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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高速公路,開在內線應該保持速度多少以上??

chiashin wrote:
那是根據汽車的時速表,有沒有故意超速,不需我解釋了吧!

還有,我是說我自認比大多數駕駛遵守交通規則,不要扭曲我的意思!


chiashin wrote:
我自認比大多數駕駛遵守交通規則,比大多數駕駛有道德。
我開高速公路的習慣,不會隨便佔用內側車道,保持安全距離,速度盡量控制在最高速限~最高速限+10之間。


你都超速十公里了
擺明就是違規
跟時速表有啥關係?
明明知道自己開不快
為什麼要堅持在內線?

justaworld wrote:
一直有這個問題啊~.若該路段速限80 那麼若要開內線應該要保持多少速度以上呢??..(恕刪)


這問題聽過警廣交通隊解釋
大義是說:
內線是"超車道" (這點很重要)
速限是80,內線車道就要開到80
但是,當你超完車之後,必須立刻切到外線車道,不得佔用。

你會問這個問題,一定是因為真的開80,後面一堆車閃你吧!!!
89.. wrote:
你都超速十公里了
擺明就是違規
跟時速表有啥關係?

請問你怎麼確定我超速10公里的?
你能知道我汽車的錶速跟實際速度的誤差?
內線100~110

超過或者太慢 都是會開單
justaworld wrote:
一直有這個問題啊~
...(恕刪)
如果大家開車全部開在中線外線,信不信會更塞,因為可利用的車道從三線變二線
假設我今天開120在內線,那代表我是不斷保持超車狀態,因為開中線的人大部分都是定速110左右
那為何我還要特地切到中線又切內線又切中線,那不是更危險
再者~我都已經開到120了~後車能快速超我代表他車速應該有130-140以上
那當我想讓道切到中線,好死不死他不需要我讓想自切中線超我車~那不就高速碰碰車了
別認為不可能,並不是每個人的反應都跟F1賽車手一樣的~
jerry0130 wrote:
不對的...(恕刪)

是的,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和"速限"無關

依速限行駛,以車速110km行駛當然沒錯,當然可以!
但這只是"速限", "速限"沒有任何不離開的含意!
然而,要依速限行駛之前,必須要先有路權,要先有可跑的車道,之後才可能有"速限"!
內側車道為供超車使用之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最高速限"並非路權! 而是進入超車道之後,有55m車距,則依此"速限"行駛之"速限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A.依據最基本的路權,"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道路之通行區分)
超車使用超車道,是依路權行駛
1.非超車無路權,無路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而路權必須事先取得
進入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前, 根本尚未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這件事!
這台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的小型車,未進入超車道之前 ,是沒有"路權"可以進入內側車道的?

2.先上車後補票嗎?
無路權先闖入超車道(先上車), 再創造"最高速限"(後補票)嗎?
如果能這樣解釋?那麼?現在一個人開車也能行駛高乘載車道,因為行駛到下個交流道可以多載二個人上來, 所以(先上車後補票)
直行車也可以佔用左轉車道(先上車), 因為在下個路口是左轉(後補票)嗎?

B.但為但書,當但書不成立時,等於沒有這條但書!
但書必須依據限縮解釋原則! "但書"特別法若要推翻原則法,必須以”明文規定"為限"(依速限行駛)
但書明文規定為"速限",這只是超車道之(新)速限, 乃速限之例外, 不是超車道之例外!
不是"超車道"可定速行駛不離開的例外! 不是"超車道"可以拿來"行車"!變成"行車道"!
但書"依速限行駛"(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以拿來推翻本文"依路權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嗎?
當然不可以!

法規是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要整句讀完! 不能斷章取義
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最高速限"和"超車"這兩者無法切開!

法規的但書是"速限"!, 不是"車速"到達這個數字就可以不離開!
"速限"完全沒有"可以一直行駛不離開"的意思!
這是"速限"的例外,不是"車道"的例外 , 這個例外是"最高速限"←→相對 "速限標誌 的例外
是改變"速限",不是改變"超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這只是超車道的"速限"規定! (超車道沒有變!)
這並不是分配"最高速限"去走內側車道, 而排除其他車道? 並沒有!"最高速限"亦可行駛中/外車道
既然"最高速限"同時能行駛內中/外三個車道, "最高速限"又怎麼會是"路權"?

並沒有任何指定行駛這個車道的含意(內/中/外車道都是最高速限), 並非分配"最高速限"去行駛,而排除其它車道!

因為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法規說明的是何種情況適用何種速限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速限為最高速限 (80/90/100/110km)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55m車距), 速限為依速限標誌指示(60 - 80/90/100/110km)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只有最低速限各車道不同
將內側車道的最低速限提升到最高速限, 是為了保持超車道順暢,要求"法規容許值"範圍之內的的最快!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為60-110km ,是同時有最低速限及最高速限的。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律條文之「法律要件」稱為 P,法律效果稱為 Q。 (P 為 Q 的必要條件)
只有在P成立時,Q才會同時成立!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P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則 Q 最高速限行駛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在F-S-J車流分類, 為F車流
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 定期出版的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這是高速/快速/一般公路,道路建造的工具書
依 HCM分類, 為LOS A,LOS B, LOS C
依高管規則第6條, 有安全車距,能變換車道,能超車, 則為車距 55m(含)以上
無論何種分類, 都是以"車距"多少為標準, 並非以車速多少來定義"壅塞"!

如圖 , LOS A,B,C 為不堵塞, LOS D,E,F為堵塞行車之狀況 ,以前後車距多少為分類的標準
因為,依據高管規則6, 必須有55m車距,才能夠110km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即, 小型車要以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 55m 的安全車距(110km ←→ 55m)
若前方車距只有30m,車速只可能為 60km
此並非但書,其直接規定 P → Q(最高速限110km ←→ 55m車距),可以推論出Q → P(55m車距←→最高速限110km)間接規定為真。

因此, 並非所有情況內側車道都是"最高速限", 要能"最高速限", 前方要有55m以上之車距才適用
有55m 才能 110km行駛
有50m 才能 100km行駛
有40m 才能 80km行駛
有30m 才能 60km行駛
若因車距不足而無法開快,當然不能怪罪, 但如果能夠開最快,為何不快?

有55m車距, 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 F自由車流之狀況
若但書成立!有55m車距,能夠110km 。依速限之特別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因此, 內側車道出現第二種速限

若但書不成立!
車距低於55m,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S車流及J車流", 是不能變換車道,不能超車回到原車道,也無法最高速限110km行駛
此時但書不成立! 等同於沒有這一條但書了!
因此速限回到速限標誌指示, 為60(最低速限)←→110(最高速限)

超車道的速限有二種(但書110←→110及標誌110←→60)

再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最高速限開罰是"最高速限"+10km
反而,低於"最低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就是圖面上標示的那些數字,-10km依法無據!
因此
實際上, 內側車道的速限其實是 110km ←→ 120km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這句話, 其實也是一種車速的規定
因為在這個車道供"超車"使用, 而超車的車速必須高於鄰車
所以,這是一種"相對車速",車速要高於中線車道,這種車速並沒有標出是多少公里,就是要比右邊的車快!

如果有右邊的車超過你,比較快,就代表這不是在超車, 沒有超車道的路權, 必須退出超車道
因為這條車道就是供"超車"短暫使用,不再超車就要離開! 並非"行車道"可以一直行駛不換車道
因為是短暫使用!希望儘快離開, 所以特加上"特別速限"予以限制!

下面以日本的關越自動車道為例 , 上方寫有追越車線(漢字)(用來超車的超車道) , 走行車線(行車的車道), 標示的很清楚

超車走超車道, 行車走行車道 !
超過, 有安全車距就要回到原車道
"一直行駛於不要再出來"的是"行車道"(traveling lane,走行車線),不是超車道(Overtaking lane,追越車線)!



這就是超車道路權的問題了!
但是違反"超車道路權"的部份(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了車道,在不該行駛的車道上行駛)是另外一回事
超車行駛超車道』,包括
1.相對車速未高於中線車道,不斷被中線車超越 →被超越不是超車
2.相對車速未高於中線車道,和中線車併駛 → 併駛不是超車
3.前方安全車距之內,其 內/中/車道皆空無一車,無相對車速可言 →無車可超的"路隊長"只超越了空氣,此並非超車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之交通法規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為三讀通過的法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為法規命令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車速比右邊中線還要慢),並無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而超車後(即非超車)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違反者(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適用
罰則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超車行為應行駛其它車道, 不是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

行駛於高速公路, 並不是螃蟹橫行, 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非超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依據法規, 80km以上,且超越前車, 被分配進入中線車道
如果車速高於中線車道的前車,造成車距縮短,無法保持對應該車速之安全車距, 此時為了安全,必須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換一個車道行駛, 才能保持安全車距!

依路權行駛, 有超車行為(相對車速高於中線車道)才能進入超車道(內側車道),
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時,遵守內側車道之速限
有55m安全車距超車,必須以法規容許的最高速限.即速限為 110km 行駛
無55m 安全車距超車, 則必須是對應當時車距的車速超車, 即採取速限標誌之60km ←→ 110km
超車後不再超越任何車,則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離開後, 速限亦為速限標誌60km ←→ 110km

再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即,當交通壅塞,車距不足時,慢速小型車,超車道等等規定都取消了! 而且是和"最高速限"一起同步取消,沒這些限制!
jerry0130 wrote:
不對的...(恕刪)
01的鴉霸違法超速魔人的論點是上不了檯面的
以下才是正解
chiashin wrote:
一堆網友說同樣的話,請問根據是什麼啊?
高公局網站的資料:「內側車道為 超車道 及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超車道只要你後面有車
就要讓
不管後面多快啦
justaworld wrote:
一直有這個問題啊~...(恕刪)
其實內線是超車道~除了要超車外~我覺得都不該長時間開在內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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