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4

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knightcsf wrote:
您一直將抽象危險 與結果混唯一談,
儒果有輛車用100公里 後面有輛車逼近因此降低時速
這就是阻塞車流,因為已經有實際的結果。
..(恕刪)

這和交通學 "車流理論" 不符
"車距縮短"造成負的加速度,不是車速多少,和車速多少無關

能夠行駛怎樣的車速, 是因為有足夠的安全車距,有行駛的空間, 才能夠行駛

不是倒過來, 已經最高速行駛, 就不會造成堵塞
這是倒果為因

一路最高速行駛的車群, 如果車距不足,必然有車會踩煞車, 必然會減速
造成堵塞在後方, 始作甬者卻是領頭的路隊長
而且, 能夠有最高速的安全車距, 是誰禮讓出來的
關鍵是車輛密度
所以才說這是囚徒困境
如果所有車都擠進內側車道, 能有安全車距嗎?

況且,法條也不是這樣寫

knightcsf wrote:
如果照您說的,穩定的車流有可能造成阻塞 所以就應該
處罰,那麼就是擴張的原本法令的規定,因為這時
只是有可能不代表絕對會發生,
..(恕刪)

並不是這樣,依據法規, 這是兩個層次, 要以發生何種"事實"去找適用的法條
1.路權
沒有路權如何能開上"內側車道"?
規定是”超車,”所以"非超車”無路權
非超車"無路權"此一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2.前後之"因果關係" 是另外一條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法條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而不是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knightcsf wrote:
事實上,如果所有的車都以最高速限行駛,根本就不會有阻塞的問題
除非前面根本就已經塞車,不會再發生阻塞的問題了。
..(恕刪)

1. 無路權"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已經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2.會不會堵塞,和車速無關, 和車距/車輛密度才有正相關, 超車後都不離開內車道, 密度必然增加。

knightcsf wrote:
如果高速公路在全部塞車時,所有的車速都降到50公里以下
那麼內側車道是否可以在主張是超車道?
..(恕刪)

車速都降到50公里以下, 此非法規所說"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F或S-stable車流)或 LOS A, LOS B, LOS C
這是S-metastable車流, 或LOS E, LOS F
根本不適用但書規則(特別法), 也不適用速限原則法
此時適用的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knightcsf wrote:
我想阻塞是指原本順暢的車流因為駕駛沒有保持最高速度
造成從其之後車速減緩,影響了道路的運輸效率,這才叫做
阻塞吧。
..(恕刪)

車流理論不是這樣
堵塞不是以"速限多少"來定義, 而是"車距"降到多少?

很多國家都只有標示最高速限, 沒標最低速限
日本的高速道路,速限有時只有 80 km , 所有車都是80km, 是堵塞嗎?
車速除了受速限約束, 也受車輛密度影響,這是反映路況後的結果,不是原因, 不能倒果為因

knightcsf wrote:
法律要處罰的是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結果,或危險性。
您說所有的車子都維持在穩定的車流就容易阻塞,那麼這時候也要有
其他車輛的加入,才會有可能,而不是行為人自己的問題
因此,這是政策或行政行為的問題,不是這邊的法律要規範的
..(恕刪)

無路權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都是法律規範的"法律事實"

法條採取 "適用"或"不適用", 不是自由心證
要看這個"法律事實", 是否適用於該"法條"
不是倒推法條 , 另創新法

knightcsf wrote:
如果所有的車都是110公里前進,相對的速度都是0 如何能阻塞?
..(恕刪)

相對車速為0, 不存在現實的路況當中
一個110km的車群,只要車距降低, 就會有負的加速度
堵塞和車速無關

無路權已經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knightcsf wrote:
當所有內外側車道的速度都是110公里的時候,代表內兩側的車
部可能有超越的可能,這時叫做變換車道
..(恕刪)

但是內側車道只有一側, 它的左邊是中央分隔島
依照法規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後, 超過,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一定要回到中線車道 , 不能停留於" 變換車道 "=>"超越"而不完成
" 變換車道 "不"超越", 稱為併駛, 不稱為超車
"超越"後不"變換車道"=> 稱為"行車", 也不稱為超車
皆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knightcsf wrote:
法並並非不允許行行政機關
在授權範圍內去制定行政規則,
母法說超要超車,但是授權行政機關去規定每個車道的速限
當內側車道速限是100公里時,物理上就不會出限,會出現可以用比跟100公里一樣
速度但可以超過時速100公里車輛的狀況,
至於說阻塞車流,如果所有的車輛都是以100公里的時速行駛
就不會有阻塞車流的結果發生
..(恕刪)

行政機關必須依據法律, 依法行政
速限是速度的限制, 不是分配那一台車去走"內側車道", 兩回事

堵塞則是另外一條法規, 不是混在一起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不換車道, 定速行駛, 這是行車, 不是超車
行政機關不能把法律明定的"超車道',以行政規則自行更改為"行車道"

knightcsf wrote:
我門要討論的是法律目前規定,
從實務上來看並沒有支持你的說法
那麼誰又可以超越實務對於法律的解釋
去認定法律應該怎麼樣?
..(恕刪)

實務也要依法行政
現在就是未依法行政的問題

knightcsf wrote:
或許你還是想想如何能夠
當 中間車道的車輛都以最高速限行駛時
後方車還可以超過前方車輛
以及當內側車輛以速限行駛時,中間車道車輛
在何種狀況下可以說是被中間車道影響了
超車權利。
..(恕刪)

中間車道的車輛都以最高速限行駛時, 無超車必要, 不必進入內車道
不是一進主線, 就螃蟹橫行入內車道

小弟自己上高速公路的原則是盡量不超速,
通常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中線,
要超車時才以速限加10~20來超車,
如果超完車但右方車道車流比最高速限慢,
通常小弟會以最高速線加5~10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若後方有車追上我會盡快讓道。
而若是小弟遇到前方有慢車,
不論他有無到達最高速限我都是另外想辦法變換車道,
不會用任何方式要求前車讓道,
畢竟前方慢車最多是讓人慢一點到達目的地~
但若強要逼迫前車讓道很可能會發生危險,
弄不好就是讓自己及對方都晚七天才能到家...
althewind wrote:
AutoBahn僅有33%的路段有永久速限,
52%無速限(有130km/h的建議速限),
15%有因天氣或交通狀況設立暫時速限,
因此內側側道可以設定為後車永遠有可能比前車快的狀況,
這樣的條件才能造就如此確實的內車道讓車文化。
但他們也不是一超完車就一定換回外線,
很多以極高速度在跑的仍然會停留在內線,
一直到有後車追上才會讓出車道。...(恕刪)


速限和能不能使用"內側車道"無關

德國法規是這樣解釋
行車靠右, 超車例外(可以往左)
例外消失時, 就應回到原則"行車靠右"
德國公路法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2)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正在超車才有超車道路權

還有, 德國人注重禮讓, 交通規則是反映在"路權"觀念上
例如上面所說
支道一定要讓幹道
在交叉路口的幹道這一邊, 就立有"優先路權"標誌

台灣沒有這種"優先路權"標誌
這是德國 B305 公路,在Berchtesgaden附近拍的,德國公路通常沒有路肩, 但是有避車彎 ,

在照片前方叉路沒有紅綠燈, 只有優先路權的路標(菱形白黃色),這是台灣沒有的標誌 , 這表示B305這個方向是幹道, 有優先路權, 不必燈號, 由叉路進來的車一定要讓


無路權的一方, 一定要讓道

德國公路法 Straßenverkehrs-Ordnung (StVO; Highway code)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stvo/BJNR015650970.html#BJNR015650970BJNG000200314
I.
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5 StVO - Überholen 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錯誤的超車可以為輕罪,受到懲罰

刑法§ 315c StGB - Gefährdung des Straßenverkehrs 有"危險駕駛"的規定
而右側超車是可以解釋為符合§315C條第1款第2項)之
2. grob verkehrswidrig und rücksichtslos 刑法§315C條第1款第2款)
2. 嚴重違反法規和魯莽駕駛
它的b這一項
b) falsch überholt oder sonst bei Überholvorgängen falsch fährt,
b)以錯誤的超越或者錯誤的方式非法超車時,

右側超車是可以解釋為,"錯誤的超越或者錯誤的方式超車"
所以也可以是刑事罪行

所以那不是罰罰款就算了, 那是要上法庭的, 這和台灣的法規不同,台灣只有在造成死傷之後, 才有其它法律.

德國不是只有罰款,有固定的罰則,而是法官審視當時的狀況, 是判罰款, 或上交通學校重新教育(學費很貴),吊扣駕照, 或關入監牢服刑,服公共服務, 不一定 .

所以這是相當嚴重的"犯行", 是絕對嚴禁的
除非是前方已經壅塞, 只能右側通行


不要看那些一路狂飆, 不離開的超跑影片, 就以為是Autobahn的常態
那些行駛外側車道的車, 通常也有130-140, 那才是Autobahn的常態, 超完車就離開, 沒有例外
和車速多少無關
300km超車後, 一樣是離開

只是時速200km時, 稍偏一下方向盤就換車道了,要有100m的安全車距,才回到外車道

althewind wrote:
另外要學德國的話也要學學他們懂得尊重慢車路權,
分享一下一位長住德國的友人的經驗,
在不得超車道路段若前方出現慢車,
德國人都是先減速跟車再找機會超車,
不會因此去按喇叭或閃燈要求前方車讓路,
若整段路都是不能超車路段就是一直跟車到可以超車時再自行超車。

依據路權, 本來就是如此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一路都在內車道上超車",所以可以不離開的這種說法, 是不成立的。

也就是,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跟隨於後方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althewind wrote:
尊重是互相的,
很多國人只知道要求前方的慢車讓出車道,
卻不懂得尊重對方路權,
如此有何立場要求別人禮讓???


所以,這沒錯, 必須尊重彼此路權 ,不佔別人的車道, 不搶別人的綠燈時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不是最高速限道

超車完就要離開, 不能持續行駛不離開

herblee wrote:
速限和能不能使用"內...(恕刪)

你實際在德國生活過嗎?
你跑過無限速高速公路嗎?
還有請你不要曲解德國法規,
我朋友很明確地說德國並不會禁止持續使用內車道,
德國法規超完車要回外側的部分是針對在有限速路段或是在無限速路段但依照建議速限行駛的車輛,
內車道的主要目的是讓快車使用,
並非超車專屬,
不要說什麼人家超跑才會持續跑在超車道不是常態,
一般超完車會立即回外車道的都是只想順順走的車輛或重型車輛,
我朋友一台普通的福斯只跑180~200也是可以持續在內車道跑,
而且很多德國人也是一樣,
只要你有比外車道快很多就可以持續行駛,
重點不在超完車回內車道,
而是後車比你快時就要讓!
我朋友說外車道一般速度130~140算慢的,
比較正常狀況是140~150,
而德國的潛規則是只要180以上一般都會持續行駛內車道,
這才是常態!

你講這麼多,
國內的官方說法你視而不見,
國外的實際狀況你又不了解,
永遠都只是片面理論加上自己的想法而已,
說難聽一點就是廢話一堆,
不累嗎?

(看來是樂此不疲)
herblee wrote:
這和交通學 "車流理...(恕刪)


照你這樣說,
應該管制上高速公路的車輛,
讓保持在上主車道上的車輛少點就可以了。

不知道法律上所謂的阻塞車流哪邊有說是以距離來計算?
如果車距是阻塞車流的標準,哪其不是有趣了,在別的車道叫做不當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
在內側車道就變成了,前方車阻塞車流?
所以只要在內車道就貼的前車就對了,這樣前車就是阻塞車流?

如果照你說的車距是阻塞車流的判斷標準,
那所有在後面人都應該要貼別人近一點,才表示
她沒有在阻塞車流???????所有在前面的人都隨時要
看後面有沒有車人貼著,然後往前衝衝過速限?

安全距離是每個駕駛人都應該遵守的,不可能變成一個阻塞車流的認定標準


另外就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的33條部份,列出法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的違反必須是不遵守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才有這樣的處罰。
而所謂的管制規則依照第六項,是授權給交通部訂定的,
而交通部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一條就寫明了 這是依據道路安全處罰條例第33條訂定的
而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說,法律雖然訂出了違反第33條第一項所謂的管制規則而有特定行為的處罰定在出來,但
也授權交通部訂定第一項的管制規則,而交通部訂出來的管制規則,仍然允許內車道可以以
最高速限連續行駛,因此中華民國的法規就是規定內側車道是可以在不阻塞車流的狀況下
以最高速限繼續行駛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都很清楚的說明
超車後不駛回原車道致阻塞車流者,才會處罰。
就說明了母法不認為在超車道上一定要超車才行。
連法律都不處罰在內車道不阻塞車流的行為,交通部訂出來管制規則允許
內車道以最高速限連續行駛,才叫做沒有逾越母法規定。
(這就回到老問題了
如果高速公路深夜只有一輛車,開在最內側車道,法律會處罰這種行為嗎?
請告訴我依據33條第2項這樣車輛會被處罰嗎?法官會認為這樣應該被處罰嗎)


還有所謂的阻塞超車道行車,在法律上判斷也會是已有沒有造成後方車流速度減少,
因為如果你的車速是速限了,後方車輛卻是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那麼應該是
沒有按照管制規則的第十一條變換車道,而會被依33條第一項第四款處罰。
不會是因為內車道車輛正在以最高速行駛,而外車道變換進來沒有保持距離就變成
內車道車輛阻塞車流。

所以您認為,如果一輛車以最高速限行駛與內車道,而中間車道車輛為

了超越前方車輛
直接貼著該車近入內車道,那麼應該是哪輛車被罰?
不過此時內車道的車 不也是應該正在超越中間車道車輛?

如果內車道車輛正在以最高速限行駛,中間車道車輛前方200公尺內
並無任何車輛,此時中間車道的車如何能駛入內車道而造成內車道原本車輛
阻塞車流?

也就是說,要怎樣可以讓內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下,讓駕駛人該當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33條第2項構成要件?

另外,高速公路上是不可以
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不管你是在哪個車道上都不能的。

照你的方法說,
在台灣的法令基本上就是
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的車輛就是
有路權,因為這時候的車輛絕對不會阻塞車流



althewind wrote:
AutoBahn僅有...(恕刪)
althewind wrote:
你實際在德國生活過嗎.
我朋友很明確地說德國並不會禁止持續使用內車道,
德國法規超完車要回外側的部分是針對在有限速路段或是在無限速路段但依照建議速限行駛的車輛,
內車道的主要目的是讓快車使用,
並非超車專屬,
..(恕刪)

小弟行駛過很多路段Autobahn, 無人佔用
在法國Lyon A7 Autoroute, 目睹的是BMW警用重機車, 把一台沒在超車的 Citroen 趕出內車道
你的朋友怎麼說的?你可以貼他說的德文, 你是確實轉述嗎? 怎麼和駕駛學校的教練教的,以及德國StVO的法規不同

本來就能使用, 而且超車道的使用車次/使用率是行車道的 1.5倍


StVO法規都貼出來了
法規就不是這樣, 是行車靠右, 超車例外

在Autobahn, 無論有無速限,是沒有人會持續占用內車道的

德國有機動燈號, 上面貼了

這是在 Köln 科隆市區的東郊,門架上有可以遙控轉動,Zoom in, Zoom out的攝影機,和可變燈號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內外車道採取"機動調整" 差別速限


如果是在機動燈號區, 車速機動轉為 120 --- 100----- 80


機動燈號也有內外差別速限, 此時是依據速限區間行駛, 自然,車道空出來也不必行車靠右
如果車速是在"內側車道"的速限範圍內, 自然不必換道

不能說這些特別的規定, 代表所有的路段都是這樣
原則上, 大多數的路段, 都是 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但是台灣不同, 台灣沒有這種內外差別速限"變換速限"機動燈號
knightcsf wrote:
照你這樣說,
應該管制上高速公路的車輛,
讓保持在上主車道上的車輛少點就可以了。

並不是
堵塞是在部份路段,形成車群,就塞住了, 不是整條公路容量不足
要拉開車距,就改善了, 這是做好分配, 不是"限制車輛不要上來"

德國autobahn是可以事先預測"壅塞",所以會事先採取許多"機動"措施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83723&p=2#44059633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4#42529481
德國Autobahn, 是全自動化公路
1.能機動開放/關閉路肩,適時增加車道數目
2.機動調整速限,可變車速由 120->80->60=瓶頸點=60->80->120,拉開塞車路段的可行車間距
3.機動調整內,外車道速限,在交流道附近路段, 防上下匝道的車流擾動
4.機動限制變換車道, 在瓶頸點,交流道,塞車路段,防止變換車道造成的車流擾動


knightcsf wrote:
不知道法律上所謂的阻塞車流哪邊有說是以距離來計算?
如果車距是阻塞車流的標準,哪其不是有趣了,在別的車道叫做不當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
在內側車道就變成了,前方車阻塞車流?
所以只要在內車道就貼的前車就對了,這樣前車就是阻塞車流?

法條寫的是 "不阻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整體車流 為F ,S-stable , 不是狹義的 "前車堵塞後車"
因為只有在F車流,能由由選擇車速 , 能最高速限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前面有"致"(造成)這個字 ,所以,這不是指狹義的 "前車堵塞後車"這個現象, 而是尋求"原因"
而原因就是前一句"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有前後因果關係的, 就是在問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若造成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法條成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處罰更重

若"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未造成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則此法條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不稱為超車,此種"無超車行為"行駛於超車道 是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 不是第二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處罰較輕

knightcsf wrote:
如果照你說的車距是阻塞車流的判斷標準,
那所有在後面人都應該要貼別人近一點,才表示
她沒有在阻塞車流???????所有在前面的人都隨時要
看後面有沒有車人貼著,然後往前衝衝過速限?

安全距離是每個駕駛人都應該遵守的,不可能變成一個阻塞車流的認定標準

根本不是這樣解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有前後因果關係的, 就是在問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若造成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則 法條成立
這必須
1.發生於"內車道"
2.有安全距離
3.未駛回原車道(中線)

這些和您上面說的, 一點關係都沒有

knightcsf wrote:
第一條就寫明了 這是依據道路安全處罰條例第33條訂定的
而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說,法律雖然訂出了違反第33條第一項所謂的管制規則而有特定行為的處罰定在出來,但
也授權交通部訂定第一項的管制規則,而交通部訂出來的管制規則,仍然允許內車道可以以
最高速限連續行駛,因此中華民國的法規就是規定內側車道是可以在不阻塞車流的狀況下
以最高速限繼續行駛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都很清楚的說明
超車後不駛回原車道致阻塞車流者,才會處罰。
就說明了母法不認為在超車道上一定要超車才行。
連法律都不處罰在內車道不阻塞車流的行為,交通部訂出來管制規則允許
內車道以最高速限連續行駛,才叫做沒有逾越母法規定。
(這就回到老問題了
...(恕刪)


這是速限規定
這不是"路權"
速限是車速的限制, 路權是分配那一台車去走"內側車道"
路權早就寫在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一句, 這是供超車使用的車道, 不是供不換車道, 定速行駛使用。

1.法規並無"最高速限連續行駛"的文字, 此於法不符
2.法規寫的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把原本的速限60<=>110km之間, 以但書再次限縮規定為110<=>110
3.前面已經說了, 路權是有範圍的
4."速限"也不是路權
5."但"字為"但書",為特別法, 不得擴大解釋, 不得類推解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這是但書
法律但書規定, 但書為特別法, 係對原則法之推翻, 固不宜擴大解釋,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如果特別法都能任意倒推原則法,毫無限制, 所有原則法都不會存在了!

法律但書規定, 是不能反過來

法條原文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全部讀完,
1.此為但書, 為特別法; 特別法<=須有對應要排除的=>原則法
再比對原則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60<=>110km/h)
它在說的速限,容許的是"最高速限"(110<=>110km/h), 並非簡化成"得以.......行駛"
2. 它設有許多條件/ 前提
3.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都相同要如何區分/分配? "最高速限"怎麼會是路權?
4.要先有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才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速限問題, 不能本末倒置
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未發生前如何能有路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但書是因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本來就標示為 60-110km ,60-110km, 不但可以110km, 還可以60-109km,是範圍更大
但書只是其中之一的速限規定110<=>110,只能部份推翻原本的速限60<=>110,不能推翻所有超車相關的諸多條法規,


其它項的超車法規,變換車道的規定,使用方向燈的規定, 超越時安全間距的規定, 超過駛入原行路線的規定?是不能以速限之"但書"排除的,超車法規仍然存在!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一路都在內車道上超車",所以可以不離開的這種說法, 是不成立的。

也就是,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knightcsf wrote:
如果高速公路深夜只有一輛車,開在最內側車道,法律會處罰這種行為嗎?
請告訴我依據33條第2項這樣車輛會被處罰嗎?法官會認為這樣應該被處罰嗎)
...(恕刪)

"無超車行為"行駛於超車道 是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 不是第二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knightcsf wrote:
還有所謂的阻塞超車道行車,在法律上判斷也會是已有沒有造成後方車流速度減少,
因為如果你的車速是速限了,後方車輛卻是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那麼應該是
沒有按照管制規則的第十一條變換車道,而會被依33條第一項第四款處罰。
不會是因為內車道車輛正在以最高速行駛,而外車道變換進來沒有保持距離就變成
內車道車輛阻塞車流。
...(恕刪)

有無路權? 最高速限若非超車, 仍然無路權
無路權"無超車行為"行駛於超車道 是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 不是第二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些和您上面說的, 一點關係都沒有

knightcsf wrote:
所以您認為,如果一輛車以最高速限行駛與內車道,而中間車道車輛為
了超越前方車輛
直接貼著該車近入內車道,那麼應該是哪輛車被罰?
不過此時內車道的車 不也是應該正在超越中間車道車輛?
...(恕刪)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跟隨於後方,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knightcsf wrote:
如果內車道車輛正在以最高速限行駛,中間車道車輛前方200公尺內
並無任何車輛,此時中間車道的車如何能駛入內車道而造成內車道原本車輛
阻塞車流?
...(恕刪)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200公尺內並無任何車輛, 表示有安全車距未回原車道 ,已經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 不是第二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2.超車要有超越的動作,"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與中線車道併駛,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
規定是”超車,”所以”併駛"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仍然可以處罰, 不是沒有罰則

3."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前方空無一車,無車可超, 此非超越, 更非超車,應駛回原車道。
規定是”超車,”所以"非超車”此一事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仍然可以處罰, 不是沒有罰則

4."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若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致為造成, 要看此舉是否造成後方"堵塞", 後方車距縮小

knightcsf wrote:
也就是說,要怎樣可以讓內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下,讓駕駛人該當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33條第2項構成要件?
不管你是在哪個車道上都不能的。
...(恕刪)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已經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不是第二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knightcsf wrote:
另外,高速公路上是不可以
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恕刪)

超車後,超過, 要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這是自動離開, 不必後車驅趕,要自行離去

knightcsf wrote:
照你的方法說,
在台灣的法令基本上就是
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的車輛就是
有路權,因為這時候的車輛絕對不會阻塞車流
...(恕刪)

這不是我的說法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道路權為超車,超車道(內側車道)路權和車速無關, 也和堵塞無關

Daniel Blue wrote:
提醒您電扶梯未限速高...(恕刪)

最高速限倘以110計算
前方駕駛若藉所駕車輛儀表確認已行駛110km/hr
而您正行駛前車之後、但遇到
1、當時你的車輛儀錶速度未達110(心中感覺如何?)
2、想超越前車是否會再加速(加速超越時車速為何?)

若那樣秉公遵守~全部高速公路上車輛先都吃張紅單吧!
「未依規定保持安全行車間距」

別再拿法說法了吧~
談的是駕駛道德~既然在那「定速」行駛、就空出內側提供給需要超車駕駛使用

herblee wrote:
小弟行駛過很多路段A...(恕刪)

我前文已經說過:
「德國法規超完車要回外側的部分是針對在有限速路段或是在無限速路段但依照建議速限行駛的車輛」
你引用的資料與圖片正是針對上述這種狀況,
在無限速路段,
常常可以遇到一堆在內線行駛的快車,
網路上隨便找都一大堆不是超跑但也以高速跑在內車道的影片,
不要說都不是常態!
你自己提出的資料也顯示在規定的速限範圍內可以行駛內車道,
證明在德國內車道不是超車專用!
另外在無限速路段還有另一個潛規則,
就是當你是以極速在行駛時必須亮起左側方向燈,
這就是提醒前車盡快讓道,
而通常德國人以極速行駛在內側道遇到前方慢車時也是會先減速讓前車在安全狀況下讓出車道,
極少見有逼車行為,
這也是一種尊重前車的表現。

至於法國高速公路我不了解不敢妄言,
每個國家的法規不一定相同,
但無論如何就是以官方規定為準。

回到我國的狀況,
高公局早已出面解釋以最高限速行駛內側車道是合法的,
官方都這麼說了到底還需要辯論什麼?
你認為不對就請行文去糾正或直接到司法院聲請解釋法規,
法規不是你我說了算~
herblee wrote:
StVO法規都貼出來了
法規就不是這樣, 是行車靠右, 超車例外


Google翻譯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2) 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nicht nur bei Gegenverkehr, beim Überholtwerden, an Kuppen, in Kurven oder bei Unübersichtlichkeit.

I.General traffic rules
§ 2 road by vehicles
(2) It is possible to drive far right, not only with oncoming traffic, when being overtaken on tops, curves or confusion.

這明明是道路使用規範

來一個台灣版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5 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
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
看得懂的就看得懂,看不懂再說一百遍還是看不懂
  • 16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6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