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國外經驗的人不在少數
外國的月亮也沒有很多人說的這麼圓
以限速來說,台灣並沒有比較慢
在國外開車總是開在限速內
總是一路被超
當地人開車也是如此
雖然有在網路上聽過被抓超速的慘痛經驗
可是認識的人從來沒有人被抓過
國外的確是如同網友所說
不太會佔用內線
可是也觀察到
一些少數開到速限左右的車持續內線行駛
後面的車並不會用各種方式逼迫前車讓道
而是自己找機會切出超車
超速行車自行找路是很合理的
台灣卻不是如此
抓超速這麼密集,不小心就荷包失血
超速相對於國外,是更不能違規的項目
所以其實很納悶
為何會有人會一直強調在台灣最高速行車不能行駛內線?
只是因為會擋到超速飆車的人?
內線開到最高速卻被開佔用罰單從沒聽說
可是超速被罰倒是司空見慣
所以到底是誰違規?
至於內線的極慢龜車就不再討論的範圍
是一定要讓道的
只是完全沒必要把"最高速限"扯進來
因為這和擋到超速車輛完全沒關係
1、在超車道,只要後車逼近屁股,就要自動讓出車道(我常150km/hr被超車),是否超速違規是另外一回事。當地限速100,但默契上100-150是不會被取締的,此外,如果一路都比中線速度快很多時可以不切回來中線沒關係,要減速再切回來。還有,如果車多時,可在內線一路跟著前面屁股,那就不用切回中線。
2、別人讓你,可閃左轉燈跟右轉燈各一下謝謝對方。
給大家參考
tokikawa wrote:
為何會有人會一直強調在台灣最高速行車不能行駛內線?
只是因為會擋到超速飆車的人?
內線開到最高速卻被開佔用罰單從沒聽說
可是超速被罰倒是司空見慣
所以到底是誰違規?
...(恕刪)
因為沒有路權
因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最高速行車 還是行車, 無"超車道"路權
擋到?
1.
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 超車者擁有路權 , 定速行駛是行車, 不是超車, 沒有路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為原因
致為導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 為結果
滿足前後因果關係, 則此法條成立
這個法條認定,"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是有可能造成"堵塞超車道行車者",是有前後因果關係的。
若未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則此"事實"不成立, 則不適用這個法條
而不是以法條去倒推, 創造出新的法條, 以”不堵塞”為由,去合法化”有安全車距未駛回原車道”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並不是不適用不罰就合法, 不能倒果為因, 類推法條, 創造出新的法條
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和"路權"是無關的,不應混為一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8#44522259
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超速是不影響行為者,超車道路權之取得。
例如: 綠燈一方擁有十字路口的路權, 紅燈一方要停止,讓其先行。不因為綠燈方向超速, 綠燈就沒有路權?
或幹道車有路權,支道車要讓, 並不會因為幹道車超速,支道車就不必讓
左轉車擁有左轉車道的路權, 不會因為左轉車超速, 左轉車道就沒路權,直行車就能行駛左轉車道。
2.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道”就是用來舒解”壅塞”的, 能超越到前方去,離開內側車道, 前方沒有車,就能維持車流為F車流, 就不會造成堵塞
若反其道而行,容許不離開,就是停止於超越的狀態, 容許有路隊長存在, 車流因此由F車流轉變為S-stable車流,
此舉等於將 F車流降等為S-stable車流, 若持續容許更多車不離開,將持續降等, 其S-stable車流就容易導致S-metastable車流發生,此即法規之”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然而, 車流一旦降等,很難控制, 是有可能"堵塞",這要看多少台車不離開, 車多到車與車的間距不足8米時, 就會降等到S-metastable車流, 開始堵塞
tokikawa wrote:
至於內線的極慢龜車就不再討論的範圍
是一定要讓道的
只是完全沒必要把"最高速限"扯進來
因為這和擋到超速車輛完全沒關係
...(恕刪)
"速限"是車速的限制條款, 路權是分配那一台車去走內側車道
無論超速,不超速, 龜速, 通通和"分配那一台車去走內側車道"無關
風馬牛不相及
在一定時空, 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有路權自然不必離開,可繼續超越。此時, 後車當然是依據"最高速限",行駛於其後(仍然是超越右邊的車當中),後車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不能稱為"超車",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所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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