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cuna0517 wrote:
看了這麼多網友的回復...根據交通管理條例跟道路安全規範明確指出=>(恕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也許該輛砂石車有點不符合第十一條,但若發生事故,可否主張『緊急避難』--- 是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損害另外的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迫之緊急危難而除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構成要件為: 1、須有危難存在; 2、危難需屬緊急; 3、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4、須出於不得已; 5、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6、須行為不可過當。
除刑法外,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亦可知,緊急避難可以作為犯罪的免責事由,但必須於合理範圍內為之。其與正當防衛、自助行為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
個人認為樓主仍有迴避空間,防御駕駛是很重要的,直行車並非無限上綱100%無責,仍須依事實認定。退一步海闊天空啊!
同穴窅冥何所望,他生緣會更難期。
奉勸你以後這情況 還是先要有準備煞車的準備
前方車輛有大動作的轉向或是煞車 一定是有狀況的
應該盡量先把車速降低 因為妳不知道前方的真實狀況
我看蠻多人很喜歡貼法條的
不如燒成灰 喝進肚子裡 永保行車平安
沒路用的卡小 才在按回報封鎖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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