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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kuoyuan1 wrote:
請問你如何確認,對方不是以最高速限行駛?你自己沒超速?當下沒有塞車?

光這個問題就一堆神車不敢回。

這本來就是警察的事,市井小民不用多擔心?
(恕刪)

是的,我無法確認對方是不是最高速行駛,但對方也不能確認我有無超速.
這句話您認可嗎?

就因為我們都不是執法者,沒有權力自行認定超速或龜速,
所以前車不能以後車超速違法為由不讓出路權,這句話您認可嗎?

那麼請問前車還有什麼原因或理由可不讓後方超車者?


上次中了某種爛招被刪文
這次再說一次
從前車右側超車是不對的行為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3356
對著別人超速就變成法律魔人
殊不知
自己的不知變通有可能造成他人的更大傷害

駕駛位在左側本來就是對於左側的視線死角比較少
也許是我們駕駛技術不好
但是在駕駛經驗中大家也一定會遇到大多數人對右側比較抓不準
更何況是右後方來車了
在查以上條文網址的時候
無意中查到起碼香港也是禁止左側超車的

拜託
不要再把自己達到最高速限拿來說嘴
就讓一下那些超速的又如何
就讓他們自己去搶內線就好
盡量減少讓他們從右側超車就是功德一件
看這麼多回覆下來..
觀念大抵就是...."只要在內側以最高速限內行駛就可以不必讓超車道"
換個角度來看......
試問....如果真的實際面是可行有效的.....怎麼歐洲日本一樣是有最高速限不這樣規範就好?
到底是台灣使用者自己的曲解還是國外的使用者都是笨蛋!?
按照"國外內側就是超車道....在內側車道只要後車車速比前車快就是讓道"規則簡單化...不是更好?
超不超速......警察怎麼抓.....這不用使用者去耽心的事吧?
怎麼樣都比讓超速的車....4線道見縫亂鑽還好!
黃色小鸭 wrote:
H兄之前說國外所有國家都嚴禁右側超車

結果事實上不少先進國家地區都可以右側超車

看不出來哪裡厲害
...(恕刪)


任何條款都有例外條款
例外條款都有註明"在何種特殊狀況下"
不能把例外當成原則, 用例外當成常規

但書就是特別法, 但書寫速限為 110<=>110
不能只看但書,就此認定, 速限原則 60 <=>110 不存在?

黃色小鸭 wrote:
H兄說:超車=變換車道+超越+變換回原車道
(這正好也大致符合交通部在多車道路段對超車的描述=變換車道超越
這時有人會問:那超車的規定在哪?啊高管規則第11條不就是變換車道超越的規定
扯去道安第101條實屬大誤...)
...(恕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這是 "變換車道"或"超越" , 不是"超車"
超車包含有"變換車道","超越"
但"變換車道","超越" , 不是超車 , 只是一部份
超車一定要回原車道, 要前/後車位置互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黃色小鸭 wrote:
H兄說:變換至右線+超越叫右側超越 沒違規也不危險
...(恕刪)

這不是 herblee 說的

黃色小鸭 wrote:
H兄說:變換至右線+超越+變換回左線 就變成違規又危險的右側超車
但依你的論點 左駕左超比較安全 為何多了一個變換至左線的較安全動作叫違規和危險?
你說奇怪不奇怪?
法規又不只一條
適用是以"法律事實"去適用法規, 不是拿"道路名稱"去適用法規
...(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規定寫的就是 前車左側....超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就是不可以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0182
右駕左行的國家,日本,香港,新馬,英國, 方向盤在右邊,駕駛坐在右邊
1.右邊的視界好,超車走右邊,看的比較清楚

2.因為慢車靠左,內快外慢(左慢右快), 超車要快, 所以超車走右邊
如圖

左駕右行國家, 北美, 歐洲大陸部份, 台灣....方向盤在左邊, 駕駛坐在左邊
1.左邊的視界好,超車走左邊,看的比較清楚

2.因為慢車靠右,內快外慢(右慢左快), 超車要快, 所以超車走左邊
如圖


道路並不是一開始,就有同向多車道
最早就只有雙向單車道 , 超車必須使用對向的車道
如圖 德國 B17 公路

當對向有來車時, 就不能使用, 只有對向無車才能使用
而對向這個車道是在左側, 所以一直是由左側超車

因此,德國在最初設計高速公路時,就增加一個左側的車道, 專供超車使用,這就是超車道
可以視為是單車道時代的"對向車道", 和單車道時代一樣, 不超車就不會走這個車道
超車要最快, 所以快車要往左, 在左邊超車, 才符合"左快右慢"(內快外慢), 車速分流的原則

如圖, 內側車道都是"空"出來的, 和上面的 B級公路相比, 內車道就是多出來的"超車道"


車道可以擴充, 但無論單車道,多車道,
"靠右行車",左快右慢,由"左側超車",的規則是不會變的

在台灣,左右開弓的結果如下



右側超車


在台灣,就是要擠入內車道

進入內線都不離開,內/中線, 兩車併駛


無超車行為行駛內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
【這是 "變換車道", 不是"超車"
超車包含有"變換車道"
但"變換車道" , 不是超車 , 只是一部份】
-----------------------------------------------
明明法規就是寫【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和【超越】或【變換車道】

偏偏有人就愛斷章取義

變換車道+超越+變換車道不就是某人說的超車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就是不可以???

那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越可不可以???

還有
【單車道】是法規中的專有名詞 請不要誤用濫用


最後

其他說再多還是錯的 不會變成對的

我沒有胸部 wrote:
這次再說一次
從前車右側超車是不對的行為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3356

自己貼的網址自己還不看清楚...

哪邊說在多車道路段從前車右側超車是不對的行為???
Phoenix.Lai wrote:
看這麼多回覆下來..
觀念大抵就是...."只要在內側以最高速限內行駛就可以不必讓超車道"
換個角度來看......
試問....如果真的實際面是可行有效的.....怎麼歐洲日本一樣是有最高速限不這樣規範就好?
到底是台灣使用者自己的曲解還是國外的使用者都是笨蛋!?
按照"國外內側就是超車道....在內側車道只要後車車速比前車快就是讓道"規則簡單化...不是更好?
超不超速......警察怎麼抓.....這不用使用者去耽心的事吧?
怎麼樣都比讓超速的車....4線道見縫亂鑽還好!


一般歐美的高速公路不像台灣有一堆測速照相機
所以很多地方的速限比較像是參考用的,尤其是到了郊區
速限65mph的地方跑到70~80mph的大有人在

台灣高速公路的車流均速在高公局網站都查得到
天花板就是90~110,根本快不起來,你可以自己試著從台北一路往南開最高速限看看
到底是你阻塞車流,還是車流阻塞你

不是國外的月亮圓,台灣直接複製就可以跟國外一樣圓
有沒有考慮過背景條件
日交通量一樣嗎?? 台灣可是一堆路段日交通量破10萬車次
台灣的高速公路是帶狀分布跟國外的放射狀分布一樣嗎? 帶狀分布的路網不容易分散車流
交流道密度? 大小車比例? 這些都一樣嗎??
連美國50州都沒統一了,憑什麼一定要抄德國或日本的法規...


一堆人整天嫌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行駛內側車道嫌得要死
好歹提供點數據吧,說明台灣高速公路運輸效率不彰都是這些法定最高速限者又霸佔內側車道害的....



Phoenix.Lai wrote:
看這麼多回覆下來..
觀念大抵就是...."只要在內側以最高速限內行駛就可以不必讓超車道"
換個角度來看......
試問....如果真的實際面是可行有效的.....怎麼歐洲日本一樣是有最高速限不這樣規範就好?
到底是台灣使用者自己的曲解還是國外的使用者都是笨蛋!?

新西蘭一樣一堆車非超車開在內線 中外線卻空蕩蕩

所以新西蘭使用者都是笨蛋?還是新西蘭跟台灣一樣落後?

Gullit168 wrote:
連美國50州都沒統一了,憑什麼一定要抄德國或日本的法規...

很多先進國家地區也沒這種規定

一些人不知道一直拿德國或日本來說嘴是?
Gullit168 wrote:
一堆人整天嫌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行駛內側車道嫌得要死
好歹提供點數據吧,說明台灣高速公路運輸效率不彰都是這些法定最高速限者又霸佔內側車道害的....

這根本是一些人對未達最高速限的慢車不滿而轉換發洩對象的假議題

而且老是拿那些自以為錶速開到最高速限實際卻沒開到最高速限的例子來打實際有開到最高速限的

真是嘆為觀止...

不然本身就愛超速(版上太多這種有意無意自爆超速的例子)
lin325 wrote: 是的,我47無法確認對方是不是最高速行駛...(恕刪)

在高速公路上要前車讓的依據是什麼?
要別人你要求的要有依據,不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7條那個是指兩線道,要不然依據這條高速公路上不可以連超兩車。但書只是我們對條文結構的一個統稱,並沒有但書就不是法律規定一部分的說法,法條就是要含著但書一起看才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就要有阻塞的結果才能處罰,而交通部,也遵守這樣的法律,規定規定內車道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因為最高速限就不可有阻塞的結果,如果一輛車以最高速限行駛都還叫做阻塞,那顯然速限本身有問題。超車也不能超過速限,至於沒答到速限,就是被開單舉發。就算對方真的低於速限,也無權力要求對方讓車道。如果認為法律上有這樣的權利或權利,那舉出來,順便說明能否請求民事上損害賠償
herblee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這是"變換車道" 或"超越" , 不是"超車"
超車包含有"變換車道","超越"
但"變換車道","超越" , 不是超車 , 只是一部份
超車一定要回原車道, 要前/後車位置互換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後面接一個句號,代表句子已經結束
句號後面的但書須視為一個新的獨立句子,與前面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沒有必然的關係

然後但書裡面沒有"變換車道"或"超越",也沒叫駕駛回原車道
只有行駛


所以請大家依法行政,洩洩


----

感謝H大大對於超車行為的詳細解說,讓大家知道超車行駛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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