所謂


所以我也說如果你要舉發70慢車阻塞交通,我百分之百贊同你



Phoenix.Lai wrote:
2。現在是順著你的意思說,只要不超速再內線最高速限行駛,也無不不可,這樣你還不滿意,這不是比爛什麼才是比爛?!


怎麼打人的喊救人
明明是一堆人不滿意有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去長時間行駛超車道,只想叫人滾開
我也只是強調這些人的訴求對象錯了,該檢討的是慢車又開內側車道的人
沒人在比爛,倒是有人一直罵台灣交通爛,又喜歡把問題歸咎在特定的人身上


Phoenix.Lai wrote:
3。個人會不會超速,也不用您操心,罰單是我繳,不是你。我謹尊超車就超內線,超完滾回該死的中線。
4。從頭到尾,我都沒說超車道一定要超速才有辦法超車。。。。。。。只說在內線道,後方如有車速比較快的車,麻煩讓路。。。。


希望你說到做到
~嘎嘎烏啦啦~ wrote:
"以最高限速持續行駛於內車道是合法的"

你確定??你有查過法條嗎?? 後車車速比你快時,你本來就該讓道,開120在內線,後車時速超速那是他的事,但佔用內側罰更重你懂嗎? 兩件事不可相提並論,兩件皆屬違規,但佔用超車道罰的更重,超車道顧名思義是用來超車,不是讓你用來佔住的,去問問國道警察你就知道了

開120佔用內側罰多少??你有查過法條嗎?

超車道只能超車??

你確定??你有問過國道警察??

要不要貼國道警察局官網的說法來打臉??
呵!!高公局你家開的?? 鬼打牆的人是誰? 去問問國道警察,講的口沫橫飛,佔用車道本來就屬違法,鬼打牆的你還在合法速限,是沒唸過書還是沒吃過豬肉??
去問~~別在這下C下警,鬼上身先生
去貼來看!!!
我們當面找國道警察問,輸的你讓我八,敢不敢??
~嘎嘎烏啦啦~ wrote:
呵!!高公局你家開的?? 鬼打牆的人是誰? 去問問國道警察,講的口沫橫飛,佔用車道本來就屬違法,鬼打牆的你還在合法速限,是沒唸過書還是沒吃過豬肉??
去問~~別在這下C下警,鬼上身先生

典型見笑轉生氣

叫你拿出法條和官方正式說法拿不出來

我才要問你高公局你家開的??

一下高公局一下國道警察

明明是兩個不同單位

看也知道不懂裝懂
~嘎嘎烏啦啦~ wrote:
去貼來看!!!
我們當面找國道警察問,輸的你讓我八,敢不敢??

你先貼來看啊 話不是說的很衝?

哈哈


都已經討論到爛的話題 前面也都有官方資料可以查證

還在搞不清楚狀況鬼打牆...

~嘎嘎烏啦啦~ wrote:
"以最高限速持續行駛...(恕刪)

爬爬文吧!

高公局的解釋公函已經被貼不下四次,為什麼總有人連爬文都懶,總以為自己比政府大?
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後面接一個句號,代表句子已經結束
句號後面的但書須視為一個新的獨立句子,與前面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沒有必然的關係
...(恕刪)

有沒有"路權" ,才是能不能行駛的依據
速限是行駛速度的限制, 路權為分配那台車去走那一個車道, 完全是兩回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路權規定,路權規定就是只有這樣, 打上句點 , 表示,沒有"其它種類車道"的規定!
超車道為供"超車"使用的車道, 自然要知道"超車"為何?
自然要"適用""類推適用"超車的條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這和後面本來就沒有關係, 因為後一句是速限規定, 本來就是兩回事
同樣,這句有"最高速限" 就必須去看速限的法規在寫什麼 ?
原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本來就標示為 60-110km ,這是一個區間,有最高110,也有最低60 , 並不是後一句"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Gullit168 wrote:
然後但書裡面沒有"變換車道"或"超越",也沒叫駕駛回原車道
只有行駛
...(恕刪)

但是"超車道"就是說明這是供"超車"的車道
"超車" 和 "速限"本來就不同, 是兩種不同的規定
當然沒有"變換車道"或"超越", 因為但書是"速限"規定, 和路權無關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 這是速限規定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只有"最高速限", "內側車道", 因為此為"內側車道"之速限規定
是在原本60<=>110速限 , 此但書加註,何種狀況下,特別規定為 110<=>110最高速限

這個"行駛"是連結前面的"最高速限行駛"
「最高速限」的前方有「該路段容許之」, 容許的是速限(最高速限)
整句唸完,正確斷句, 就知道這是"速限"規定

超車道當然可以行駛, 當然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 但這些都是有法律規定的前提, 在某些條件之下"行駛"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已經說明, 路權是超車, 是在"超車"的情況下, 才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後, 才發生"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即以"此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問題
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怎麼可能發生"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拿"未發生"的, "尚未發生的"預支路權
先闖入內側車道,闖入後, 再以將來能最高速限行駛?宣稱自己有路權嗎?
路權可以預支? 先借貸後償還嗎?

無路權行駛於內側車道, 已經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已經違規了!
不能無路權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在闖入後才取得路權補上 ? 以此免責 ?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路權消失就要離開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 這是速限規定

1.速限不是路權, 無法以"速限"分配這台車可以走"內側車道", 除非有內外車道"差別最高速限"
2.但是在台灣,並非內外車道"差別最高速限"。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是相同的, 要如何分配 ?
3. 有路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進入後"行駛於內側車道", 才產生"速限多少"的問題
不可能沒有路權就能進入內側車道
但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卻是要進入後,在內側車道上,才會發生的"速限"
一定是先擁有"超車道"路權 ,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這是前後次序邏輯問題, 不可能前後顛倒。
不能先闖入, 事後再補上!
況且超車的法規也有明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過,駛入原行路線, 不能持續行駛

黃色小鸭 wrote:
自己貼的網址自己還不看清楚...

哪邊說在多車道路段從前車右側超車是不對的行為???(恕刪)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高速公路原來不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管制?
如果是這樣
那就是我愚昧無知
如果不是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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