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wu2 wrote:
話說台北市的檢舉網頁...(恕刪)
台北市的交通檢舉有一個欄位可以讓你貼YOUTUBE
一直以來能檢舉的話都是影片和截圖都附上
某次突然回文說依據某某某公文解釋令(反正就是這樣的東西)且截圖無法判斷(那次只截了兩張)
說網路硬碟下載的影片無法作為佐證,請檢舉人提供光碟
當時我打給處理員警,我說既然這樣,為何網頁上還放一個欄位讓民眾提供youtube
員警就回說那是因為網頁很久沒維護了沒拿掉(但明明前幾個月才看到版面更新)
還說燒光碟很簡單......但我還要寄過去是要我自己花錢?
又一個政府作業跟不上網路變遷的範例
回樓主,檢舉時連續截圖清楚比較容易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