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ey chiang wrote:
大家七嘴八舌得沒有一個講得正確,屁話少講,就事論事
第一.現場為雙向單車道加劃雙黃線,所以右側超車百分之百錯,就算同向雙車道亦不能從右側超車,因我被開過罰單(鬼島怪法規)
第二.違規右側超車.後車撞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疑是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應注意而未注意,此為肇事主因;就算未打方向燈罰幾百塊了事,未打方向燈只是違規並未違法不是肇事主因
第三.交通隊初判有很大的問題,叫意花三千元送交裁決所鑑定,個人判斷樓主過失不超過兩成
第四,樓主有無受傷,小擦傷.扭傷都算,去醫院急診驗傷告對方過失傷害附加民事賠償,以上若陳訴屬實保證妳百分之百勝訴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修正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 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 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 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 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 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 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 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 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 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 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 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 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 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 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 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 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 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 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 。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 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 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 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 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 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 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 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 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 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 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 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 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 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ysrtom wrote:
總觀大大的文章,大大...(恕刪)
這位大大
右側不能超車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就法規看來
你只能按他喇叭或是閃超車燈
對方無正當理由不讓的話
就可以錄起來檢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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