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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自刪

如果樓主PO這篇文章的目的
是數落台灣法律(公務員)很爛、炫耀自己很厲害.......
那你做到了!
(謎:哈~~~果然有膽識,口才也不錯)
(謎:桌上有一大堆改裝部品,一雙手能拿多少盡管拿,一隻手不夠就二隻手)
(樓主謎:謝謝股長,我只想拿回我的合格檢驗證明)
(雷洛的梗!?)

順便告訴樓主,你今天在01那麼狂是沒用的
如果樓主真有本事,就進立法院闖一闖,為你們的改車同好爭取福利
(把車燈照在你臉上)
(古惑仔的梗!?)

flyshock wrote:
整棟大樓大致上都還算...(恕刪)


能得大大指名道姓兩次
深感榮幸

連改個車燈
都能扯上選舉,不想跟別人一樣....等等的大旗
真的令在下深感佩服


我相信
你我都知道這件事如果當時監理所的官員執意追究下去
最後的輸贏會落在主判的主觀認定上
畢竟這是一個模糊的地帶

所以有關誰對誰錯的討論就不用繼續下去了


至於我為何會對版主的PO文來回文討論
原因在版主的標題
因為整件事並無明確的誰對誰錯
版主卻信誓旦旦的認為自己"絕對"正確
大辣辣的的打上"您一定要知道的權利"
來強調這是的正確性

假設
有位車友看了版主PO文
也改了相同型式的大燈
卻被監理所判定驗車不過
該車友也如同開版版主所言回應
最後的輸贏會落在主判的身上
如果主判堅持認定那一層藍色的光圈屬於大燈燈泡的一部份
如此一來
你認為版主所PO的標題"您一定要知道的權利"
合適嗎?



你、我都知道
這次版主是在監理所官員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下僥倖過關
這種是本就可以做不可以說的事
而版主卻有著鼓勵大家去做的態度
你真的認為合適?


很多事情不該為反對而反對
應該去深究其中所表達出來的其他意涵



改車?對不對?
在個人的觀點中
只要他改的部分不影響其他人
不管是否合乎法律規範
我的"不認為不對"


最後再說明一次
我前篇的針對版主回文
是針對版主PO文的態度
而非改車?對不對?

如果要拿我的回文做討論
請從這個觀點去討論
因為改車?對不對?這是主觀的認定(沒有結果)
法律、法條是否完整
立委、民意代表是否做秀,是否有在意修改法條
這些一旦討論開來
就沒完沒了
而且絕對變成戰文
你我都不希望如此
2010年的9月不小心走進了Android的世界,從此變成了低頭一族 2014年10月入手了新歡 SONY Z3,從此頭又更低了

魏至聖 wrote:
話說某天小弟將大燈改...(恕刪)

讚唷讚唷!!
感謝分享~五分奉上
公堂之上不得提老木!!!
魏至聖 wrote:
話說某天小弟將大燈改裝為「環型光圈式」,這種燈有2段,第1段只亮光圈,第二段才頭燈全亮。到了驗車的時間,小弟也依規定到監理站報到,驗車過程一切順利,但到了檢驗燈光的時候,檢驗員告知我,頭燈雖然是白色,但環形燈為藍色,違反車燈只能是白色及黃色的規定,給我兩條路走,第一條將環形小燈的電源線剪掉,第二將頭燈改為原廠形式。

結果我直接告訴他,我要走第三條路,就是請監理站開一張書面的檢驗不合格的行政處分書給小弟,檢驗員聽完後覺得似乎遇到刁民,忙請股長出來和我溝通,股長果然不一樣,有讀過書的,詳細的為我解說,我小燈光圈顏色為藍色是不合法的

但我告訴他
中華民國規定車輛檢驗的法規只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裡面有關車燈的項目只有
頭燈(head lamp)、
車寬燈(clearance/front position lamp)、
尾燈(tail/rear position lamp)、
煞車燈(stop lamp)、
第三煞車燈(high mounted/S3 lamp)、
方向燈(direction indicator/turn signal lamp)、
後號牌燈(rear registration plate lamp)、
倒車燈(reversing lamp)、
危險警告燈(hazard warning lamp)

根本沒有「小燈」這個檢驗項目,股長聽完整個傻住,接著我說我大燈是白色並未違法規定,如果監理站要已檢驗項目以外的標準判定我車輛不合格的結果,就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該行政處分違法,而且您現在明明已知道對我做出驗車不合格的決定是違法的,您仍執意為之,就是故意侵害我的權利,有國家賠償法的責任。

股長果然是讀過書的,馬上向我道歉並讓我驗車通過。

這樣的案例其實也可應用在藍色晝行燈上,如果版上網友有改裝藍色晝行燈的,驗車時千萬不要被監理站給唬了。



亂七八糟的胡亂解釋, 還自以為是正確的?
監理站讓你過只能說他們專業不足或不想增加麻煩而已
法規不是讓你這樣東挑一點, 西撿一點解釋的

關於汽車(含機車在內)車燈的規定, 並不是像你說的, 只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而已
附件七只是實際作業的細則性參考, 並不是唯一的規定, 還必須符合上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規定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其中第16條第一項第二款是規定大燈以外的車燈項目, 第一款更規定異動未申報登記要罰
而大燈則是規定在第18條的電系當中, 屬於更加嚴格的項目


接著再看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7 條 汽車所有人申請新領牌照登記應依下列規定繳驗車輛來歷憑證,經檢驗合
格後發給牌照:....國產及進口之車輛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
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
領照。

第 23 條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
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
,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第 23-1 條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第 39 條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下列規定:
七、各種燈光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八、車輛尺度、顏色、車身式樣與紀錄相符,車身標識合於第四十二條之
規定。

第 39-1 條 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下列規定:
六、各種燈光完備,作用正常。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頭燈設備變更者,
其燈光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變更檢驗規定。
七、車輛尺度、顏色、車身式樣與紀錄相符,車身標識完好合於第四十二
條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大客車車重應與紀錄相
符。

這裡是講如果沒有依照車輛登記或異動登記的標準, 如果沒達到是不合格的
如果不合格或異動未登記上路, 是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裁罰的

其中很明顯可以看到不但各類燈光樣式, 連車身式樣及車架、車身等都要符合規定
而所謂異動就是指不符合當初申請牌照時, 製造廠通過的規格


而最後, 關於車燈並必須符合附件十五及附件七的規定
依據前面的法規層層推下來, 凡在這兩個附件中規格不符或是沒有的燈光項目都不能裝



你如果說那是大燈, 你必須符合附件七、十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39條、39-1條並驗車登記
否則上路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8條

你如果說那是大燈以外的燈光, 你必須符合附件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1條、39條、39-1條並驗車登記
否則上路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6條第一項第二款

你如果說那是其他設備, 你必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39條、39-1條並驗車登記
否則上路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6條第一項第一款


如果照你的解釋, 裝了燈驗車時只驗附件七有的, 沒有的都不用驗, 就算合格
那我可不可以在車上裝一個探照燈? 或乾脆裝一支火箭筒算了?
你想一想, 連車牌上貼東西不合規定都不合格了, 裝了燈有這麼好驗過?


最後, 你也不想要說打行政訴訟很簡單, 還可以要求他們國家賠償
第一點, 你要求的所謂書面行政處分, 很簡單, 驗車不合格的單子就是了
第二點, 你拿著這個行政處分去訴願或打行政訴訟, 最多就是讓你驗車通過了而已
第三點, 除非你證明驗車沒過是公務員違法造成你的損失, 不然也沒有國家賠償的適用
請問台灣交通條例是否有條~ 除警車或特別許可車輛以外, 不可使用藍色燈號?

相信世界各地警車多數有用藍燈, 私家車輛用藍燈容易令其他司機混淆, 台灣可能例外, keke
一共是500分不夠再跟我說.真的說的太好了...

請問台灣交通條例有否一條 ~ 除警車或特別去可車輛以外, 不可使用藍色燈號

世界各地警車多數用藍色燈號, 為免令其他司機混淆, 法例多數有這條, 可能台灣例外 keke
請問台灣交通條例有否一條 ~ 除警車或特別去可車輛以外, 不可使用藍色燈號

世界各地警車多數用藍色燈號, 為免令其他司機混淆, 法例多數有這條, 可能台灣例外 keke

魏至聖 wrote:
話說某天小弟將大燈改...(恕刪)


請問台灣交通條例有否一條 ~ 除警車或特別去可車輛以外, 不可使用藍色燈號

世界各地警車多數用藍色燈號, 為免令其他司機混淆, 法例多數有這條, 可能台灣例外 ke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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