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yuan1 wrote:
看到一堆神人又出來歪...(恕刪)
我分兩個部份來說明。
一、以條文來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第三項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基本上會有爭議的點就是這條,就兩方狀況來說:
內線佔用該死的會看成:法規就是說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你擋到我就是堵塞!
喜歡佔用內線的:我都以最高速限行駛了,怎麼還會堵塞!
所以這件事一直都吵不停,跟台灣總是分藍綠一樣,沒意思啊。
可是這條法規如果改成: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車狀態下,不得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條改成這樣不被罵到豬頭才有鬼,這代表就算道路暢通,仍然會有一線道是不被使用的,
就整體交通流量來說,這是不能發生的事。
法規不可能顧及到所有狀況,更別提這社會老有一堆人等著鑽法律漏洞來為自己謀利。
所以才會有後續執法人員在實際取締上的解釋,高工局也才會有「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的解釋,如果高工局說:「非超車不得使用內線。」這樣子高工局一定被罵,所以它不能把話說死啊。
如果雙方不能各退一步為對方想,這些紛爭就不可能停止。
二、至於TVBS那篇新聞跟我貼的蘋果的新聞之間的年份差了七年,或許,或許啦,隨著執行的人員改變,以前這樣解釋的法規,會變成另外一種的解釋方式,畢竟兩種都沒錯,但以我個人來說,去年五月有這種狀況,那為什麼要跟自己荷包過不去?執法人員說了「高速公路將內側車道規範為超車道後,除了超車使用外,不得佔用行駛,且使用時必須以最高限速通過,例如最高限速一百公里,車輛就必須以一百公里限速通過,超完車再切回一般車道,不得持續佔用。」
那麼大家要各自解讀是大家的自由,只是去年五月是這樣執法的,如果不遵行而被開單取締,那也沒什麼好說的,能開車的絕大部份都是成年人了,當然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對吧?
其實這個社會除了法律之外,很多時候都還是依靠大家各自的道德觀念來運作,法律不可能寫得面面俱到,真要這樣律師大概沒人做得下去,一條法規光解釋就上百上千項,誰唸得下去?
這麼說吧,插隊犯不犯法?它不犯法,不過不道德。持續佔用內線就上述來看,目前有可能違規,且對於我前文所說的,我跟你都不超速,但我就是比你快的這種狀況的用路人來說,死撐在內線的人是不太道德的。
我沒有提到超速的部份,只是就前文所說,都是表速110,但110.2跟110.7公里的這個狀況,所以也不用再拿超速來說。
我想是這樣啦,多用腦開車,多幫別人想一點,這世界會越來越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