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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是新車被撞的話,可以要求賠新的嗎?

Arthur0922 wrote:

小弟星期二交車的...昨天星期六就被撞成這樣
請問有法源可以要求對方或保險賠一台新車嗎?

(恕刪)


本人覺得

應該可以考慮要求對方或該保險公司

賠償一臺同型同款
開了5天 與 里程數 相同 的 新車..................
love love love
回文時有點同理心吧!
這篇的苦主是敘訴一部剛上路的新車被撞
我不敢判斷跟事實有多少差距
但樓主的態度不算離譜
能給建議就給建議.
一直在他第一時間的想法打轉(換新車)實在不厚道
何況樓主也接受事實了.
事情遇到就是得解決!
圓滿與否而已

我是不敢猜測如果相同的情況發生在我身上會如何?
如果換成你心態上又會如何?
雖說網路文化就是如此(口水嘴砲不休)
說比做簡單多了!
互相勉勵吧!!!
裁判字號: 91年度苗小字第80號
要 旨: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一百八十
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九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不慎駕車行為
追撞原告所承保之自小客車,並致原告所承保之自小客車後方受有損害,
被告自應就原告所承保車輛後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第按物被毀損時,被
害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
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
舊),經查,本件原告所承保之自小客車因本件車禍受損,本件車禍之發
生係因被告駕車行駛,未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致追撞原告所
承保前開自小客車之後方,而查,依原告所提修護估價單之各該修護項目
均係車輛後側之箱蓋、尾板、車燈、大
損修理,經核原告車輛所受損害與前開修護估價單載明之修護費別,堪認
均屬修理上之必要費用,原告所承保之上開車輛係八十四年七月一日領照
使用,至本件車禍發生時即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實際使用日數為四年八
月又十七天,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自應予以折舊,是上開零件部
分之修理費為一萬二千二百五十元,其折舊金額為一萬零八百四十五元應
予扣除,是原告得請求之零件部分修理費用為一千四百零五元(元以下四
拾五入),另工資係修理工人付出勞務之代價,為回復原狀時必要支出之
費用,無折舊可言,是修理費中之工資一萬一千六百元,被告自應全數賠
償,
準此,被害人即振宇五金行所得請求之必要修復費用為一萬三千零五
元。

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84、196 條(91.06.26)
bensonc9 wrote:
不知道為什麼您第一個狀況卻是由您自己的保險公司負責修復?


喔.........我有寫呢...所有撞到的車全部是最後那台連結車的保險公司買單的!

不過後來那件我就很不解
元凶是闖紅燈的痞子, 我是排隊要左轉的,
因為我沒跟那痞子相撞,所以變成後車的保險公司賠我,然後撞我的後車車主還要自掏腰包修他自己的車(聽他說30000多)
闖紅燈的痞子頂多一張闖紅燈罰單(對了,因為有力人士來關切,所以酒測沒做,罰單也沒開)
後車的保險公司說若是我跟闖紅燈的相撞,後車又撞上我,因為是闖紅燈的不對,所以闖紅燈的要全賠

總之,我實在一肚子氣,高速公路那次才剛修好,等了一個多月,領車當晚又撞
這兩次我雖是都沒出到錢,不過就是奇蒙子很不好
有人賠我就好了,後車車主我只能精神上同情他.........

對了,我的車與後車都只保第三責任險+任意險
只賠別人的車不賠自己的......因為車子已經是老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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