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察給的回覆
首先恭喜長時間占用內線車道的慢速車再得一分
以後正常行駛的車輛,利用遇到內線車道慢速行駛的時候請當作是修行
跟著慢慢開,慢慢欣賞風景
也感謝警察大人消極地處理態度,積非成並且鼓勵非壅塞時慢速占用內線車道
不堵塞時開內線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護航
堵塞時開內線可以用保持安全距離做理由
棒棒

巡邏車放縱雍塞時行駛內線車道的慢速車時可以檢舉他瀆職嗎?
經過陸橋下掛布條鼓勵檢舉也是掛爽的就是了?
苦主您好:
您於106年5月20日以電子郵件向國道公路警察局檢舉交通違規案(車號:XXX-XXXX),本大隊查復如下:
(一)查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規定:「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依上開規定,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合先敘明。
(二)有關取締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占用)內側車道慢速車輛之違規行為,其取締採證要件,必須有被檢舉車輛之行駛速度,且所使用測速儀器必需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器材取證始能告發,倘無法採證被檢舉車輛之行駛速度,因舉證資料欠缺明確、完整性,並無法據以製單舉發,爰此,本案以不舉發為宜。然為建立用路人守法觀念,共同營造優質、安全行車環境,本大隊平時即將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占用)內側車道慢速車輛之違規行為列為執法重點工作,查105年度共計取締上述慢速違規態樣785件,爰將持續要求所屬嚴正執法,以維護高速公路行車之順暢及安全。
(三)日前電視媒體TVBA臺記者報導龜速車佔用內側車道1事,查該臺記者係透過電話詢問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且囿於新聞報導時間限制僅擷取電話錄音片段,未能將採訪時所解釋之內容完整報導呈現致生疑義,容有誤解,祈您諒察。
(四)感謝您關心警政交通,若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敬祝安康。
(五)承辦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
承辦人:李青鴻
聯絡電話:(06)6321059轉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