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hewind wrote:
聽你在喇叭,不管是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版
第 8 條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條無須多作解釋,
反正就是可以用最高速行駛於超車道。
依上述兩個法規都是說只要不造成堵塞,
小型車都可以用最高速行駛於內車道,
..(恕刪)
1.法規寫的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是您寫的 "最高速行駛於內車道"
速限和速度不同
2.前面已經說了, 路權是有範圍的
3."速限"也不是路權
4."但"字為"但書",為特別法, 不得擴大解釋, 不得類推解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這是但書
法律但書規定, 但書為特別法, 係對原則法之推翻, 固不宜擴大解釋,倒推解釋, 只能限縮解釋,如果特別法都能任意倒推原則法,毫無限制, 所有原則法都不會存在了!
法律但書規定, 是不能反過來的
法條原文為"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全部讀完,
1.此為但書, 為特別法; 特別法<=須有對應要排除的=>原則法
再比對原則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60<=>110km/h)
它在說的速限,容許的是"最高速限"(110<=>110km/h), 並非簡化成"得以.......行駛"
2. 它設有許多條件/ 前提
3.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都相同要如何區分/分配? "最高速限"怎麼會是路權?
4.要先有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才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速限問題, 不能本末倒置
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未發生前如何能有路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但書是因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本來就標示為 60-110km ,60-110km, 不但可以110km, 還可以60-109km,是範圍更大
但書只是其中之一的速限規定110<=>110,只能部份推翻原本的速限60<=>110,不能推翻所有超車相關的諸多條法規,

其它項的超車法規,變換車道的規定,使用方向燈的規定, 超越時安全間距的規定, 超過駛入原行路線的規定?是不能以速限之"但書"排除的,超車法規仍然存在!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一路都在內車道上超車",所以可以不離開的這種說法, 是不成立的。
也就是,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althewind wrote:
只要不造成堵塞,
小型車都可以用最高速行駛於內車道,
..(恕刪)
前面已經說明了,法條為"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這個法條認定,"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有可能造成"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是有前後因果關係的。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事實"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如同 過失未致死 , 過失就合法嗎 ?
不能把法條倒推為不罰則合法
而這個法條當中, 完全沒提到速限, 和速限完全無關
超車後無路權就要離開 , 和 車速多少無關
請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