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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內線最低速 改成150km/h應該更好

yan49516 wrote:
無法達到規定車速稱...(恕刪)

最低速限一起提高,可以罰到這些龜車不敢上路,現在很難罰這些龜車是因為最低速限只有60,提高到100以上,開不到的就寄影片去檢舉.

miko22 wrote:
,開不到的就寄影片去檢舉.

影片不能檢舉車速的,開罰就有用?
闖紅燈、超速、等等那天不抓,根絕了嗎?
yan49516 wrote:
影片不能檢舉車速的...(恕刪)

能不能行駛內側車道, 即 內側車道路權
和"速限"是沒有關係的
現行法規當中, 查無"最高速限"行駛, 就可以不離開內車道的法規

錯誤是因為
1.未依法行政。法規已經改了, 官方心態還停留在13年前的舊法規(引用過時的舊法規條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40#54727893
13年前的(廢)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
"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等文字都已經取消
94年之後已經更改
若依據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有明文, 路權寫得很清楚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
若車輛明顯無超車行為,卻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即內側車道)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規定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超車道路權, 自然不能持續行駛於超車道, 不能"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速限規定"和"路權規定"是兩回事, 不違反速限, 並非不違反"路權",完全是不同的兩個條款!

舊法規 在此,列舉了新/舊版本比較, 法規已經改很多年了! 官方心態還停留在13年前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現行法規並無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文字
不能把"超車道"overtaking lane拿來當成"行車道"traveling lane使用
這是引用舊法條解釋現行法規?

2."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裁罰基準表"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這在此篇說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6#53692717

因為基層員警開單, 並不會去看原條文
而是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對照後抄下條文
但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漏列"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 不知道如何取締?


違規事件,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然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裏面沒有半個字寫"規定之最高速度"!
這個基準表寫錯了!

真正的規定在那裏?
備註有寫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原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容也完全沒提到"最高速度",只有"最高速限" "
"速度"和"速限"是兩回事!
條文有的, 反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違反這個規則,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或其它幾項的規定,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等等
應該寫為"最高速限"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其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乃依據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擅自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這些內容並不屬於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完全不是
主管機關依法行政, 必須受法律的約束
法律是有位階的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依法行政, 在法治之下,國家的行為若侵害人民之權利,必須得到人民之同意,始得為之。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之下,國家的行為才具有合法性及正當性。

若無法律授權,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連解釋都不必解釋, 解釋都不在授權範圍!
法律沒有授權, 把"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這樣同時也牴觸了法律

現行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標誌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不必依據但書規定
無設置者,才是應依下列”有但書”的規定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就算基準表出錯了,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仍然可以處罰
我最喜歡那種開很快的車 都不會擋到我的路 超棒!!只要不要影響到我 最好每台都開200 偏偏實際狀況是一堆開80的擋路
會識相的移到別線會識相的移到別線會識相的移到別線





識相的
herblee wrote:
能不能行駛內側車道,...(恕刪)

各國土民情各有不同,有時就是不該相提並論,
如同因應廣大的騎機車者,規劃機車停等區,自然機車鑽車縫擠路肩也就變沒甚麼不對,
為解決擁塞,高速路也會將路肩適時開放行駛,也沒何不對,
同樣為疏通車流,高速路內車道開放大家連續行駛也是可以,
搞甚麼內車道需淨空,非超車不得使用,不覺有點食古不化嗎。
說難聽一點,台灣就是人太多,
想吃東西都要排隊,想超車你也要排隊。

wen ten wrote:
只要不要影響到我 最好每台都開200...(恕刪)


這些開200的也是很龜, 我開250老遠都在閃大燈叫你閃開了, 還不讓到旁邊去讓我飆個過癮?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速限,車速多少,都和內側車道路權無關
超車者取得路權
超車是要前後車互換位置, 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不是在競速, 比誰快誰慢


yan49516 wrote:
為解決擁塞,高速路也會將路肩適時開放行駛,也沒何不對,
同樣為疏通車流,高速路內車道開放大家連續行駛也是可以,
搞甚麼內車道需淨空,非超車不得使用,不覺有點食古不化嗎。
說難聽一點,台灣就是人太多,
想吃東西都要排隊,想超車你也要排隊。
...(恕刪)

依據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有開放路肩行駛的標誌, 自然能夠行駛, 而且這是增加車道,增加車距, 降低車輛密度

但是,根本沒有 "最高速限"行駛, 就可以不離開內車道的法規
"超車道"兼行車道, 絕對不是"疏通車流", 這就是造成壅塞的主因
把原本二個車道的車擠在同一個車道
這是增加車輛密度 , 不是降低密度

造成壅塞是因為車距不足, 無加速的空間
美國的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有很明確的定義

就是以車距來定義
LOS A 即F車流: 550 ft(167 m)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無論行車道, 超車道,只要車多,就造成車距縮小,車距不足, 就會發生壅塞
超車走超車道, 行車走行車道, 車速較慢,儘量靠右邊的行車道行駛
當行車道壅塞時, 就必須靠超車道來舒解行車道的壅塞
讓行車道的車超車離開,超過後回到原車道, 超車道/行車道,兩者的車輛密度都可以下降
所以必須要有超車道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兩者是相互影響的
有一台車離開中線去超車, 中線車的車距就拉開了! 就產生足夠的空間

超車走超車道, 行車走行車道, 車速較慢,儘量靠右邊的行車道行駛
就可以填滿右側車道,閒置無車的空間, 空出左側車道,而有加速的空間

依據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的安全車距為55m, 90km 為45m
如果車距只有40m, 對應的車速只可能加速到 80km , 無法加速到100km, 快不起來
車距不足, 沒有夠長的車距能夠加速, 車速就快不起來, 這不是提高速限辦得到的

請看報告, 如圖 P是能超車的可能

設定P=0(左圖) 和 P=0.5(右圖) 之後 , 就可以看出有超車道,和無超車道只有行車道,車流的差別

在不能超車的情況下(如左圖),在密度40車/km 以上,即達壅塞的情況, 車流量曲線反轉往下。
保持能夠超車, 比起不能超車, 可以在密度50車/km 以上(如右圖), 才達到壅塞,車流量曲線反轉往下降。
而在密度低於 30車/km , 有超車道比起無超車道,也能有更大的車流量。

若無超車可能,就算實施入口管制,把車輛密度雖然降到 20車/km ,其車流量和 50車/km 卻是相同的
所以,車輛密度下降能增加車流量, 必須要讓"超車道"有功能,在能超車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請參考
東京大學的教授"西成活裕 Katsuhiro, Nishinari"有好幾本書,談「渋滞学」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325856&p=11#30497075
或依據科學文獻報告,Kerner (1998)F-S-J三相車流的說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1#42356597
依法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把超車道拿來"行車"使用, 已經不符法規
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 不是把超車道空下來, 而是在上面行駛的車都在超越"中/外線車道"的車
只要比中線車快, 就是在超越, 就可以使用超車道
超越後.是要有"安全車距",才須要 "駛入原行路線"

"高速路內車道開放大家連續行駛" 這是依法無據
超車是會變化,路權也不會永遠持有, 也就不可能"連續行駛"
○○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也就是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例如,直行車不得佔用左轉車道
反之, 就是侵入它人的車道, 侵犯它人的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是行車, 並非超車,行車並無超車道路權!

"依法行政"不能解讀為"食古不化"
"食古不化", 典出清·黃世仲《洪秀全演義》第46回:“公真食古不化。軍法乘宜制變,彼一時此一時也。”
依照13年前的舊法規解釋現行法規才是 "泥古不化" "墨守舊規"

就是因為空間有限,無法每台車自己一條車道,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是"行車",並"非超車", 應使用中/外車道,到中/外車道去排隊
不排隊, 擠進"內側車道"不離開,就會造成車距縮短
造成車距縮短的這個路隊長, 就是造成壅塞的主因

herblee wrote:
超車是要前後車互換位置, 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不是在競速, 比誰快誰慢

替你記住「超車是要前後車互換位置, 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這說法,
意思是說一下超過好幾台車,就是連續行駛佔用車道是違規的,
開高速路時,說實話我還真難遵守規定,你超車都是這樣我也不太信。
別紙上談兵了,你以為大家開車是在玩跳棋嗎。
雙手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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