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樓主不用再去申訴被打臉了~這個閘道我每天要經過兩次以上速限告示牌(80km/前有測速照相)就立在閘道要匯入主線的分隔島上(剛剛好在島的末端)不管上閘道或是中彰主線都看的到不信的話可以找時間自己再去走一次看看
airzard wrote:同理捷運也沒立牌不能殺人,那鄭捷可以申訴 講這個根本廢話誰會隨便殺人?那你家沒立牌大家可以也可以隨意進去啊!測速照相是有規範的!就算是高速公路警車照相的點都有立前常有測速照相!
樓主澄清回應達到10頁太可怕了也看到有人熱心的貼上照片很謝謝各位的討論但我想說的不是超速就合理甚麼東西的是單純想知道如果要申訴"程序該怎麼跑"我相信我再發文章的時候有清楚點出但是我看到各位回應的幾乎都很偏激我真的想知道"程序"拿到罰單時他只有跟你說可在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可是你拿到罰單的時候往往只剩下不到5天這個我想很怪吧如果今天你是無辜的想申訴怎麼辦??我想這點應該是值得大家討論的
mrdennisliu wrote:我想提供一個純法律上...(恕刪) 行政行為除了要符合明確性原則外,樓主這案例其實就是質疑這張行政處分是否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道交條例既規定舉發開單應在一定距離設立明顯標示,未踐行此程序所作行政處分,即是有程序瑕疵得撤銷之處分,人民對此當然有權利提起行政救濟。這也是憲法明文對人民財產權、訴訟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