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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althewind wrote:
聽你在喇叭,不管是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版
第 8 條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條無須多作解釋,
反正就是可以用最高速行駛於超車道。
依上述兩個法規都是說只要不造成堵塞,
小型車都可以用最高速行駛於內車道,
..(恕刪)

1.法規寫的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是您寫的 "最高速行駛於內車道"
速限速度不同
2.前面已經說了, 路權是有範圍的
3."速限"也不是路權
4."但"字為"但書",為特別法, 不得擴大解釋, 不得類推解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這是但書
法律但書規定, 但書為特別法, 係對原則法之推翻, 固不宜擴大解釋,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如果特別法都能任意倒推原則法,毫無限制, 所有原則法都不會存在了!

法律但書規定, 是不能反過來

法條原文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全部讀完,
1.此為但書, 為特別法; 特別法<=須有對應要排除的=>原則法
再比對原則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60<=>110km/h)
它在說的速限,容許的是"最高速限"(110<=>110km/h), 並非簡化成"得以.......行駛"
2. 它設有許多條件/ 前提
3.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都相同要如何區分/分配? "最高速限"怎麼會是路權?
4.要先有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才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速限問題, 不能本末倒置
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未發生前如何能有路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但書是因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本來就標示為 60-110km ,60-110km, 不但可以110km, 還可以60-109km,是範圍更大
但書只是其中之一的速限規定110<=>110,只能部份推翻原本的速限60<=>110,不能推翻所有超車相關的諸多條法規,


其它項的超車法規,變換車道的規定,使用方向燈的規定, 超越時安全間距的規定, 超過駛入原行路線的規定?是不能以速限之"但書"排除的,超車法規仍然存在!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一路都在內車道上超車",所以可以不離開的這種說法, 是不成立的。

也就是,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althewind wrote:
只要不造成堵塞,
小型車都可以用最高速行駛於內車道,
..(恕刪)

前面已經說明了,法條為"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這個法條認定,"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有可能造成"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是有前後因果關係的。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事實"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如同 過失未致死 , 過失就合法嗎 ?

不能把法條倒推為不罰則合法
而這個法條當中, 完全沒提到速限, 和速限完全無關
超車後無路權就要離開 , 和 車速多少無關

請依法行政

herblee wrote:
請依法行政

這句話應該去對高公局說還有國道警察局說而不是對我說,
你打了那麼多還不是複製貼上而已是換湯不換藥了無新意,
總之現在的行政標準在沒有更新的規定出來前就是依照高公局的解釋,
還是那句老話,
不滿意高公局的解釋就請行文去糾正,
或是去司法院直接聲請解釋法規~
althewind wrote:
這句話應該去對高公局說還有國道警察局說而不是對我說,
你打了那麼多還不是複製貼上而已是換湯不換藥了無新意,
總之現在的行政標準在沒有更新的規定出來前就是依照高公局的解釋,
還是那句老話,
不滿意高公局的解釋就請行文去糾正,
或是去司法院直接聲請解釋法規~
...(恕刪)

所以都是貼法律原始的條文, 說的是"一般法律原則"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所以更要把法條貼出來說清楚

應以法規的內容為準 , 依法行政


美國是會取締, 當場趕出來, 就不會造成堵塞


日本也會取締 「通行帯(違反)」



很多人愛佔內線, 小弟早就已經開外線了, 內線是給龜車去龜的.
既然看不懂, "內線是超車道"又很難執法的話, 不如改成這樣.

1. 只要左線車道被右線車道的車子超過, 那就罰左線的車, 因為沒有超車的事實但使用超車道.

2. 高速公路局開放民眾檢舉, 只要行車記錄器有拍到, 就受理檢舉.

嚴格執法一次, 佔用內側車道的事情就會減少, 現在的規定不三不四, 員警執法困難, 還要跟你543....

pugman wrote:
請滾回中線慢慢龜!
不要佔用超車道!

我要用超車道,會面臨到超速問題,我會自己承擔。
請滾回中線維持所謂的最高限速!
不要佔著超車道!
你佔線,我趕路,我就是閃你燈,肛你!


你是說會緊貼著前車開嗎? 難怪常會遇到龜車.

當有人不保持安全車距而緊貼前車, 前車為避免緊急煞車被追撞的風險, 自然會減速拉大和前車的車距為兩倍, 但減速拉大時又不斷會有其他車輛插到前方, 所以只能不斷再減速, 所以你和前方的車輛就一起變龜車了, 怎麼這個道理也不懂.

而你的危除駕駛行為, 前方的車輛為安全起見, 頭腦清楚的車主是不會變換車道, 以免你突然想從右方超越的時候撞上. 所以會常遇到龜車是因為你開車的方法錯誤, 造成原本正常的車輛也變成龜車.
請問隊長一下,如果情況允許,留一條活路給需要的人走有這麽困難嗎?

手扶梯上,絕大部分的人都會靠右邊站留左側給人過。為何上了車,握了方向盤踩了油門馬上變了一個人?

試想一下,每個人都有機會用到超車道,當在分秒必爭之時你會希望等前面的車慢慢讓開嗎?







abaw wrote:
請問隊長一下,如果情...(恕刪)

提醒您
電扶梯未限速
高速公路有限速
老頭不開內線
但看不慣把馬路當賽道的人
覺得車子性能被封印
麻煩到賽道開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abaw wrote:
手扶梯上,絕大部分的人都會靠右邊站留左側給人過。

萬年老梗老是有人三不五時會提

捷運公司N年早就說不建議這種行為...
大家應該學學對岸的驕傲行為, 電扶梯左右都有人站,
不需要禮讓, 同理像是排隊, 博愛座和上下車也不用禮讓了,
遇到有意見的人就回嗆, 然後上演精彩火爆場面,
對岸土豪的邏輯, 有錢就是任性!! 反正人的素質也不能當飯吃嘛!!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前略~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這條在高速公路上不知道可不可以用~如果可以,每天應該能檢舉超過10台烏龜車~
只要不是連續閃燈、不要連續按喇叭,不要迫近前車...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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