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ightcsf wrote:
您一直將抽象危險 與結果混唯一談,
儒果有輛車用100公里 後面有輛車逼近因此降低時速
這就是阻塞車流,因為已經有實際的結果。
..(恕刪)
這和交通學 "車流理論" 不符
是"車距縮短"造成負的加速度,不是車速多少,和車速多少無關
能夠行駛怎樣的車速, 是因為有足夠的安全車距,有行駛的空間, 才能夠行駛
不是倒過來, 已經最高速行駛, 就不會造成堵塞
這是倒果為因
一路最高速行駛的車群, 如果車距不足,必然有車會踩煞車, 必然會減速
造成堵塞在後方, 始作甬者卻是領頭的路隊長
而且, 能夠有最高速的安全車距, 是誰禮讓出來的
關鍵是車輛密度
所以才說這是囚徒困境
如果所有車都擠進內側車道, 能有安全車距嗎?
況且,法條也不是這樣寫
knightcsf wrote:
如果照您說的,穩定的車流有可能造成阻塞 所以就應該
處罰,那麼就是擴張的原本法令的規定,因為這時
只是有可能不代表絕對會發生,
..(恕刪)
並不是這樣,依據法規, 這是兩個層次, 要以發生何種"事實"去找適用的法條
1.路權
沒有路權如何能開上"內側車道"?
規定是”超車,”所以"非超車”無路權
非超車"無路權"此一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2.前後之"因果關係" 是另外一條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法條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而不是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knightcsf wrote:
事實上,如果所有的車都以最高速限行駛,根本就不會有阻塞的問題
除非前面根本就已經塞車,不會再發生阻塞的問題了。
..(恕刪)
1. 無路權"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已經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2.會不會堵塞,和車速無關, 和車距/車輛密度才有正相關, 超車後都不離開內車道, 密度必然增加。
knightcsf wrote:
如果高速公路在全部塞車時,所有的車速都降到50公里以下
那麼內側車道是否可以在主張是超車道?
..(恕刪)
車速都降到50公里以下, 此非法規所說"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F或S-stable車流)或 LOS A, LOS B, LOS C
這是S-metastable車流, 或LOS E, LOS F
根本不適用但書規則(特別法), 也不適用速限原則法
此時適用的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knightcsf wrote:
我想阻塞是指原本順暢的車流因為駕駛沒有保持最高速度
造成從其之後車速減緩,影響了道路的運輸效率,這才叫做
阻塞吧。
..(恕刪)
車流理論不是這樣
堵塞不是以"速限多少"來定義, 而是"車距"降到多少?
很多國家都只有標示最高速限, 沒標最低速限
日本的高速道路,速限有時只有 80 km , 所有車都是80km, 是堵塞嗎?
車速除了受速限約束, 也受車輛密度影響,這是反映路況後的結果,不是原因, 不能倒果為因
knightcsf wrote:
法律要處罰的是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結果,或危險性。
您說所有的車子都維持在穩定的車流就容易阻塞,那麼這時候也要有
其他車輛的加入,才會有可能,而不是行為人自己的問題
因此,這是政策或行政行為的問題,不是這邊的法律要規範的
..(恕刪)
無路權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都是法律規範的"法律事實"
法條採取 "適用"或"不適用", 不是自由心證
要看這個"法律事實", 是否適用於該"法條"
不是倒推法條 , 另創新法
knightcsf wrote:
如果所有的車都是110公里前進,相對的速度都是0 如何能阻塞?
..(恕刪)
相對車速為0, 不存在現實的路況當中
一個110km的車群,只要車距降低, 就會有負的加速度
堵塞和車速無關
無路權已經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knightcsf wrote:
當所有內外側車道的速度都是110公里的時候,代表內兩側的車
部可能有超越的可能,這時叫做變換車道
..(恕刪)
但是內側車道只有一側, 它的左邊是中央分隔島
依照法規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後, 超過,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一定要回到中線車道 , 不能停留於" 變換車道 "=>"超越"而不完成
" 變換車道 "不"超越", 稱為併駛, 不稱為超車
"超越"後不"變換車道"=> 稱為"行車", 也不稱為超車
皆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knightcsf wrote:
法並並非不允許行行政機關
在授權範圍內去制定行政規則,
母法說超要超車,但是授權行政機關去規定每個車道的速限
當內側車道速限是100公里時,物理上就不會出限,會出現可以用比跟100公里一樣
速度但可以超過時速100公里車輛的狀況,
至於說阻塞車流,如果所有的車輛都是以100公里的時速行駛
就不會有阻塞車流的結果發生
..(恕刪)
行政機關必須依據法律, 依法行政
速限是速度的限制, 不是分配那一台車去走"內側車道", 兩回事
堵塞則是另外一條法規, 不是混在一起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不換車道, 定速行駛, 這是行車, 不是超車
行政機關不能把法律明定的"超車道',以行政規則自行更改為"行車道"
knightcsf wrote:
我門要討論的是法律目前規定,
從實務上來看並沒有支持你的說法
那麼誰又可以超越實務對於法律的解釋
去認定法律應該怎麼樣?
..(恕刪)
實務也要依法行政
現在就是未依法行政的問題
knightcsf wrote:
或許你還是想想如何能夠
當 中間車道的車輛都以最高速限行駛時
後方車還可以超過前方車輛
以及當內側車輛以速限行駛時,中間車道車輛
在何種狀況下可以說是被中間車道影響了
超車權利。
..(恕刪)
中間車道的車輛都以最高速限行駛時, 無超車必要, 不必進入內車道
不是一進主線, 就螃蟹橫行入內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