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ret wrote:
高速公路開內線100...(恕刪)
lancerain wrote: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512/35825958/
國道高速公路局表示,高速公路將內側車道規範為超車道後,除了超車使用外,不得佔用行駛,且使用時必須以最高限速通過,例如最高限速一百公里,車輛就必須以一百公里限速通過,超完車再切回一般車道,不得持續佔用,目的就是要讓趕時間或特殊狀況的用路人使用。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交通組長梅賢齊提醒,若隔壁車道也以最高限速前進、無法完成超車,內側車應自動降速再換回一般車道,若持續佔用或導致後方車輛堵塞,除佔用超車道罰鍰外,造成後方車輛堵塞,還可處六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梅賢齊指出,依多年處理事故的經驗發現,內側車道若遇到事故,僅能往右邊車道閃避,駕駛通常難以及時反應,因此提醒駕駛人千萬不要佔用超車道,以免發生事故難以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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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老是說明明我就最高速限了,為什麼要讓的人,我假設這個問題:你我都是表速110,可是你的是110.2公里,我的是110.7公里,我就是比你快0.5公里,我也沒超速啊,那你讓是不讓?我沒超速但比你快,你不讓我不就是堵塞交通?
也別拿那個開150、200公里的來說,平心而論,行車終點還有家人朋友在等你,有必要跟這些人賭氣玩命?
只要不在超車狀況,切回中線沒那麼難啦。
當然大家討論都會看自己有利的地方,不過真這樣被開單或者是碰到意外來不及反應了,那就自己承擔吧......
我個人都是表速120在中線,要超車切內線完後,留安全距離給中線後車之後,再切回中線,讓趕時間的人去承擔他為了趕路而被取締超速的風險啊,何必死撐在內線?碰到內線比我慢,且中線也有車過不去的情況,最多也就閃兩次大燈(每次只亮一次燈,兩次間隔三十秒以上,這可不算逼車吧......),不然都是直接切中線比較快。
趕時間的也別那麼急,給前車點耐心嘛,搞不好新手上路啊......
行車彼此多體諒不是很好?要是每個人開車都能多用腦,不要一抓方向盤就天下我有,行車糾紛也就能夠少很多了吧......
補充一下,要是後車卡著,中線又有車過不去,可以考慮先打右方向燈告訴後車:「我要讓路,但現在不行。」如果不想超速就放一點油門讓中線超過你之後再切去中線讓路,我是都這麼做的啦,參考看看。
高公局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abula7788 wrote:
看完整串,先不管兩派...(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