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cerain wrote: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你要說法規,那上面都是法規,我還很貼心的畫紅線了,不讓道是違規的
這就是典型的亂套法規
前面有人已經糾正我就不多說了
lancerain wrote:
沒錯,高公局這樣解釋過,但去年五月的開單又是另外一種解釋,你要說哪個對?我也只能說去年是這樣解釋,不得佔用內線,就這樣。
開單?
該篇蘋果報導沒說誰被開單
再來
這種新聞報導 當事人原意有可能被記者斷章取義 加油添醋 你把它當真?當成規臬?
官方的正式函文不看去看這種沒法律效力的東西?
lancerain wrote:
我請問你,我開的是最高速110,你比我慢就是低於110,照規定內線只能以最高限速110才能行駛,那你應該只能開中線才對,若是你比我快,你就是超速。
這你同不同意?
你同意的話,那天下太平,大家收工回家了。
你不同意的話,那你就是違規未達最高速行駛內線。
前車認為後車超速 後車認為前車低速 都於法無據
開110不用讓道於法有據 但沒110當要負遭國道警察測速取締的責任
結論就是:
1.只有具法律賦予權力的單位或車輛才能依法要前車讓道
2.不知自車錶速跟實速差距的人 非超車不要輕易行駛超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