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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 被人追上就要閃的歪理是從哪來的? 有神回覆可以看嗎?

herblee wrote:
Boundary condition本來就為了解微分方程而做的設定
現在計算的軟體太多了, 只要設邊界就有結果, 卻忘了最初的本質為何
通常氣流、熱流或是液流 被視為是"均質",一般 N-S方程,由微分方程組成,通常只有通過一些邊界條件或通過數值計算的方式來求解, 包含速度v->=(u,v,w)、壓力p、密度ρ、黏度η,和溫度T等變量,而這些都是位置(x,y,z)和時間t的函數。
但是車流以車輛為單位, 大型/小型/機車都不是均值, 而且不可壓縮
和流體並非完全相同


不是叫你去問有經驗的人
你只會在那邊亂google
然後又用自己的獨特理解能力來解讀.....


herblee wrote:
這是 Braess's paradox 的例子說明
Braess's paradox是說
.....
.....
.....
.....
這不是換路徑
Path C 的路徑是固定的 Start->A->End
如果是換路徑, 是強制所有車走Path(New) Start->A->B->End T=2000
將會沒有車走 Path C 了, 沒有車走 A->End T=0
這就是一個零和博奕 , 而不是納許平衡
新開的路徑A->B. A在此, 這是一個選擇點, 有2種選擇
在此分配多少車走 A->End 或A->B->End
此為車流的分配問題, 這是 駕駛人的理性選擇 Path C 或 Path(New)
這是分配路徑,理想狀況下, 平均分配T(SA)= T(SB) , 而且T(ABE)=T(AE) 不是換路徑
Path C 的路徑是固定的 Start->->A->End
Path D 的路徑是固定的 Start->B->End


你的思考層次可以再拉高一點嗎??
我只說如果path C的人要換到path D,只能在A點變換路徑,
又沒說"一定要"、"百分之百要"、"絕對要"進去path D
明明Path D的人也可以從B點進去Path C,這是一個可交換車流的方式怎麼被你一解釋變成全部只能進入一個path??
Braess's paradox的模型是這樣的嗎???

herblee wrote:
Gullite168 wrote:
第一觸發事件通勤時間:在A點的前段通勤時間是T/100,在A點的後段通勤時間是T=45

把”通勤時間”視為 Boundary condition很奇怪, 這是要得到的”解”(結果)
而不是設條件

這裡的邊界條件是通勤時間與車輛的總數之間關係的條件定義,不定義清楚根本算不出通勤時間...


herblee wrote:
If Density<T ,t=45
應該是在說這個路徑 T (車輛數目) 的分配, 是小於理想的狀態Optimal的車流分配
這個圖應該是說明
分配不均, T增加, 時間就會延長,就越不利, 單一車道的 T 增加到極限4000車時, 另一個路徑就是 0車 ,這就不是納許平衡, 而是一個零和博弈
就會產生非納許平衡
並非所有車都進入 LaneE ,若所有車都進入 LaneE, 這樣 T (Lane F) =0
Lane E 是固定路徑
If Density<T ,t=45 else否則 t=T/100
這就是導入"車輛密度" Density ,假設為"會塞車", 車越多, 旅行時間越長
100不是亂設的,100km/h 就是Free Flow 自由車流。 假設t(旅行時間)跟隨T(汽車數量)線性遞增, 對比於(free flow)的車速100km時的車輛數目為基質 , 計算增加的時間
t( A->End) 及 t(Start->B) ,因為假設為"不塞車"的自由車流(F車流), 行車不會阻礙, 旅行時間固定為 t=45
T也不是亂設的, 一條車道,每小時,最大車流量就是2000車, 二個車道就是4000
在前述 Braess的公式當中
tij=αij + βijƒij
αij 為F自由車流, t=45
βijƒij, 受車輛密度影響,t= T/100
(t=45) + (t=T/100), 為總共的通行時間 tij


你的思考層次可以再拉高一點嗎??
我只說如果lane E的人要換到lane F,只能在有安全車距下變換路徑至lane F
又沒說"一定要"、"百分之百要"、"絕對要"進去lane F
明明lane F的人也可以在有安全車距下進去lane E,這是一個可交換車流的方式怎麼被你一解釋變成全部只能進入一個lane??
你的模型是這樣的嗎???

如果你的思考方式都是長這樣,單邊只進不出,哪一國的超車道會起作用???




herblee wrote:
報告太多了,運用於各種公路, 絕非沒人套用在高速公路上
Braess's Paradox 說的是
1.在固定的起點及終點的路網之間
2.在整個固定路網,行駛固定數量汽車的情況之下
在路網上增加一條路徑, 或增加額外的車道,增加道路的容量, 反而使網路上的旅行時間增加了
.....
.....
.....
.....
4.44 <= Q =<8.89 ,Braess's Paradox會發生,就算採取marginal cost pricing(邊際成本定價)依然無效,Braess's Paradox仍會發生!
需求過高, Q >= 8.89, Braess's Paradox也不會發生
設定的條件為, 路網中,路徑數必須小於等於路段數加上起迄對數。
為何2車道比起3車道
這都是引用報告上的數字,以0.67%遞減 ,只說2-4車道, 沒說11車道

Copy了一大堆,高速公路雙線道或三線道的路網是哪一個圖?? 你指得出來嗎??

你只會說-6.7%,叫你用-6.7%計算出在四個車道的情況下北美C-ln=1749這個值你又算不出來
錯就錯,還在硬凹....

你只會說-6.7%,叫你用-6.7%計算出在四個車道的情況下北美C-ln=1749這個值你又算不出來
錯就錯,還在硬凹....

你只會說-6.7%,叫你用-6.7%計算出在四個車道的情況下北美C-ln=1749這個值你又算不出來
錯就錯,還在硬凹....

你只會說-6.7%,叫你用-6.7%計算出在四個車道的情況下北美C-ln=1749這個值你又算不出來
錯就錯,還在硬凹....


上面的問題是數學中最基本的四則運算,你如果還是答不出來
基本上可以不用討論模型與數學的東西了


herblee wrote:
行駛於內側車道, 必須在有超車道路權的情況下
車速和路權無關
在無路權的情況下
無超車行為無路權就要離開, 無論車速為多少都要離開, 這時不必看錶速, 看GPS, 就是離開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管你怎麼解讀這條法規,至少大部分的人都知道"但書"後面就是法律已經允許法定最高速限擁有內側車道的路權
我是覺得現在科技這麼進步,對超速的取締應該重新思考跟定義。
比方說,把兩個ETC掃描點設為一個區間,把超速的定義改成
區間平均車速不得高於 115KM,
瞬間車速不得高於 130KM,
這麼一來就沒有所謂可以用最高車速"持續"行駛最內側車道的問題,
如果要定速行駛,請設定 115KM 走中線, 左線就留給 115-130KM 超車用。
警察在路上只要抓瞬間車速 >130KM 的車,其他的 ETC 電腦就直接處理好了。

Gullit168 wrote:
不是叫你去問有經驗的...(恕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管你怎麼解讀這條法規,至少大部分的人都知道"但書"後面就是法律已經允許法定最高速限擁有內側車道的路權.

個人魯蛇的解讀是...

法規加這"但書"主要是不鼓勵超速,所以加上這段!

不過前面"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又產生矛盾的情形.

行車狀況百百種,後面的車保持車距,前面的駕駛解讀為不堵塞後方.

後面的車未保持車距,前面的駕駛解讀為"逼車"."超速",

如果這條法規改成這樣

內側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容許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該路段得以超車時使用於內側車道.

我相信就不會有人想爭這個問題.

總之法規定出來主要是督促人民守法,而不是以賺錢或是誘使人犯罪為目的!


Payton18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恕刪)


如果只是希望超車道為超車專用,
法規改成「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車時禁止使用」,更簡單,完全不需要但書
用但書去規定無堵塞車流形況下,限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超車,有脫褲子放屁的感覺

所以反推就是希望內側車道除了超車使用外,為了提升整體車道使用率
容許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擁有路權,旨在發揮每個車道的最大效益

還有法律的設計基礎是建立在理論架構下,
就像紅燈停綠燈行之交通法規,理論上只要是自己方為綠燈時,是可以完全無視左右來車
但是實際路況上會有駕駛未注意前方號誌路況或是故意闖紅燈,因而發生交通事故
一般人並不會因為有交通事故就認定紅燈停綠燈行之交通法規是有問題的
大家都知道最大的原因是人為因素

所以回頭來看這條法規也應該是合情合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今天內側車道會失靈是因為有慢車長據內側車道,所以肇因還是在人為

如果要去扯快樂表等等,那還是用路人的問題,因為要長時間行駛內側車道
就要有可以百分之百達到法定最高速限的把握(把錶速開到115以上之類)
達不到而造成堵塞,要譴責的是未達法定最高速限的駕駛
Gullit168 wrote:
不是叫你去問有經驗的人
你只會在那邊亂google
然後又用自己的獨特理解能力來解讀.....
你的思考層次可以再拉高一點嗎??

這是 Braess 本人在2005年發表的各種模型其中的一個, 他本人還不能解釋他自己提出的Braess Paradox?
要找那一位?

Gullit168 wrote:
我只說如果path C的人要換到path D,只能在A點變換路徑,
又沒說"一定要"、"百分之百要"、"絕對要"進去path D
明明Path D的人也可以從B點進去Path C,這是一個可交換車流的方式怎麼被你一解釋變成全部只能進入一個path??

如果路徑是 Start->A->B->End
這就是新的 Path , 既不是 Path D(Start->B->End), 也不是Path C(Start->A->End) 了!

如果設了"變換路徑"的條件, 有車可以不必""變換路徑", 這是"設條件"?
在A點是有選擇權(讓駕駛多了一個"需求"Demand") , 這是有"路徑的選擇權", 不是變換路徑

Gullit168 wrote:
Braess's paradox的模型是這樣的嗎???
把”通勤時間”視為 Boundary condition很奇怪, 這是要得到的”解”(結果)
而不是設條件
這裡的邊界條件是通勤時間與車輛的總數之間關係的條件定義,不定義清楚根本算不出通勤時間...

Braess 的公式 tij=αij + βijƒij
上面"通勤時間"已經算出來了, 就列在上面

Gullit168 wrote:
你的思考層次可以再拉高一點嗎??
我只說如果lane E的人要換到lane F,只能在有安全車距下變換路徑至lane F
又沒說"一定要"、"百分之百要"、"絕對要"進去lane F
明明lane F的人也可以在有安全車距下進去lane E,這是一個可交換車流的方式怎麼被你一解釋變成全部只能進入一個lane??
你的模型是這樣的嗎???

Braess 還提出 Critical Flow 的說法

Gullit168 wrote:
如果你的思考方式都是長這樣,單邊只進不出,哪一國的超車道會起作用???
Copy了一大堆,高速公路雙線道或三線道的路網是哪一個圖?? 你指得出來嗎??
你只會說-6.7%,叫你用-6.7%計算出在四個車道的情況下北美C-ln=1749這個值你又算不出來
錯就錯,還在硬凹....
你只會說-6.7%,叫你用-6.7%計算出在四個車道的情況下北美C-ln=1749這個值你又算不出來
錯就錯,還在硬凹....
你只會說-6.7%,叫你用-6.7%計算出在四個車道的情況下北美C-ln=1749這個值你又算不出來
錯就錯,還在硬凹....
你只會說-6.7%,叫你用-6.7%計算出在四個車道的情況下北美C-ln=1749這個值你又算不出來
錯就錯,還在硬凹....
上面的問題是數學中最基本的四則運算,你如果還是答不出來
基本上可以不用討論模型與數學的東西了
...(恕刪)

無限迴圈
這是依據報告 "2-4個車道的公路,當車道數目增加", 平均車流量反而以 -6.7%遞減 ,四車道的平均車流量, 會低於三個車道。
報告列在上面了

回到問題的核心是
您認為的(747樓)"越多車道時,是可以有效提升每個車道的平均流量"

事實是,超乎一般人的想像, 交通學上早就發現存在有"Braess Paradox"
在路網上增加一條路徑, 或增加額外的車道,增加道路的容量, 反而使路網上的旅行時間增加了

已經有很多報告(Murchland 1970)(Arnott and Small 1994)(Base 1992)(Calvert and Keady 1993)......描述這種現象
H. Yang and M. G. H. Bell, “A capacity paradox in network design and how to avoid it,”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A: Policy and Practice
很多報告也指出,對道路收費,加價,差別費率可以消除"Braess Paradox"(Arnott and Small 1994)
變貴了,讓用路人不選這條路徑, 這是減少需求(選擇權)
E. I. Pas and S. L. Principio, “Braess' paradox: some new insights,”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Part B: Methodological, vol. 31, no. 3, pp. 265–276, 1997
也有報告算出 何種情況發生""Braess Paradox", 知道 Demand (需求)是關鍵, 也算出 Q 值
需求(選擇權)太高或太低, "Braess Paradox" 都不會發生

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管你怎麼解讀這條法規,至少大部分的人都知道"但書"後面就是法律已經允許法定最高速限擁有內側車道的路權
...(恕刪)


1.法律但書規定, 是不得擴張解釋,倒推解釋
只能說"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以此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因為速限有最高, 也有最低
得以以此種"速限"行駛
此為速限規定, 在"速限"當中, 但書再規定一次,是速限當中的"最高速限"

但是"速限"和"速度(速率)"是兩回事
不能擴張解釋為"以車速取得路權", 這是兩回事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此條文為"速度", 並非"速限"
也不能擴張解釋為"持續行駛"
所謂"但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是歷史法規,早已廢止
亦不能倒推解釋 "最高速限擁有內側車道的路權"
以上皆於法不符

2.對於車道的需求/車道的選擇權,路權是一種分配,是優先次序的排序,優先/排序/分配那一台車去走那一個車道
速限只是速度的限制,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三個都相同, 要如何""優先/排序/分配""?辦不到!
"最高速限"絕對不是路權!

3.法規寫的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進行"超車",才擁有超車道路權, 才能行駛於超車道(內側車道), 行駛於"內側車道"後, 才產生"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一速限多少的問題 。

先取得路權, 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未取得""內側車道"路權,未行駛於內側車道, 根本談不上內側車道"速限"為多少,未進入內側車道之前, 根本不存在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未進入內側車道前, 一定是行駛於其它車道, 在其它車道行駛, 不存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怎麼可能以未發生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去取得路權 ? 這是前後顛倒的。

4.依據"現行"法規, 超過,超車後,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 。無論車速多少, 是不能繼續行駛,一定要離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75#54013415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77#54062599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78#54069104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88#54195532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90#54217403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95#54261802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97#54269514

Gullit168 wrote:
.如果只是希望超車道為超車專用,
法規改成「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車時禁止使用」,更簡單,完全不需要但書
用但書去規定無堵塞車流形況下,限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超車,有脫褲子放屁的感覺..(恕刪)


1. 現行法規"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依高管規則『使用限制』,是限制為"超車道" , 只有這一種路權
2.速限有很多種, 不是只有一種, 若無但書規定, 速限為最低60-最高110, 不是最高速限110-110
3.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是車流狀況, 若非F車流,S-stable車流(或Level of Service 為LOS A 或LOS B), 是不可能以高速限行駛的,S-metastable或J車流之下, 會有負的加速度,車速一定會慢下來




Gullit168 wrote:
所以反推就是希望內側車道除了超車使用外,為了提升整體車道使用率
容許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擁有路權,旨在發揮每個車道的最大效益
..(恕刪)

提高速限可以增加車流量
"最高速限"是速限, 是車速的限制, 不是分配那一台車去走那一個車道
以行政解釋,改變了法規, 是未依法行政

"最高速限"三個車道都相同, "最高速限"並沒有提高"速限"

Gullit168 wrote:
還有法律的設計基礎是建立在理論架構下,
就像紅燈停綠燈行之交通法規,理論上只要是自己方為綠燈時,是可以完全無視左右來車
但是實際路況上會有駕駛未注意前方號誌路況或是故意闖紅燈,因而發生交通事故
一般人並不會因為有交通事故就認定紅燈停綠燈行之交通法規是有問題的
大家都知道最大的原因是人為因素
..(恕刪)

綠燈有路權, 紅燈一方要停等, 和車速無關

紅燈一方不能以"符合速限規定"而取得路權

Gullit168 wrote:
所以回頭來看這條法規也應該是合情合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今天內側車道會失靈是因為有慢車長據內側車道,所以肇因還是在人為

如果要去扯快樂表等等,那還是用路人的問題,因為要長時間行駛內側車道
就要有可以百分之百達到法定最高速限的把握(把錶速開到115以上之類)
達不到而造成堵塞,要譴責的是未達法定最高速限的駕駛
..(恕刪)

依據法規
無論未達速限車,慢車,快車,超速車,超過, 超車後,有安全車距, 駛入原行路線, 駛回原車道, 通通要離開 。

herblee wrote:
無限迴圈
這是依據報告 "2-4個車道的公路,當車道數目增加", 平均車流量反而以 -6.7%遞減 ,四車道的平均車流量, 會低於三個車道。
報告列在上面了


這不是迴圈
herblee wrote:
herblee wrote:
二個車道 它的C-ln 是 2323 , C-total 4646 正好是乘以2, 50:50
三個車道 C-ln 2036 ,C-total 6109, C-ln反而往下降, 乘以3=6108約等於C-tatol 6109
......
在四個車道的情況下, 模式就會反轉 , 德國模式C-ln 1906 對比 美國模式C-ln 1749


herblee wrote:
herblee wrote:
herblee wrote:
就是上面的報告, 車道數越多, 車流量以 6.7% 的比例遞減

四個車道的美國模式C-ln 1749是你算出來的
問你怎麼算出來,你又說是-6.7%遞減
請你驗算一次,怎麼用-6.7%去算出C-ln=1749值
結果你瘋狂地跳針-6.7%,卻再也不敢提C-ln=1749這個值

一個連小學程度的數學四則運算都不願意面對的人,
更不可能駕馭學術論文
所以我不會再浪費時間跟你瞎攪和了.....


2011年H大神的法規見解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看來沒問題, 實際上是前後矛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有超車行為才有路權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這個但書,讓沒有超車行為的車,也擁有了"附帶條件"的路權)
那是不是所有的車輛可以110km 行駛於內側車道, 於是內側車道就變成一排車以 110km, 等速前進
如果一排車可以" 等速" 前進,而沒有超車行為, 那這個車道就是,行車車道而不是超車車道
所以此句話就變成---前後矛盾
如此也就造成國道內線一排慢車.外線卻沒車 的怪現象

對了,我發現你以前閱讀法規的能力比較好,
還知道但書後面是規範行車路權

是太愛德國愛到去催眠到自己了嗎??
Gullit168 wrote:
四個車道的美國模式C-ln 1749是你算出來的
問你怎麼算出來,你又說是-6.7%遞減
請你驗算一次,怎麼用-6.7%去算出C-ln=1749值
結果你瘋狂地跳針-6.7%,卻再也不敢提C-ln=1749這個值

一個連小學程度的數學四則運算都不願意面對的人,
更不可能駕馭學術論文
所以我不會再浪費時間跟你瞎攪和了.....

已經說過很多遍了 ,車道增加, 車流量不是增加, 是遞減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74#53986151
巫宁老師那篇報告, 顯示出 三車道的平均車流量, 反而比二車道還少

增加車道, 平均車流量反而遞減

再對比這篇報告, 但這不是電腦模擬, 這是在三個路段, 實際統計,計量的數字
“The marginal decrease of lane capacity with the number of lanes on highway”
2005 Yang and Zhang of Beihang University, Beijing.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75#54013415

是以 -6.7% 的比例遞減
而且, 車道內的車流量越高, 遞減的比例也越高
這不是小學生數學, 因為還有"標準差STD"和每個車道 遞減比率 -6.7

但這篇報告總共有6組統計數字 ,圖表上的
四車道的標準差(STD:Standard Deviation)為 30.79,數學符號σ
再加上來有不同車道累進的 遞減比率 -6.7%

2車道->3車道->4車道車流量, 是穩定遞減於"某一段區間
推論美國的四車道的數字,以累進遞減加上標準差, C-ln=1749這個值 就是 落在這個區間內

為何遞減, 前面也描述了發生"Braess Paradox"

但是 德國不同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75#54013415
德國autobahn都有流量偵測器, A9 Autobahn Muenchen => Nürnberg 這一段的資料,這也是實際的統計
在某些路段/時段, Autobahn三車道的車流量, 可以高於二個車道的車流量的時段

"Braess Paradox"可以加價/收費 的方法, 去減少需求而消失
德國有很多強制的法規去減少"需求",用路人只能照規定行駛車道,不是自由選擇"車道"
選擇降低, "消除""Braess Paradox"

Gullit168 wrote:
2011年H大神的法規見解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看來沒問題, 實際上是前後矛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有超車行為才有路權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這個但書,讓沒有超車行為的車,也擁有了"附帶條件"的路權)
那是不是所有的車輛可以110km 行駛於內側車道, 於是內側車道就變成一排車以 110km, 等速前進
如果一排車可以" 等速" 前進,而沒有超車行為, 那這個車道就是,行車車道而不是超車車道
所以此句話就變成---前後矛盾
如此也就造成國道內線一排慢車.外線卻沒車 的怪現象

對了,我發現你以前閱讀法規的能力比較好,
還知道但書後面是規範行車路權

是太愛德國愛到去催眠到自己了嗎?? 大笑大笑大笑

這是對於函釋的解釋所做的批評

1.已經說它前後矛盾了!

2.這是在批評這個但書, 被函釋解釋為路權是不當的
怎麼會倒過來, 認為這是在支持這種說法 ?
Gullit168 wrote:
2011年H大神的法規見解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看來沒問題, 實際上是前後矛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有超車行為才有路權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這個但書,讓沒有超車行為的車,也擁有了"附帶條件"的路權)
那是不是所有的車輛可以110km 行駛於內側車道, 於是內側車道就變成一排車以 110km, 等速前進
如果一排車可以" 等速" 前進,而沒有超車行為, 那這個車道就是,行車車道而不是超車車道
所以此句話就變成---前後矛盾
如此也就造成國道內線一排慢車.外線卻沒車 的怪現象



對了,我發現你以前閱讀法規的能力比較好,
還知道但書後面是規範行車路權

是太愛德國愛到去催眠到自己了嗎??

H神的謬論打自己的謬論也不是第一次的事了

這次也不會是最後一次

黃色小鸭 wrote:
H神的謬論打自己的謬論也不是第一次的事了
這次也不會是最後一次


為了要跟別人辯,自己建構了一個虛擬的法規與理論
然後長年來一路辯下去,搞到自己把假的理論奉為圭臬


瑞凡,已經回不去了~~~




Gullit168 wrote:
為了要跟別人辯,自己...(恕刪)


說得沒錯,明明法律是他的弱點,自我陶醉以錯誤的解讀狡辯,這麼多人指正,回答不出質疑,還是一而再,再而三的重複錯誤的說法,只要大部份網友不要被誤導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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