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hur0922 wrote:小弟星期二交車的...昨天星期六就被撞成這樣請問有法源可以要求對方或保險賠一台新車嗎?(恕刪) 本人覺得應該可以考慮要求對方或該保險公司賠償一臺同型同款開了5天 與 里程數 相同 的 新車..................
回文時有點同理心吧!這篇的苦主是敘訴一部剛上路的新車被撞我不敢判斷跟事實有多少差距但樓主的態度不算離譜能給建議就給建議.一直在他第一時間的想法打轉(換新車)實在不厚道何況樓主也接受事實了.事情遇到就是得解決!圓滿與否而已我是不敢猜測如果相同的情況發生在我身上會如何?如果換成你心態上又會如何?雖說網路文化就是如此(口水嘴砲不休)說比做簡單多了!互相勉勵吧!!!
裁判字號: 91年度苗小字第80號要 旨: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九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不慎駕車行為追撞原告所承保之自小客車,並致原告所承保之自小客車後方受有損害,被告自應就原告所承保車輛後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第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經查,本件原告所承保之自小客車因本件車禍受損,本件車禍之發生係因被告駕車行駛,未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致追撞原告所承保前開自小客車之後方,而查,依原告所提修護估價單之各該修護項目均係車輛後側之箱蓋、尾板、車燈、大損修理,經核原告車輛所受損害與前開修護估價單載明之修護費別,堪認均屬修理上之必要費用,原告所承保之上開車輛係八十四年七月一日領照使用,至本件車禍發生時即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實際使用日數為四年八月又十七天,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自應予以折舊,是上開零件部分之修理費為一萬二千二百五十元,其折舊金額為一萬零八百四十五元應予扣除,是原告得請求之零件部分修理費用為一千四百零五元(元以下四拾五入),另工資係修理工人付出勞務之代價,為回復原狀時必要支出之費用,無折舊可言,是修理費中之工資一萬一千六百元,被告自應全數賠償,準此,被害人即振宇五金行所得請求之必要修復費用為一萬三千零五元。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參考法條:民法 第 184、196 條(91.06.26)
bensonc9 wrote:不知道為什麼您第一個狀況卻是由您自己的保險公司負責修復? 喔.........我有寫呢...所有撞到的車全部是最後那台連結車的保險公司買單的!不過後來那件我就很不解元凶是闖紅燈的痞子, 我是排隊要左轉的,因為我沒跟那痞子相撞,所以變成後車的保險公司賠我,然後撞我的後車車主還要自掏腰包修他自己的車(聽他說30000多)闖紅燈的痞子頂多一張闖紅燈罰單(對了,因為有力人士來關切,所以酒測沒做,罰單也沒開)後車的保險公司說若是我跟闖紅燈的相撞,後車又撞上我,因為是闖紅燈的不對,所以闖紅燈的要全賠總之,我實在一肚子氣,高速公路那次才剛修好,等了一個多月,領車當晚又撞這兩次我雖是都沒出到錢,不過就是奇蒙子很不好有人賠我就好了,後車車主我只能精神上同情他.........對了,我的車與後車都只保第三責任險+任意險只賠別人的車不賠自己的......因為車子已經是老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