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沒有發生碰撞的車禍叫做因果關係的車禍,主要看法官怎麼認定簡單來說,法官要是認為因為你開車門導致他閃你而發生車禍,過失傷害會成立各説各話情況下,你無受傷,對方有受傷,趁初步分析出來前,拿錢和對方和解吧不然初步分析出來,只要你有過失,他去告你,一定會成立,也是要賠錢除非初步分析出來,你是空白完全無肇事責任,他告你也不會成立,但是這種機率蠻低汽車車主應該是會有一條開車門前未注意後方來車,我估佔50%
奇達內耳溫槍 wrote:我住台北,去台南玩時...(恕刪) 過失傷害這個法條太過模糊籠統,以致於人人皆可告,真的要修一下這個條款。我覺得他如果沒有獅子大開口,金額不高的話,只要求醫藥費的話倒是可以和解掉,保險公司處理就好。如果獅子大開口,就讓他告吧! 無碰撞到還想告過失傷害我看應該是想錢想瘋了
看起來,其實這會有盲點開車比較多的會認為對方須拿出證據騎車比較多的會覺得開車門本來就不應該兩段式其實都有理所以就算是騎車,行車紀錄器也不可少啊以前的人或許比較善良,誰對誰錯自己都會承認現在資訊發達,學到壞的東西很容易硬坳說謊不承認外加臉皮厚遇到了又沒證據,真的很麻煩你說你有理,我說我有理,但真相只有一個!
Thomas8610 wrote:無碰撞到還想告過失傷害我看應該是想錢想瘋了(恕刪) 交通事故之責任歸屬(民事,刑事),不以與被害人有直接碰撞為必要原則上只要有客觀上的相當因果關係,就有機會被判刑不過還是看法官的自由心證但是有騎過車的人都應該清楚,路上有人突然開車門(不管你是自認微開還是全開)絕對會嚇到你,這已經是相當客觀明瞭的生活經驗了吧但摔不摔車就很難說了,畢竟每個人的車子或技術都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