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nobodyo wrote:看板大寫了一堆,還引用原廠英文新聞稿劈哩啪啦......重點是,人家還肯花時間翻譯,你連翻譯都懶就直接拷貝人家的文章,這就是抄襲!!!其他的就不用說了~ 樓主主要是來道歉, 他又沒有說他不是抄襲, 你在激動個什麼勁?
看到樓主寫說後續的問題已非他能解決,也許可能已經變成公司和公司之間的法律問題了,所以01這樣處理也不是不合理,畢竟公司有公司的規定,但樓主這種敢於面對自己的錯誤的態度,不但是他個人的社會經驗的成長,更是給我們這些外人一次機會教育,也祝樓主能順利找到下一份工作
piyopiyo765 wrote:我唯一想到的就是,自行請辭而不是開除,這樣就拿不到資遣費....(恕刪) 依照樓主所說的情況,應該算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是不是算重大...?依其職務及工作內容,還有01的屬性,很可能會算是"重大違規"喔!所以不論是自行請辭或是被公司"fire!"應該都拿不到資遣費跟預告期間工資...這是我的看法...
piyopiyo765 wrote:我唯一想到的就是,自...(恕刪) 不過自行請辭 面子上好像好一點 找下個工作也比較好解釋以版大的狀況 如果有資遣費用不知道可拿幾個基數? 滿一年才半個......只是依照勞雇契約 員工自身的疏失導致被開除不曉得是否可以領取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