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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lancerain wrote: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你要說法規,那上面都是法規,我還很貼心的畫紅線了,不讓道是違規的

這就是典型的亂套法規

前面有人已經糾正我就不多說了

lancerain wrote:
沒錯,高公局這樣解釋過,但去年五月的開單又是另外一種解釋,你要說哪個對?我也只能說去年是這樣解釋,不得佔用內線,就這樣。

開單?
該篇蘋果報導沒說誰被開單

再來
這種新聞報導 當事人原意有可能被記者斷章取義 加油添醋 你把它當真?當成規臬?

官方的正式函文不看去看這種沒法律效力的東西?

lancerain wrote:
我請問你,我開的是最高速110,你比我慢就是低於110,照規定內線只能以最高限速110才能行駛,那你應該只能開中線才對,若是你比我快,你就是超速。

這你同不同意?

你同意的話,那天下太平,大家收工回家了。

你不同意的話,那你就是違規未達最高速行駛內線。

前車認為後車超速 後車認為前車低速 都於法無據

開110不用讓道於法有據 但沒110當要負遭國道警察測速取締的責任

結論就是:
1.只有具法律賦予權力的單位或車輛才能依法要前車讓道
2.不知自車錶速跟實速差距的人 非超車不要輕易行駛超車道

lancerain wrote:
我所說的並不是開車的觀念,而是在這種情況下你讓不讓?我只是要問你讓不讓罷了,何必說那麼多呢?

「後車如開110.7, 不論是在那一個車道, 都沒有超越時速110.2公里前車的需要, 而是應該將時速降到110.2去跟著前車的車流就好, 時速110.2公里前車也沒有必要刻意去發現及禮讓時速110.7公里的後車. 車流時速和您希望維持的時速接近時無超車的必要性」

請問什麼叫不論是在哪一個車道都沒有超越前車的必要?也就是說你認為內線不是超車道囉?什麼叫應該將時速降到跟前車一樣,前車沒有必要刻意去禮讓後車?

不好意思,這真是太好笑了,那你還是坐火車或捷運、高鐵之類的比較適合,真的。

因為在同一台車上大家速度都一樣,且前方不會有其它車。

什麼叫觀念?真是讓我大開眼界,請問其它認為不需讓道的朋友都跟藍光播放器先生的觀念一樣嗎?

那我也不再說些什麼了,這真的太好笑了。

以上,言盡於此。


您要不要去問一問那些要求內線淨空的駕駛人接不接受您在內線佔用15分鐘只為了要超一輛車.
唉...開版的,只問了一個問題,人就不見了.

仔細再看看發問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很難回答.

"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神回覆: "阿不是每一道都可以走嗎? 阿你是閃什麼燈,沒看過神喔? 照相要收費的耶!"
神在超車道被人追上是不會閃的,因為他有特權.
神的特權超多的.
神可以停在環中路市政路口正中央等紅燈.
神可以停在市區左轉車道,擋住後方要左轉的車輛.
神可以打右轉燈,然後左轉.
神可以一路開車,一直踩剎車.
神可以一直開著後霧燈.

而且,
我發現高速公路上會開在超車車道的大多是神居多耶...
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發現?
會不會他們的錶速跟實際速度差距比較大?

還有會併排開車也是神居多...
是不是他們比較害怕上高速公路,因為會被閃燈跟逼車?
聚在一起比較有信心,團結力量大!

這個問題已經困擾我快20 年了...都一直找不到答案.
開版的,怎麼能希望在這裡找到答案呢?
靠自己實力敗家,才是王道!!!
althewind wrote:
Phoenix.Lai wrote:
會下這種結論表示你沒...(恕刪)

你會這樣說也表示只是以自己的立場來看別人,
首先我在該篇文章要說的重點就是後面有車追上就該讓,
但並非H先生說的超完車就一定要馬上回外側,
因為德國的現況就是內車道並非是超車專用,
只要是以高速在行駛且速度比外側車道的車流快都可以使用,
但若遇到後面有車就必須讓出車道。

另外高速行駛時駕駛視野會縮小許多,
變得幾乎只能專注於正前方,
而且對狀況的反應也會變慢,
因此必須提早判斷狀況才能做出正確反應,
高速行駛時遇到前方慢車立即變換車道閃避本來就是錯誤的方式,
就算是性能車種在這種狀況下只要一點點失誤也很容易造成失控,
正確的方式應該是先減速再依狀況決定是否變換車道。

至於我有沒有開超過150以上的經驗,
我只能說我有15秒內由0-200以上的經驗~茶

Phoenix.Lai 沒說錯

1.德國最重視"路權" , 不佔別人的車道

德國StVO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1) Fahrzeuge müssen die Fahrbahnen benutzen, von zwei Fahrbahnen die rechte.車輛必須使用雙向的右側車道
Seitenstreifen sind nicht Bestandteil der Fahrbahn.路肩不是車道
(2)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正在超車才有超車道路權
德國法規是這樣解釋
行車靠右, 超車可以例外(可以往左)
當例外消失時, 就應回到原則"行車儘可能靠右"

不再超車,能走左邊的理由就消失了,即路權消失了, 怎麼還能走"左邊"?

2.德國的StVO-Zeichen 282: 標誌282 ,有二個含意
Hier Ende einer zulässigen Höchstgeschwindigkeit und eines Überholsverbots
1.解除zulässigen Höchstgeschwindigkeit 速限
2.解除 Überholsverbots 禁止超車 (可以超車)

解除速限後, 所有車道速限都解除, 不限制那個車道何種速限, 所有車道都不受速限規範
"只要是以高速在行駛且速度比外側車道的車流快都可以使用" 這不就是正在超車!
而且可以超車, 就不必固守於車道(lane hogging), 超車後可以往右靠

3.車速要高於右邊的車,才能"超越",才能"超車" 。
是超車才能走左邊車道, 不是最高速就能走左邊車道, 而是最高速"也能走右邊車道"

車速高(最高速)是依附於"超車"之下, 當超車不存在時,最高速也失去走左邊的理由
不能倒果為因
如果是三車道,外車道有安全車距, 連中線也不能佔用, 必須靠右/外車道行駛

althewind wrote:
Phoenix.Lai wrote:
如果照台灣人講的以最高速在內車道行駛......第一台車何必讓????

該文在講述的是德國的現況不是台灣,
我有說過前車可以不用讓嗎???

建議您去看看 Autobahn 的現況

前車如果正在超車,(車速高於右邊車道的車),後車再快,也不必讓,可以不必離開, 可以超車後才離開

Andrea Holmes wrote:
這個問題有三個層次與兩個角度,不同層次與角度的意見互相挑戰,再加上固守自己立場,聽不進對方有理的部分,當然吵不出結論。
三個層次:法、理、情

以下先依法論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若依照法律, 請依據一般法律原則
法規的內容,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這是罰則, 是針對不同的"法律事實", 若適用/符合罰則,則依據罰則處罰
每一條都是獨立的法條,各處罰不同的"事實", 不是把第一條和第三條混在一起

Andrea Holmes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規則, 若不遵守規則,發生違規的事實, 依據其違反規則的"法律事實", 再引用"適用"的相關罰則去處罰
這才是正常的邏輯

8-1-3的前一句,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說明這是供超車使用的車道,這個車道是分配給"超車"使用
進入車道前,都不必考慮, 我有權行駛這個車道嗎?
每個車道都有規定/分配/排序, 那一台車優先, 那一台車能使用, 那一台車不能使用
若無"超車"的行為, 無路權是不能行駛這個車道

8-1-3 和前面的 8-1-1, 8-1-2 寫的"行駛速率"不同, 8-1-3寫的是"最高速限",此為速限規定
何謂"速限"? "最高速限"?


8-1-3的後一句,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是在前一句, 有"超車"的行為之下, 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 進入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後, 才產生後一句所說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內側車道速限規定
2.不可能在"沒有路權"的情況下, 就能"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而且此為但書,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只能限縮於"速限",但書是特別法,於原則法的"速限當中"指定出"最高速限"
4.在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的情況下, 怎麼去排序? "最高速限"不是能使用ˊ這個車道的路權, 這只是速限規定

Andrea Holmes wrote:
合起來看,就可以看出來交通部與高速公路局的邏輯:

合起來看?
不同法規規定不同的事項, 天南地北怎麼 "合起來" 看???
不能把法條合起來, 混在一起!創造出法規沒有的"東西"
法規是不能更動任何一個文字
而是以"法律事實" 去尋求 適用該"事實" 之法條

Andrea Holmes wrote: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應供超車使用,但是,若所有車都未超速,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時,也不會造成堵塞行車的情形,所以,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規是不能更動任何一個文字
不能自創新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法條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1.這個法條完全沒提及"速限"
2.不能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這種違規行為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這種違規行為, 已經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規定是”超車,”所以"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仍然可以處罰, 不是沒有罰則

Andrea Holmes wrote:
herblee反覆不停地貼上關於路權或持續行駛的錯誤解釋,包裝在一堆看似相關的法條裡,就先順便說明正確的解釋:

現在仍然有效且適用herblee所謂的新法規的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herblee將'得...行駛'扭曲解釋成'不得...繼續行駛'的錯誤說法,已經將整款的意思都扭曲了,也不是原意旨了。

法規寫的是,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是不能更動任何一個文字
這句話是得...行駛 嗎? 可以這樣簡化/斷章取義嗎 ?

現行法規當中本來就沒有"繼續行駛"這樣的文字
能把13年前,已經廢止的法規當中的文字"繼續行駛", 填入現行的法規當中嗎?
可以拿明朝的劍, 去斬清朝的官嗎?
法規是不能更動任何一個文字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Andrea Holmes wrote:
反過來也可證明這個說法是錯的,如果真是如此,根本不需要這條但書。

反過來? 但書是不能反過來的,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但書(特別法)是速限 110<=>110
原則法是速限 60<=>110
兩者不同, 怎麼會不需要 ?

Andrea Holmes wrote:
這條但書是有意義的,而'得...行駛'就是包含了繼續行駛,這沒有擴張解釋,沒有寫不代表沒這個意思,而是這兩個字是贅字,不需要寫。

1.法規是不能更動任何一個文字
2.但書不得擴張解釋, 得以"此種速限"行駛是速限規定 , 怎麼能解釋成"繼續行駛"? 這是兩回事!
Andrea Holmes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94處行駛,沒有1處繼續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有69處行駛,有5處繼續行駛,其中4處是敘述無法繼續行駛,1處是違規被舉發後繼續行駛,除了這5處的確是行文所需要的地方外,都沒有繼續行駛的用語,按herblee的說法,這些所有的規定都不能繼續行駛了。

不同的條文在規範不同的"法律事實", 一定不相同
要看整段法條的內容, 不是只截取其中一個字, 這是斷章取義

Andrea Holmes wrote:
交通部已經給了以最高速限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的小客車路權,所以這款才會繼續存在沒有作廢,不是自行想像只有超車才有路權。

何謂"路權" ?
定義如果清楚就不會混淆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都相同? 三個車道的路權都相同嗎?
都相同則無法排序,排優先或分配, 等於沒有路權

Andrea Holmes wrote:
herblee能不能先舉個例子,在你的解釋下符合但書的適用範圍?
herblee也曾提到'請依法行政',意指交通部及高速公路局違法,還是請儘速向交通部反映,若是書面寫不出來,交通部法規委員會的電話是02-23492084,一通電話就可以得到回覆。herblee的法律理解前後矛盾,還是希望大家不要被誤導。
..(恕刪)

已經說太多了
法規裏有太多"但"
要先看"但書"相對的原則法為何?要排除什麼?
再看是部份排除? 還是全數排除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knightcsf wrote:
如果這樣,哪不需要任...(恕刪)

herblee wrote:
...(恕刪)

不管你複製多少次,你都要先搞清楚

這裡是台灣,高速公路的行車狀況和德國 差~~很~~大~~~。

所以一切法令的解釋還是依政府單位為準。

話說,你到底何時要詢問高公局?
herblee wrote:
前車如果正在超車,(車速高於右邊車道的車),後車再快,也不必讓,可以不必離開, 可以超車後才離開


沒錯、只要國人學會“唯一基準”:

“超車唯一只靠左道超車”

”靠右超車者要取締”
(因為這行為比未保持安全車距還危險)
(因為這行為根本就像偷襲插隊)

要統一順時針超車、不要逆時針超車!

大家的防禦心就可減輕一半!

共同學會這個概念、台灣就是先進水準了!

(國人不用想太多細節模擬怎麼開車與讓車)

(交通隊應該往這概念宣導與取締才是眉角)

因為要下場踢足球、就要先學會不要越位
昨晚9點多接到電話需要從台北趕赴台中某醫院急診室
沿途個人搶時間確實都為超速行駛、也感謝多數行駛內側車道之前方駕駛讓道
超速雖不可取、但禮讓是美德!
話說..............

大家都會說內線是超車道 , 要讓後車

阿怎每次重機在國三甲內線 , 汽車都不會閃開歐?? , 閃大燈按喇叭都沒用


各位汽車駕駛人 , 在內線看到重機要記得禮讓歐
smax155 wrote:
話說...........(恕刪)


汽車閃燈,汽車都不會讓了。
更何況機車!
說不定你超過他還逼你去路邊,跟你說:"校連欸,這是汽車走的!"

幫樓上戰聲一下,
重機上快速道路,請汽車駕駛視同為汽車!
奉勸某神
別再賣弄似是而非的法律見解了
煩請直接向高公局或相關交通主管機關洽詢相關法規
如認為交通主管機關或高公局未依法行政
請逕向公懲會或監察院提出檢舉
如覺得現行法規不妥
煩請逕向貴選區立委反映陳請
請求立委提案修改不合適法規
也別再提其他國法規或駕駛人行駛習慣
這裡是台灣

內側車道現行規定就是允許最高限速區間車輛持續行駛
超速或龜速都不是你我一般用路人可以判定的

但可以確定的是
超速行駛不僅拿自己性命開玩笑
甚至有可能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
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少做才是有道德的駕駛人

至於幾年前法規或解釋是否因事後修訂新法規產生競合關係或相違逆
依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當然依新法行政
但未產生競合或違背之內容
舊法規並不當然失效
舉一個例子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當中"姦"這個字的定義
來自於古老的「性器官接合說」是民國22年的最高法院判例見解(22年上字第2986號)
依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立法院修正通過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有關性交定義,較姦淫為廣,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姦」或「相姦」,並未同時修正,顯然是維持原來該條文是指男女姦淫行為,並未擴及修正後的「性交」定義。口交屬姦淫以外滿足性慾的猥褻行為,故不構成通相姦罪。

依上述之例
舊法或舊解釋並不一定因新法之修訂而當然失效
除非因新法實施而公告廢止
或因與新法產生相關競合關係
則依從新從輕原則而為實施
或另以新解釋或判例說明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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