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las wrote:
我著重的精神在於不需要時就把資源釋出,讓有需要的人去使用...(恕刪)
依據你的論點,把最高速限取消,大家就可以盡情提高速度不受限,此時高速公路使用效率到最大
有需要人或有急事不代表就可以違法超速
herblee wrote:
.請找出最高速可以持續行駛內車道的法源依據
找不到? 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完之後, 有安全車距,自然應該駛回原車道.(恕刪)
Tortoise25 wrote:
別人準不準關你什麼事...(恕刪)
YOGI wrote:
自己亂解釋法條
此條文沒有說在一般道路內側大家都要禮讓超速車輛
因為使用道路是以安全為第一優先,再過來才是效率
所以政府才會制定最高速限以確保大家行車安全
自己超速違法在先,何來路權要求他人禮讓
但是翻遍所有條文,沒有規定超車時,得不受最高速限制約
自己違法在先,何來路權要求別人禮讓?
...(恕刪)
YOGI wrote:
我哪裡違規道路交通管
只要隔壁車道,沒有達到11個車身的安全距離
我就有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