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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knightcsf wrote:
如果這樣,哪不需要任...(恕刪)


大哥,不要搞得那麼複雜。有空間,讓一讓,沒空間,你硬讓當然很危險啊。不用開車還要搬法條或去在乎什麼時速嘛。換個車道搞得好像很危險一樣。開車最需要注意的是前方路況跟後照鏡,時速表根本不太需要看。但如果你真要永遠保持最高速持續行駛內車道,那不就要多分一個心照顧時速表嗎? 這樣不是更危險?

再說,真這麼執著法律,請教大家如何永遠保持警方測速器的最高速限。如果做得到,那就不要讓。但如果你保持讓的習慣,速度根本就不需要去分心考量嘛,打個燈,慢慢安全地切出去就是了嘛。

內車道主要就是讓個路給人過,其他車道就是順順開車道,真的很簡單的。
lancerain wrote: 這樣說吧,你說超速是依誰的表為標準?...(恕刪)
如果你要求人家要讓車道的理由不是來法律,哪是什麼?如果是意願,那就單純是贊不贊同。不認同也是人家的意願,也只能接受,且從要保持安全距離來看,法律上要求的是注意前方,而非注意後方,你能力好那很棒,但不代表就可以要求他人去做你認為對的事情。人可以真正控制的只有自己。如果經過民調,贊成不需要去讓的人比較多,你就會改便變自己的想法嗎?

knightcsf wrote:
如果你要求人家要讓車...(恕刪)


呃?要求人讓道本來就是法規規定的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你要說法規,那上面都是法規,我還很貼心的畫紅線了,不讓道是違規的,你或許又會扯說什麼正當理由就是後車超速,這個詳見前文,不再多說。

我要說明的是,我並沒有要求誰去做我認為正確的事情,而是交通規則就是這麼定,不遵守的並不是我,而是那些自以為自己正確的人(有沒有很熟?你說這話不就代表你也是這樣子的人嗎?),我只是希望大家都是開車上路的人,能更遵守規定一點,除了讓交通更順暢,也可以讓用路人更平安,僅此而已。

如果經過選民反應給立法委員去修改這一條規定為內線可不用讓道,那我當然遵守啊?Why not?規定這麼定,我的想法就不會是現在這樣子啊,這不難理解吧?

簡單來說,你可以用最高速開內線,但沒有正當理由你不能不讓,就是這樣,結案。

至於那個又要扯超不超速的,請參閱前文,不再重提。




lancerain wrote: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lancerain wrote: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按照你畫紅線的條文,只要以最高速線行駛內線道,就是正當禮由,可以不允讓。

這也是高公局的解釋,前面有PO解釋文。




我想有問題的就在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超車道這件事。高公局給了10公里的寬容值,車速不夠或車速太快都違法。

所以不用以其他的狀況來引申解釋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線道這件事。也不是在內線道就可以想開多快就開多快,大家都要讓你。

結案。


至於時速表準不準,那是警察的事,市井小民無法據以為理由要求前車一定要禮讓。
Chark.tw wrote:
沒超車,離開超車道真的這麼難啊?

都已經用最高速限行駛了,難道開車守法這麼難?


Chark.tw wrote:
重點只有一個"超車後離開超車道"

這是你說的,法律不是這樣執行的。


我一直覺得 "不併行" 才是最重要的。即使你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道,只要不併行,後方超速的車自然就會有空檔超過你。這樣不是皆大歡喜?
kuoyuan1 wrote:
按照你畫紅線的條文,...(恕刪)


沒錯,高公局這樣解釋過,但去年五月的開單又是另外一種解釋,你要說哪個對?我也只能說去年是這樣解釋,不得佔用內線,就這樣。

我請問你,我開的是最高速110,你比我慢就是低於110,照規定內線只能以最高限速110才能行駛,那你應該只能開中線才對,若是你比我快,你就是超速。

這你同不同意?

你同意的話,那天下太平,大家收工回家了。

你不同意的話,那你就是違規未達最高速行駛內線。

請你回答。

以上這個問題就是你的邏輯,懂你的問題在哪邊了嗎?問題就是都以自己為中心。

同藍光撥放器一樣,對你我不再回文,以上。
kuoyuan1 wrote: 都已經用最高速限行駛了,難道開車守法這...(恕刪)

前提是不堵塞
你在內側車道已經跑110但還是擋住後方來車 就是堵塞了
這個問題有三個層次與兩個角度,不同層次與角度的意見互相挑戰,再加上固守自己立場,聽不進對方有理的部分,當然吵不出結論。

三個層次:法、理、情
依法論法:法令到底怎麼說?執法機關到底怎麼看?
依理論理:怎麼做比較好?法令怎麼訂比較好?
依情論情:怎麼對自己最安全?

兩個角度:應然與實然
應然:理論上邏輯上怎麼做比較對?
實然:應然上比較對的實際上做不做得到?

個人認為應先從應然的角度討論法理情,確定後才看實然若做不到時需不需要調整或怎麼調整。

以下先依法論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合起來看,就可以看出來交通部與高速公路局的邏輯: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應供超車使用,但是,若所有車都未超速,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時,也不會造成堵塞行車的情形,所以,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

herblee反覆不停地貼上關於路權或持續行駛的錯誤解釋,包裝在一堆看似相關的法條裡,就先順便說明正確的解釋:

現在仍然有效且適用herblee所謂的新法規的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herblee將'得...行駛'扭曲解釋成'不得...繼續行駛'的錯誤說法,已經將整款的意思都扭曲了,也不是原意旨了。

反過來也可證明這個說法是錯的,如果真是如此,根本不需要這條但書。

這條但書是有意義的,而'得...行駛'就是包含了繼續行駛,這沒有擴張解釋,沒有寫不代表沒這個意思,而是這兩個字是贅字,不需要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94處行駛,沒有1處繼續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有69處行駛,有5處繼續行駛,其中4處是敘述無法繼續行駛,1處是違規被舉發後繼續行駛,除了這5處的確是行文所需要的地方外,都沒有繼續行駛的用語,按herblee的說法,這些所有的規定都不能繼續行駛了。

交通部已經給了以最高速限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的小客車路權,所以這款才會繼續存在沒有作廢,不是自行想像只有超車才有路權。

herblee能不能先舉個例子,在你的解釋下符合但書的適用範圍?

herblee也曾提到'請依法行政',意指交通部及高速公路局違法,還是請儘速向交通部反映,若是書面寫不出來,交通部法規委員會的電話是02-23492084,一通電話就可以得到回覆。herblee的法律理解前後矛盾,還是希望大家不要被誤導。

依裡論理
考慮內側車道的使用不能只考慮內側車道而已,應從系統性思考在台灣高速公路的特性下:交通部及高速公路局對整個高速公路想要達成什麼結果?

1. 地小車稠
2. 不只小客車多,大客車、大貨車、連結車等大型車輛也非常密集
3. 大部分高速公路路段是三線道
4. 交流道彼此距離與國外相比算很短
5. 多數駕駛人仍是依最高速限+寬限值行駛(應該有超過一半的駕駛人吧,大型車輛也有很高比例如此)

高速公路應該讓大部分用路人A安全B迅速抵達目的地。
因為地小車稠,最完美最理想的境界,就是三線道都能有效率使用,而且快車走快車道,慢車走慢車道,大小車儘量不在同一車道。
所以,最理想的方式,當然是內側車道也要有效率使用,不然,大部分路段的運輸功能直接只剩2/3,如果沒有車超速,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絕對不會影響合法的超車道功能。所以,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才這麼訂,從理到法,邏輯一致,從舊法規到新法規都沒有改變。

依情論情
體貼其他用路人或是為自身安全的考量都很有道理,但是可以要求自己,若要要求其他人,重要性的順位應該還是法大於理大於情。

再考慮實然的角度
以國道一號基隆端至高雄端為例,全長372公里,簡單假設最高速限都是100公里,全程共需3小時43.2分鐘,假設以95公里行駛則需3小時54.9分鐘,兩者相差約11分鐘,在超過3個半小時的車程中,即使有5公里的時速誤差,也只相差11分鐘,對於意圖以最高速限行駛但因任何原因未能達成,對其他用路人的影響相較於高速公路使用效率來看,都不算大。

所以以現在的狀況來看
A. 前車意圖以最高速限行駛,後車未意圖超速:根本不會發生問題,速度誤差影響有限。
B. 前車意圖以最高速限行駛,後車意圖超速:後車已違法,應該處罰,若是違法的嗆合法的,更糟糕,台灣人視法於無物,羨慕日本德國守法精神,只是證明自己不願守法,道德淪落,台灣也就是個落後地方。
C. 前車意圖不以最高速限行駛,後車未意圖超速:前車已違法,這種是標準造成車流堵塞的原因,應該處罰。
D. 前車意圖不以最高速限行駛,後車意圖超速:兩個都違法,半斤八兩,都該罰。

真正造成問題的,是未意圖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駕駛人,不是意圖以最高速限行駛的駕駛人,言語攻擊這個法規或是駕駛人,都找錯了解決問題的方向。

請問各位是哪一種前車? 哪一種後車?

lancerain wrote: 呃?要求人讓道本來就是法規規定的啊...(恕刪)

妳所舉條文,依據71.05.17.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只適合用在劃設兩車道路段。在高速公路上,是依照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制規則。因此在兩線道以上道路並無此條文試用。至於您說去年五月的罰單,不知如何得知?當事人有無異議?有無進行陳述?8罰單出錯不能就說是法令改變。除非法令修改,一般主管機關不會更改自己對法另認定。
對方比妳慢與否,是用警察手中的測速儀器才能量測。你要表達的是車速都有誤差,但因為沒有人確實知道實際上誤差在哪,因此如果你所問的前提是你所車子的速度時經過主官機關確認正確的
那的確是,不過,那是依法律應該,而不是其他人可以要求別人怎麼作。
lancerain wrote:
沒錯,高公局這樣解釋過,但去年五月的開單又是另外一種解釋,你要說哪個對?我也只能說去年是這樣解釋,不得佔用內線,就這樣。

駕駛說100,你就信100?這時快樂表理論就適時神隱。

還有,那個路段限速110,低於100行駛於內線道本來就是違規,被開單只是剛好。根據報導法官也是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道,導致後方車流擁塞當原因罰款。你會不會太見獵心喜?

法令的解釋,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道是合法的。高公局多給了10公里的寬限值。

時速太高或太低都是違法的。沒有你要超速,前方汽車就一定要讓的道理。

至於許多網友說抓超速是警察的事,沒錯。但抓龜速也是警察的事,市井小民還是乖乖的、安全的開車。

lancerain wrote:
我請問你,我開的是最高速110,你比我慢就是低於110,照規定內線只能以最高限速110才能行駛,那你應該只能開中線才對,若是你比我快,你就是超速。

你開110,我也開110,那我是要讓誰的車?你根本追不上我。

所以大家都能快樂的開在內線道,不是嗎?

還是你根本就打算從台北一路超車到高雄,所以用110的速度超我110的車?

總覺得你就是要別人讓你就對了。你是開消防車、救護車或警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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