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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為人被車撞到了,對方一定得負責,還是得視肇責而定!
《聯合報》報導,蔡女去年8月深夜騎機車載女友人,沿高雄市三民區中華路慢車道往左營方向行駛,不慎撞上違規走在慢車道的陳男,對方送醫延至同年11月中死亡,家屬提告過失致死罪嫌並求償200萬元。蔡女表示並未超速,是對方突然出現,才煞車不及撞上。
法官調閱路口監視畫面發現,當時天色昏暗,陳走在慢車道上靠近分隔島,多數機車都快速閃過或擦身而過,蔡女因右方緊鄰一輛機車,閃避不及而撞上,可見陳案發時有穿越慢車道行為。
法官認為,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人應在人行道或靠邊行走,禁止穿越設有劃分島、護欄的路段;陳深夜違規走在慢車道上,讓一般駕駛人難以預料,依信賴原則,遵守交通規則的蔡女無罪,並駁回死者家屬附帶民事求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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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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