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三月,交通部修正了「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主要修改了其中第四條關於幼童安置於安全椅的方式。其中第一項原本規定1歲以下、體重未達10公斤的幼童需乘坐後向式幼童用座椅,現在則修正為2歲以下皆須乘坐;至於第二項條文原本規定年齡1~4歲、體重10~18公斤以下需乘坐後座之幼童用座椅,現在則修改為年齡2~4歲、體重10~18公斤,另加入了「優先選用後向式兒童用座椅為宜」的文字。至於第三項規定則並未改變,4~12歲、體重18~36公斤的兒童需乘坐於後座並繫上安全帶。而不依照規定使用兒童安全座椅者則會處1,500~3,000元罰鍰。
法規之所以有這樣的修正,是因為0~2歲的幼兒脖子與頸部尚未發育完整,而絕大多數的撞擊事故都是前向撞擊,此時兒童的脖子與頭部因慣性而導致的「甩鞭效應」有可能讓頸部受到嚴重傷害,而後向式兒童安全座椅則可大幅減輕此狀況下對於頸部的傷害,這也是這次修法中,即使2~4歲的幼童也建議「優先選用後向式兒童用座椅」的原因。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修正前後比較
修正前 | 現行條例 | |
後座後向式安全椅/嬰兒用臥床 | 1歲以下、體重未達10公斤 | 2歲以下 |
後座兒童安全座椅 | 1~4歲、體重10~18公斤 | 2~4歲、10~18公斤 |
乘坐後座並繫上安全帶 | 4~12歲、體重18~36公斤 | 4~12歲、體重18~36公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