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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賴原則判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014/967741/

不要以為人被車撞到了,對方一定得負責,還是得視肇責而定!
《聯合報》報導,蔡女去年8月深夜騎機車載女友人,沿高雄市三民區中華路慢車道往左營方向行駛,不慎撞上違規走在慢車道的陳男,對方送醫延至同年11月中死亡,家屬提告過失致死罪嫌並求償200萬元。蔡女表示並未超速,是對方突然出現,才煞車不及撞上。
法官調閱路口監視畫面發現,當時天色昏暗,陳走在慢車道上靠近分隔島,多數機車都快速閃過或擦身而過,蔡女因右方緊鄰一輛機車,閃避不及而撞上,可見陳案發時有穿越慢車道行為。
法官認為,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人應在人行道或靠邊行走,禁止穿越設有劃分島、護欄的路段;陳深夜違規走在慢車道上,讓一般駕駛人難以預料,依信賴原則,遵守交通規則的蔡女無罪,並駁回死者家屬附帶民事求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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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
2016-10-14 8:5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院 原則判例
雖然最高法院這樣解釋,但感覺這條還是很看法官的自由心證?另外它跟另一個天王條款"應注意未注意"有沒有互相矛盾衝突?

ilovesinging wrote:
雖然最高法院這樣解...(恕刪)


這跟進化程度有關, 每個法官進化程度不同.

還停留在恐龍時代的, 每天都在 "應注意 能注意而未注意".
有發現今天已經快 2017 年的, 比較不會去提那個天條.
最後這三個字才是重點........"可上訴"

所以還不是定論......

jc121214 wrote:
最後這三個字才是重點........"可上訴"
所以還不是定論.........(恕刪)


+100...

昨天才一個判了21年死刑跟無期徒刑的,昨天改判無罪定讞....

在台灣,一切都是有可能的...
反正法官屁股拍拍,什麼事都沒有,終身俸照領
一個人就這樣被白關了20年,好吧,算你倒霉.....(安全駕駛撞到違規的不也是這樣,自己倒楣,認了)

冤獄賠償2000萬....
拜託,那是你我的稅金去賠給他,那幾個法官一毛錢都不用出

ilovesinging wrote:
雖然最高法院這樣解...(恕刪)

應該是 應注意 "能夠注意" 未注意
"陳深夜違規走在慢車道上,讓一般駕駛人難以預料"
這樣能夠完全注意到嗎

ilovesinging wrote:
雖然最高法院這樣解...(恕刪)


就是有未注意才需要主張信賴原則,沒有未注意的情形直接就無罪了
jc121214 wrote:
最後這三個字才是重...(恕刪)


除了終審判決,所有的的判決都可上訴,就會寫這3個字

ilovesinging wrote:
雖然最高法院這樣解...(恕刪)


完整是"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

應是義務,能是可行性。

有注意義務,並有注意的可行性,而未注意才會吃上這條

一樣的狀況,如果發生在白天,因為駕駛有注意前方的義務,且白天前方視線無礙時符合"能注意"這條,才會吃上"未注意"

而這個案例法官不用這條,就在於深夜的視線問題。雖然騎士有注意前方的義務,但夜色昏暗使騎士無法注意到


黃日重 wrote:
http://www...(恕刪)


這個案子上訴到2審,
很可能翻盤!
我的老師(現任法官,18年法官經驗)上課時提到案例,
汽機車在斑馬線上撞到行人,
即使行人闖紅燈,駕駛仍然有刑責,
這是目前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的,
目前還沒更改!
~~砍掉後~~就能重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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