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o3697 wrote:...而且也不敢回答我的問題,我就一直強調了對方不怕前科的前提下以刑逼民就會沒用,當然驗傷單就不是無敵了....(恕刪) 睡一覺起來,發現你竟然沒去吃藥,反而變得更亢奮!!我不敢回答你問題??對方在我堅決不妥協下撤告,我還得去當讀心人,猜測他的善意?惡意??那麼.你敢不敢回答我,你一開始發言的受傷者無敵論,--------------實務上只要有人受傷,肇責大小一點都不重要了(除非有0%肇責情形),簡單說就是沒受傷的人全賠就對了,只要沒受傷的有1%肇責就好,那就是賠到對方爽為止.以樓主這個case來說,不可能有0%肇責的情形,所以肇責大小就不重要了..會自打嘴巴到後面變成了:被告者不怕以刑逼民就沒用論??...你一開始有說這個沒用論嗎??到底是誰在盧啊!!你一直在修補你發文的漏洞,卻要大家認為你從頭到尾都沒說錯??!!你要不要回去看看你是什麼什麼時後開始才強調:不怕以刑逼民沒用論??怕你裝傻找不到,43樓.....你的第二篇回文.當然有些人是不care前科的,那以刑逼民這招就會失效....好快啊...37樓才發第一篇回文..才翻個頁.爬個六層樓,你就推翻自己前述言論了!!這麼多人與你的爭議點,不就是這個嗎??更甚而說出:我也有法官朋友,不是我自己隨便講講的,.......請你說說你朋友是在哪個法院工作,尊姓大名??我倒要請我在最高法院當庭長的老朋友,去問問看你的法官朋友,怎麼會灌輸你一堆前是後非的修補翻供!!進而讓你認定有個法官朋友,就脫離了法盲的行列??孩子,你是不是遇上了司法黃牛啊??
FLY-SKY wrote:睡一覺起來,發現你竟...(恕刪) 跟你講話真的很累,大部分人都是怕前科的,我自己也是,所以當然是以不想背前科的前提下去回答問題,當然若是對方根本是前科累累或是自己當老闆的當然不會在乎過失傷害這種小case,有些行業對前科非常重視,難道我回答問題要針對不怕前科的少數人情形去回答嗎?我當然是以大多數人不想背前科的心態去討論啊.不想再說了,真累人,等你遇到就知道了啦.你其實也不用問到法官,這種常識問題問產險保險員就可以得到答案了,他們經驗豐富會給你答案的.
普通過失傷害罪:(刑§284Ⅰ)輕傷害: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重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該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4) 受免刑之判決者。(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一般人碰上過失傷害,頂多上限就是判一年有期徒刑,一般二年以下刑期通常都會判緩刑,申請良民證時,緩刑是不會列上的,不需要這麼害怕"背刑責"。只是一個小車禍,上法院隨便都拖個1年2年勞民傷財,當然,真的碰上獅子大開口就跟他拼了,不需要這麼害怕。
對於以刑逼民,版上都有前輩分享過處理經驗!肇責7:3體傷車禍處理過程報告肇責5:5 變"無"肇責交通事故經過與判決-以刑逼民(直行車與突然左轉的阿婆擦撞魯蛇小弟自行亂下結論不管有肇責多寡,打官司動則1年以上,因此想以刑逼民多半勞民傷財,最後賺到的頂多是法律常識!因小車禍會判有前科,也不太可能."正義""比例""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