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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內側龜速車,結果.....


dilbertludan wrote:
這樣的車速龜車檢舉...(恕刪)


不過就算低於速限,一般人還是檢舉不了。

只有紅斑馬有儀器可以抓。
樓主這串其實是反串文吧?!

你搞不清楚什麼才叫做佔用內側車道,說真的被狂打臉只是剛剛好

在有你的佐證之下,前車符合最高速限,在不超速這個大前提之下,根本沒人可以合法超車,哪來的佔用???

另外,比你慢的不一定都是龜車,該不會是自己想超速被擋還洋洋自得上來發打臉文
過去就讓他過去. 連說再見都不必. 就當作是放個屁. 反正遲早都忘記.
https://www.facebook.com/hpbchief/

直接反應吧!上下班會堵車並非真堵車,是因為台灣設計的道路有問題,譬如:承德路上來有的要下交流道,有的要上高速!全搞在一起~
真不知道設計道路的在想什麼,再來很多都是龜速車佔用道路,既然民眾不能檢舉成功,那就請警察單位花雙倍力氣來嚴格執行,還我們一個公平的用路權!
版大你還是別說自己將輪胎從215/50/17改成215/45/17不然換成別人檢舉你,你可是要跑監理站喔!
感謝樓主為了讓公路行駛更進步所做的努力。

法律,不一定永遠是對的,臺灣有很多不合時宜的法條與規定,身為一個人,應該要有更進步的思維,而不是整日拿法律保護自己,而失去身為一個人應該有的價值。

道路上,懂得,禮,讓,的人,是上等人。
而,法,是為了防止卑劣的人傷及他人生命財產才產生的。


宅男一生

e367066 wrote:
版大你還是別說自己...(恕刪)


一、車輛更換輪胎者依下列規範檢驗:
1.換裝後其前、後輪距與原登載相同。
2.換裝後輪胎外徑尺寸與原登載輪胎外徑尺寸,經換算後在2%誤差範圍內。
3.輪胎外緣不得超出車身。
4.換裝後前輪不妨礙轉向操作靈活者。
5.換裝輪胎胎面面寬及輪圈尺寸與原登載相差在二級內為原則【例如:175/80 R15最大可換裝195/70 R15,195/55 R15最大可換裝215/40 R17】,如能確認不妨礙轉向操作者,不在此限【逾二級以上者須檢具原廠確認無安全疑慮之文件】。
二、依上揭函示變更輪胎尺寸受檢車輛,毋須辦理變更登記。

經您這麼一說,我才知道原來還有這條規定耶~

所以稍微找了一下,一起長知識吧!!

Herryyang26 wrote:
各位看倌,請先看完以...(恕刪)


辛苦您了,台灣就是如此,下次就自己找路換車道吧

我還有開外線開100左邊都沒車還被一台車沿路閃燈按叭問候

我想他可能怕我睡著,沿路提醒我吧


這裏什麼人都有

台灣還是需要你的正義感
支持樓主!
但是你標題不對
他不是龜速是占用超車道
在不堵車的情況下
我個人支持讓出超車道
跟德國無限速公路一樣
何樂而不為

kaynce wrote:
感謝樓主為了讓公路...(恕刪)


謝謝您!這個渾沌的時代有如盤古開天一般的爆炸!
幸好還有你、我,讓我拉個你,你拉個他
超英趕美的絕不是實質上的船堅砲利
被遺忘已久的軟實力,才是最根本的競爭力


Edison9527 wrote:
不過就算低於速限,...(恕刪)


龜速車? 都開到110已上了哪來的龜速車,標題應該要修正一下,

現行法規都跟你說了,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

所以檢舉不會成功,因為他並沒有違規,

我想很多人都搞錯了一件事情,以最高速限行駛最內車車道

是道德問題,並不是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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