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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SportyAvant wrote:
請放心, 我這麼說是...(恕刪)



不是法規的問題,是開始學開車時觀念就沒建立。法規本來就講慢車靠右。如果所有車真遵守慢車靠右,本就無右側超車的需要。

你以為這觀念很簡單,很多人不懂阿。
SportyAvant wrote:
解決方式

(1)要取銷 :"駕駛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超車道"條文 !
(2)政府要追加 : "靠右超車者也要取締" !
(3)要統一規定 :順時針(靠左)超車、不要逆時針(靠右)超車!

這在台灣不可能,因為台灣車太多,駕駛人習慣太糟。

不管怎麼訂,一定有人從台北一路超車到高雄。

因為中線道時速只有100,加上所有線道安全車距不足,所以就長時間以105超車。

這在高速公路很常見,它真是在超車啊!而且還沒機會切回中線道。真的有足夠的空檔,開很快的後車早就不知道鑽到哪去了。


而且不管事前車或後車切入中線道,總有一台車要切出去,風險都是一樣的,只是危害的對象不同罷了。不能只要求自己安全,而不顧他人安全。

最好的方式,就是大家不要爭快那幾分鐘,安全的,乖乖地開車。

kuoyuan1 wrote:
最好的方式,就是大家不要爭快那幾分鐘,安全的,乖乖地開車。...(恕刪)

反正你不差那幾分鐘,為何不肯就乖乖留在中線和其他車慢慢撐,卻硬是要擠到內線擋車?很矛盾哪!
lin325 wrote:
反正你不差那幾分鐘,...(恕刪)

我沒說我會佔內線道啊!

我只說過,會占用內線道的,大部分都是那些為了快幾分鐘,硬要別人讓它的神龜車。因為要一路超車,所以有五成以上的時間都在內線道。

捫心自問,你是不是這樣開車?

我也強調,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車道是合法的,高公局給了十公里的寬限值。太快或太慢都是違法的!
SportyAvant wrote:
解決方式
(1)要取銷 :"駕駛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超車道"條文 !
(2)政府要追加 : "靠右超車者也要取締" !
(3)要統一規定 :順時針(靠左)超車、不要逆時針(靠右)超車!
超車道(左車道)是唯一能疏洪的水道,
自然大家就懂得讓開疏洪道了
...(恕刪)


(1)其實, 現行的法律, 本來就沒有"得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超車道"這樣的條文
現行條款寫的是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速限規定, 容許的是最高速限,不是簡化為容許..."行駛"!
"最高速限"是"行駛於內側車道"的"速限"
但是, 何時進入內側車道, 何時離開內側車道, 不是速限 "管得到的",是毫無關係的兩件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是更改內側車道的"速限"規定 , 不是把"超車道"變更為"行車道"

法規只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沒有任何"最高速限行車道"的法條

這是執法機關, 在執行法律時,改變了法條的含義, 加入了法條沒有的文字
這是未依法行政的問題

(2)所有規則當中, 規定都是"左側超車", 如果守法, 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在國外, 右側超車是非常嚴重的違規,在德國,甚至可以引用刑法"危險駕駛罪"來法辦

在所有中華民國的交通法規當中, 對於"超車"這個行為的規定,
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才找的到
規則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也就是說,101條, 明明已經描述了"超車" 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駛入原行路線

這些
超越 Overpassing
超車 Overtaking
非法超車 Undertaking
變換車道 Changing Lane
在中文法規當中,超越/超車/非法超車/變換車道, 看起來都一樣 , 外文卻是完全不同的"字"和"行為"

罰則, 則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既然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比較慢的外(右)側車道, 車速比左側慢,車速慢怎麼可能超車?

雖然, 高公局對法令的解釋, 只是以"適用"為由,技巧性的迴避罰則
也就是說, 高公局把有”超車”的法規,"罰則", 全部都排除不看, 這樣等於是“無法可管”

然而,這個說法是有疑義的, 因為法律適用/準用 是看"法律事實", 不是看法條的名稱
這也並不代表" 右側超車 "是對的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條(名詞釋義)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依其他法律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因此, 高速公路為"公路"
既然為公路, 自然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名詞釋義)名詞釋義所規定之 "道路"
自然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規定.
依其他法律規定

於"高速公路""右側超車"違規, 自然"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的規定

慢車靠右走,左快右慢, 是最基本的原則 ,無論在任何道路都應該遵守.
所以, 超車要走前車的左側
不能走前車的右側

就算去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不看
只看高公局認可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應使用超車道 ,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超車不走超車道, 違反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還有,如果行駛在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的路段, 卻不使用超車道超車.
也違反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是最右邊的車道,它的右邊就是路肩, 路肩不稱為"車道"
所以,不是右邊, 那就是左邊緊臨的車道。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這個超越就是 "左側超越"
若要超越, "中線車道"車速 > 高於 > 外側車道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個超越也是 "左側超越" ,若要超越, "中線車道"車速 > 高於 > 外側車道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超車的車速要快,若要超車, "內側車道"車速 > 高於 > 中線車道

沒有一條法令可以"右側超車", 如何合法 "右側超車" 呢 ?
如果依照法規行駛, 車速是內車道 >中線車道 >外側車道
左邊車速高於右邊, 怎麼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問題不是法規, 問題是 是執法機關 未依法行政
左右開弓撞在一起的車禍太多了

(3)沒錯, 超車道(左車道)是唯一能疏洪的水道

車子是擠在某一個路段, 而不是整段公路的容量不夠
只要改變車輛密度, 拉開車距, 將車輛平均分配在整個路段, 就不會塞車了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就是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車流中有車離開"行車道",進入超車道超車,行車道的車就變少了,不會擠在一起,就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而超車完同樣也離開, 到前方的行車道去行駛, 超車道的密度就不會增加,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車流中一定有未達速限的車,這就需要超車,超越後,行駛到"有人開的慢"的前方去,超越過去後, 密度就下降

否則, 兩車併駛, 形成車群,車群和車群之間, 切割成一個個無車空間(如上圖黃框),造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車群形成,為保持安全車距,車群中有汽車會踩下煞車,產生負的加速度-a向後傳遞, 形成壅塞

車多時更需要"超車",超越"會塞"的範圍, 到更前方去"行駛", 密度才會下降, 才不會塞在一起
看到樓主這篇文張
就知道台灣的考照是無用的
因為基本的駕駛觀念都沒有
請你去看看全世界各國
特別是先進國家德國 日本等等
看看他們怎麼使用高速公路內線車道
真是無言......
難道台灣多數人都是這樣自己有錯都不知道還在大言不慚?
herblee wrote:
..在國外, 右側超車是非常嚴重的違規,在德國,甚至可以引用刑法"危險駕駛罪"來法辦...


厲害~~大家平常要養成習慣~~免得出國開車有問題...


原因是, 左駕(駕駛人坐在左邊), 右側超車視角範圍過窄,

當你看到右前方狀態...比副駕駛座慢, 反應總是來不及!

所以左駕限定左側超車是有道理的!


見如下範例:
(左駕時常看不到右前方狀態, 而造成盲超的錯誤機轉)



原來就是有這種人...

每天上下班開高速公路.. 內線才會有一堆龜速車
SportyAvant wrote:
厲害~~大家平常要養成習慣~~免得出國開車有問題...

H兄之前說國外所有國家都嚴禁右側超車

結果事實上不少先進國家地區都可以右側超車

看不出來哪裡厲害


SportyAvant wrote:
見如下範例:
(左駕時常看不到右前方狀態, 而造成盲超的錯誤機轉)
按這裡檢視外部影片 (按這裡在新視窗中開啟影片)

這只是危險連續變換車道想下交流道且變換車道時未保持安全距離

跟右側超車無關

甚至依H兄的論點這根本不叫超車...

H兄說:超車=變換車道+超越+變換回原車道
(這正好也大致符合交通部在多車道路段對超車的描述=變換車道超越
這時有人會問:那超車的規定在哪?啊高管規則第11條不就是變換車道超越的規定
扯去道安第101條實屬大誤...)

H兄說:變換至右線+超越叫右側超越 沒違規也不危險

H兄說:變換至右線+超越+變換回左線 就變成違規又危險的右側超車

但依你的論點 左駕左超比較安全 為何多了一個變換至左線的較安全動作叫違規和危險?

你說奇怪不奇怪?
SportyAvant wrote:
原因是, 左駕(駕駛人坐在左邊), 右側超車視角範圍過窄,

所以前車要切出去,就不用注意右側後方的車,是嗎?

因此要前車禮讓,是因為後車不想冒著右側超車視角範圍過窄的危險,所以前車就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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