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7303 wrote:
唉~~都不會賠,因為車不是營業車也不是租賃車,所以自行吸收
跟這兩者無關。
您每天通勤上班,所需的花費是油錢與車子折舊。
今天對方肇事,造成您每天通勤上班,需要搭乘其他交通工具,支出更多的費用。這就是對方造成您的損失
第184條(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如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216 條 (損害賠償)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以上是小弟的想法,歡迎各位大大討論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