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4

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內線不讓, 通常就是被閃燈喇叭齊放, 狠一點的再高速從右邊貼近刷卡, 這風壓肯定會嚇到屁滾尿流!, 更狠的會開到它前方收油, 那些喜歡占用的人, 早晚會遇到這些情況............請繼續吧!
P-BOX test 15.8s/100-200
晚上來貼一個告示 準備打臉 這兩天經過國道一 南下61左右 陸橋上面有幾個很大的字 眼瞎當然看不見 可以忽視 你北 襪就專程拍給妳們看 不再在鬼叫了 看了後閉嘴 等等吼

黃色小鸭 wrote: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前略~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這條在高速公路上不知道可不可以用~如果可以,每天應該能檢舉超過10台烏龜車~
只要不是連續閃燈、不要連續按喇叭,不要迫近前車...嘿嘿!!

想太多 不行 是要貼幾次?
(恕刪)

是喔~那這條在哪裡可以用??寫了一條不能用的法條要幹嘛??請指點~~
全新攝手 wrote:
是喔~那這條在哪裡可以用??寫了一條不能用的法條要幹嘛??請指點~~

47-1有五款
你覺得你在高速公路上都做的到而不違反47條的規定嗎?
這條用在高速公路上合理嗎?

交通部71.05.17.交路字第11583號函

自己去查吧

都01萬年老梗話題了...
http://news.tvbs.com.tw/entry/332660

這是這幾天的新聞
裡面提到法院(依照程序應該是地院刑事庭)
作出的裁定

這裡很明確的說明所有的
警察機關或是法院都認為
內側只要是以最高速限行駛
就是符合法律規定

因為個案子 就是沒有依照最高速限行駛
並且堵塞車流被判刑的

而且因為三號國道的速限多數是110公里
有人以其他高速公路的速限100公里作為
抗辯的理由, 樣被駁回
因此可見法院也認為 法律上
那側車道就是認定以最高速限行駛
就不可能有阻塞車流的狀況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 按照某網友的說法
如果是在超過旁邊車輛的速度的狀況下
就是超車
但是 如果連最高速限都不會更前進了
那麼 中縣車道上的車又怎麼 可以
說他要超車??

到現在還是沒有說出來物理上怎樣可以
筆110公里更快但不超過110公里的狀況發生


而不是以超車後是否保持在原本的車道上面去
認定的。

在法院都認為高速公路內側車道 是可以以最高速限
行使的狀況下 在法律上很難說明對最高速限行駛的內側車道車輛
還有所謂的超車路權

等到你因為超車去撞到旁邊的車輛的時候,
這能主張這是你的路權嗎?

如果他時速已經是110公里 就表示 妳不可能比他更快
這時候只有變換車道 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
此時的路權究竟是甚麼??

knightcsf wrote:
...如果他時速已經是110公里 就表示 妳不可能比他更快 ....(恕刪)

如果你不可能比他快,那你乖乖跟在他後頭是會死嗎?
是會死嗎?
是會死嗎?
是會死嗎?
是會死嗎?
是會死嗎?
是會死嗎?

你知道親親嘴是不會懷孕的嗎?
herblee wrote:
這是拿舊法規來解釋現..
此舉將 F車流降等為S-stable車流, 若持續容許更多車不離開,將持續降等, 其S-stable車流就容易導致S-metastable車流發生,此即法規之”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然而, 車流一旦降等,很難控制, 是有可能"堵塞",這要看多少台車不離開, 車多到車與車的間距不足8米時, 就會降等到S-metastable車流, 開始堵塞...(恕刪)
stable車流

您一直將抽象危險 與結果混唯一談,
儒果有輛車用100公里 後面有輛車逼近因此降低時速
這就是阻塞車流,因為已經有實際的結果。

如果照您說的,穩定的車流有可能造成阻塞 所以就應該
處罰,那麼就是擴張的原本法令的規定,因為這時
只是有可能不代表絕對會發生,
事實上,如果所有的車都以最高速限行駛,根本就不會有阻塞的問題
除非前面根本就已經塞車,不會再發生阻塞的問題了。

如果高速公路在全部塞車時,所有的車速都降到50公里以下
那麼內側車道是否可以在主張是超車道?
我想阻塞是指原本順暢的車流因為駕駛沒有保持最高速度
造成從其之後車速減緩,影響了道路的運輸效率,這才叫做
阻塞吧。

法律要處罰的是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結果,或危險性。
您說所有的車子都維持在穩定的車流就容易阻塞,那麼這時候也要有
其他車輛的加入,才會有可能,而不是行為人自己的問題
因此,這是政策或行政行為的問題,不是這邊的法律要規範的


如果所有的車都是110公里前進,相對的速度都是0 如何能阻塞?

當所有內外側車道的速度都是110公里的時候,代表內兩側的車
部可能有超越的可能,這時叫做變換車道

法並並非不允許行行政機關
在授權範圍內去制定行政規則,
母法說內車要用來超車,但也解釋說處罰是要阻塞車劉,但是授權行政機關去規定每個車道的速限
當內側車道速限是100公里時,物理上就不會出現可以用比跟100公里一樣
速度但可以超過時速100公里車輛的狀況,
至於說阻塞車流,如果所有的車輛都是以100公里的時速行駛
就不會有阻塞車流的結果發生

我門要討論的是法律目前規定,
從實務上來看並沒有支持你的說法
那麼誰又可以超越實務對於法律的解釋
去認定法律應該怎麼樣?

或許你還是想想如何能夠
當 中間車道的車輛都以最高速限行駛時
後方車還可以超過前方車輛
以及當內側車輛以速限行駛時,中間車道車輛
在何種狀況下可以說是被中間車道影響了
超車權利。


knightcsf wrote:
stable車流您一...(恕刪)


法律是要服務人民還是人民要來服務法律?

這法設定的有問題, 難道就不能修改?

原則性的問題, 就不要設定太複雜的辦法, 執法的人也困難, 用路的人也困難.

我還是想問, 為何一定要去佔內側車道? 超完車讓出路來, 有那麼困難嗎?

德國的AutoBahn, 只有2線道的路段, 是沒有人會去佔內側車道的, 超完車, 一律回到外側車道, 不管是大車小車.
在內側車道超車時, 遠遠看到後面有車, 都會儘快離開內側車道讓路出來.
怎麼台灣人都不讓路? 有這麼難嗎?

3線道以上的路段也是, 中線相對於外線就是超車道, 內線相對於中線就是超車道. 沒事不想開快的人, 去外側慢慢開, 沒有人會逼你車.

原則就是, 左側車道的車速會比右側車道快, 所以只要左側的車被右側超過, 那就是左側的錯, 應該罰左側的車.

這樣修改, 執法也容易, 也不會有人去佔內側車道.

大車更不會因為小車在外側車道行駛而造成困擾, 因為中線車道就是外側車道的"超車道". 你在外側慢慢開, 想超您的大車自然會移駕中線車道超您.

這樣子, 很困擾嗎? 還是台灣人永遠教不會?
kuniaki wrote: 法律是要服務人民還是人民要來服務法...(恕刪)

妳認為有問題,有人認為每有問題,既然妳我跟你的意見價值是一樣的,那不會因為你所以法律修改
kuniaki wrote:
德國的AutoBahn, 只有2線道的路段, 是沒有人會去佔內側車道的, 超完車, 一律回到外側車道, 不管是大車小車.
在內側車道超車時, 遠遠看到後面有車, 都會儘快離開內側車道讓路出來.
怎麼台灣人都不讓路? 有這麼難嗎?

AutoBahn僅有33%的路段有永久速限,
52%無速限(有130km/h的建議速限),
15%有因天氣或交通狀況設立暫時速限,
因此內側側道可以設定為後車永遠有可能比前車快的狀況,
這樣的條件才能造就如此確實的內車道讓車文化。
但他們也不是一超完車就一定換回外線,
很多以極高速度在跑的仍然會停留在內線,
一直到有後車追上才會讓出車道。

台灣國道是有限速的,
而以所有車輛在一般行駛狀況皆不得超速的原則來說,
邏輯上規定以最高速限行駛之車輛得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並無不妥。

另外要學德國的話也要學學他們懂得尊重慢車路權,
分享一下一位長住德國的友人的經驗,
在不得超車道路段若前方出現慢車,
德國人都是先減速跟車再找機會超車,
不會因此去按喇叭或閃燈要求前方車讓路,
若整段路都是不能超車路段就是一直跟車到可以超車時再自行超車。

尊重是互相的,
很多國人只知道要求前方的慢車讓出車道,
卻不懂得尊重對方路權,
如此有何立場要求別人禮讓???

kuniaki wrote:
原則就是, 左側車道的車速會比右側車道快, 所以只要左側的車被右側超過, 那就是左側的錯, 應該罰左側的車.

如果是右側車輛超速呢?
這時應該罰誰???
  • 16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6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