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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高速公路 內線超車道 真的能超車嗎?


Scolas wrote:
我著重的精神在於不需要時就把資源釋出,讓有需要的人去使用...(恕刪)


依據你的論點,把最高速限取消,大家就可以盡情提高速度不受限,此時高速公路使用效率到最大

有需要人或有急事不代表就可以違法超速


Player wrote:
..當大家都比你快,陸續從你右側超車而去,那時候該檢討的應該就是自己的表速準不準..(恕刪)


你質疑我的不準,我也可以質疑那你們才不準

我不但會看儀表板數字,我也會看Garmin上的速度

除非你敢在此公開講,Garmin速度誤差大不值得參考

要刮別人鬍子,請先刮自己!
herblee wrote:
.請找出最高速可以持續行駛內車道的法源依據

找不到? 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完之後, 有安全車距,自然應該駛回原車道.(恕刪)


自己沒有看到一個關鍵點『安全距離』

依據交通部的解釋,行駛110K時,安全距離約要有11個車身長度的車距

如果中車道要達到此一標準,在北部都會區路段,恐怕只有在半夜才會達到此一標準

你慢慢等吧!

Tortoise25 wrote:
別人準不準關你什麼事...(恕刪)


我依據我的Garmin速度在+10K範圍內行駛

如果遇見警察北北,我也會拿garmin與行車記錄器跟警察北北講我也依據最高速限行駛

自己超速違法超速在先,還有臉要別人讓你

而且交通部對占用內側的解釋,

如果我以最高速限行駛,如果中車道車距在11個車身以上的安全距離,不切回中車道

我才會造成『堵塞』構成占用違法行為

YOGI wrote:
我依據我的Garmi...(恕刪)


我覺得 你懂不懂""超車""定義?

開高速公路時 請你注意看一下!!

內線車道往往都會有一個提醒牌子 內容為 "內線道為超車道"

我不懂你在凹什麼?

你問問自己 你在內線車道一直都是在超車情況?

南北高速公路 車流量有差別 別跟我說北部都是塞車情況就可以維護你自己本身的觀念來行車

中南部很多路段都是車流量少的 根本沒必要一直占用 內線超車道
YOGI wrote:
自己亂解釋法條

此條文沒有說在一般道路內側大家都要禮讓超速車輛

因為使用道路是以安全為第一優先,再過來才是效率

所以政府才會制定最高速限以確保大家行車安全

自己超速違法在先,何來路權要求他人禮讓

但是翻遍所有條文,沒有規定超車時,得不受最高速限制約

自己違法在先,何來路權要求別人禮讓?

...(恕刪)


速限是三條車道都要遵守的, 無人說可以超速, 請不要亂扣帽子

質疑 "超速", 超速已經違規, 所以沒有路權
然而, 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和"路權"是無關的 , 請勿把無關的東西拉進來混淆
依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湯儒彥,論道路交通之通行權、路權與道路使用正當性,「經社法制論叢」第二十七期 ,民國90年元月
========================================================================
所謂「道路使用正當性」,則指道路主管機關基於促進道路車流運行效率或行車安全,對特定之用路人資格、車種或駕駛行為…等,所做之管制或限制。
其依管制或限制之內容,與保障之法益對象不同,又可區分為:
主觀的「身份條件該當性」及客觀的「使用方法正確性」兩種:
(一)「身份條件該當性」
包括用路人與運具車輛,於一般狀況下或特定狀況下,須具有一定或特定的資格條件,始可參與該系統活動,此即為「身份條件該當性」。
「身份條件該當性」依據其所規範之內容、對象,又可分為:
「車輛身份條件該當性」與「使用人身份條件該當性」,

當「車輛身份條件」與「使用人身份條件」,與道路管制或限制措施之內涵相符時,「身份條件該當性」始成立,反之,則成立身份條件不該當,需受行政罰之處罰。例如無駕照,無行照。
但無論「身份條件該當性」是否吻合,均應不影響該用路人於道路上之路權取得,亦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二)「使用方法正確性」
「使用方法正確性」指的是,用路人使用道路之方法或駕駛方式,其所保障之法益依對象,又可分為:相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法益,及其他社會法益。
由上可知,「使用方法正確性」所保障之法益主體,主要為不特定之其他用路人,少數狀況則為保障廣義社會法益,因此,違反「使用方法正確性」(例如超速),將影響行政罰之成立與否,及民、刑法中之違反保護第三人法律(民184 條 2 項)、防止危險發生義務(刑 15 條)及其他信賴原則之適用問題,卻不影響行為者之路權取得

前面已經說過, 能超車是因為"速差", 不是"超速"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誤差的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所以在儀錶指出來的絕對車速, 通通是 110km 速差`(v2-v1)=0
如圖

然而, 實際的車距,最大 速差(v1-v2)= 5km/h =1.38888m/sec=a
這是每秒1.38888m/sec 的加速度
但是左圖 107km 和右圖 112 km , 兩者只要一秒, 就產生1.38888公尺的速差
只要36秒, 就拉出50m 的安全車距, 足以超車

然而,最精密的雷射測速,在儀錶上的速度,卻不是107或112,明明兩者都是 110km,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用肉眼看, 可以發現兩台車,一前一後, 和後車的車距就是不同,車距一長一短,不是等距
兩車的車速, 卻都是相同的最高速限

只看代表"絕對車速"的"最高速限",是看不出"車距"有變化的
要看"相對車速"(一台112km對比另一台107km), 或速差(5km), 才看的出"車距"的變化

還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堵塞超車道行車"是可否處罰的要件, 不是路權的依據
路權寫在第一句,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最高速限不換車道,持續行駛, 是行車,不是超車
您要在超車道上"持續行車" , 請先找出能這樣做的"法源依據"

YOGI wrote:
我哪裡違規道路交通管
只要隔壁車道,沒有達到11個車身的安全距離
我就有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恕刪)

很好, 最好是能這樣做
下面有Google街景圖的實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0

110km的安全車距為 55 m , 就是地面上 5 條車道線(4m)+間距(6m)的長度

街景圖中很多照片, 都超過55m ,仍然行駛於內車道, 未回原車道

還有,"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的車速是要高於右邊車道, 不得二車併行
二車併駛, 不是超車 , 超車要有"超越"的動作

超不過, 還是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退到外側車道行駛

原來“假守法,真缺德”的用路人是這樣想的啊
連“請勿佔用超車道”都看不懂
還能搬出一堆條文來
但是講那麼多
還不是自打嘴巴

非超車時請勿佔用超車道

國道沿線都看得到
不要選擇性忽視
當你們主張內側是『超車道』也是依據法令,法規

因此你們主張別人『占用』車道妨礙你們『超車』時,

告訴你們基本法律常識

你們主張的『超車』、『違規佔用』這兩個已經是標準法律行為

這不是你只看到分隔島上樹立『內側為超車道』

就開始胡亂想像,甚至還搬出道德來亂解釋有嚴格定義的『法律行為』

所謂『超車』、『違規佔用』這兩個法律行為

必須要依據『法律』規定,或主管機關解釋。

首先我們就要嚴格檢視『超車』、『佔用超車道』這兩個法律行為

1.『超車行為』仍不得超速,這是法律規定,
有些人主張要體諒後方超速車輛家中有急事,
很抱歉,如果你家事真有急事,請你改搭法律有賦予『超速』特權的救護車或警備車
如果不是,很抱歉你要超速並不能要求前方最高速限車輛讓路!

2.公眾使用道路首重安全,再來才是效率及秩序。
因此台灣交通法規制定最高速限,強制要求想要超速用路人必須降低效率
其目的就是保障其他廣大用路人行車安全
因此如果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這已經達到法律規定之最高效率使用道路

有人主張為提高效率,主張前方以依據最高速限要讓後方優先使用
那就請你去要求立法機關,取消高速公路內側最高速限吧!

3.有人質疑前方號稱以最高速限,儀表板不準,實際可能低於速限!但這要如何證明,依據後方儀表板為準嗎?
如果前方車輛搭配GPS主張他是以最高速限行駛,就法律解釋,他已經盡所有可能維持最高速限
只有警察北北依據定期調測測速槍能證明他是低於最高速限,不是後方車輛說了算!

4.『違規佔用超車道』--依據法律規定隔壁車道明顯可達『安全距離』,而不切換到隔壁車道,
造成後方堵塞。因此如果我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除非隔壁車道安全距離已經明顯達到11個車身的車距,
我沒切換到隔壁車道繼續以最高速限行駛。這樣,我才構成『違規佔用超車道』違規的要件。

如果不懂法律不要在這裡亂嘴炮




這位施主,如果您覺得

德國人一板一眼、重效率、守紀律,值得我們效法

日本人守規則、尊重他人、限制自己,值得我們學習

那請轉個念,讓出內車道吧,這兩個國家的人,早就這麼做了

您喜歡法律,希望別人都守法,請去報考相關公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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