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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著舊雞毛當令箭的內線龜車

行車於路上多保持著我讓你、你讓我的心態,為每個人創造更好的用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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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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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專題網頁 (專題網頁??????)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1.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 (現在已經民國101年了耶~~~~)
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
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2.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
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3.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2012-05-24 9:5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雞毛 內線龜車

說的好~~樓主有憑有據,也比那些搞不好連車都沒開幾次的鍵盤嘴砲手有誠意多了!!

這問題真的沒必要放大~不過就是開車!!


ShuanZun wrote: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恕刪)
給版主按個讚!
所以不佔用內線車道,不僅是出於公益的最低道德要求,而且也有法源依據!
講的很好~
但只針對內線未達最高速率110的人才叫做龜車


(五)小心超車
1. 如欲超越前車,於變換車道加速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方向燈,駛回原行車道。(千萬不要以為車頭過車身就過了)
2. 前行車輛的速度,已達到該路段之最高速限時,請勿超車。
3. 以當時的行車速度,估計所需之超車時間及距離,在安全無虞之原則下,才可超車。
4. 駕駛人要有「能不超車,就不超車」的安全邊際觀念,千萬不要賭氣,彼此超越或競駛搶先,更不可在高速公路上『飆
車』。

高工局網站

eadison.liu wrote:
講的很好~但只針對內...(恕刪)


真的很好笑, 拿宣導網頁的內容跟法律條文比??

人家都拿出法律條文了還想凹什麼阿??

況且如何確定車子的表速已到達法定最高速度?

那些在哭邀從後方過來的車一定就是超速的人,

大概不知道每台車都是快樂表吧, 只是快樂的程度不同.

比別人慢就不要佔著毛坑不拉屎,

能內側超車為何還要為了一些冥頑不靈的人切到外側阿?
ShuanZun wrote:
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專題網頁 (專題網頁??????)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1.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 (現在已經民國101年了耶~~~~),
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
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2.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
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3.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恕刪)


奇怪!為何就是有人一知半解、斷章取義的就來發個一篇文,又蓋起了另一棟樓呢!

就藍字部份不是很明顯嗎?主管機關考量到道路的使用效益,各種道路(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等)

的內側車道如果只限定超車才能行駛,這條車道的使用效益過低,尤其台灣地小人稠車多,

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無法像國外很多國家一樣來個雙向各六線道、八線道的!所以才會增列

"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放寬這條內側車道的使用權限,不然相當比例的路段大概都只有三個車道,

就只有兩個車道能正常行駛且塞著車的話,卻空著一條內側車道空蕩蕩的要幹嘛!?

這樣真的有很難理解、很難接受嗎?每個字都是繁體中文,寫的清清楚楚,至少受過國民義務教育的人,

有人還看不懂嗎?

反正一種米養百樣人,同樣適用於開車:法律就這麼規定,在"不違法的前提下",車子開上路,
隨你怎麼開都行!


以我為例:在我確實瞭解了內側車道的使用規定之後,

1. 我是前車:

1.1 我被後車(非救護車或警車)逼車,但我是以(不管是錶速、GPS速、測速槍的速也好)最高速限行駛。

==> 看當時的心情好壞。

1.1.1 心情好,在路況允許切回內側第二車道的情況下,讓道給後車。

1.1.2 心情不好,在我都能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了,表示前方車流順暢,路況極佳,

我沒有因為車速過慢造成後方車流堵塞。所以也請後車看心情決定,要嘛保持安全車距

跟在後面,不然就看要切到哪一車道隨你。

1.2 我被後車(非救護車或警車)逼車,但我車速未及最高速限。

==> 看當時的心情好壞。

1.2.1 心情好,在路況允許切回內側第二車道的情況下,讓道給後車。

1.2.2 心情不好,自己加速到最高速限(不管是錶速、GPS速、測速槍的速也好),

在我都能再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了,表示前方車流順暢,路況極佳,

我沒有因為車速過慢造成後方車流堵塞。所以也請後車看心情決定,

要嘛保持安全車距跟在後面,不然就看要切到哪一車道隨你。

2. 我是後車:

2.1 前車以最高速限(不管是錶速、GPS速、測速槍的速也好)行駛。

==> 看當時的心情好壞。

2.1.1 心情好,保持安全車距跟在前車後面。

2.1.2 心情不好,因為前車已經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了,

自己想維持最高速限行駛,不想受到在中外車道鑽來

鑽去的大卡車、拖板車、貨櫃車的驚嚇,即使是心情不好,

我也願意保持安全車距跟在前車後面,因為"超速"去超車是違法的!

2.2 前車未以最高速限(不管是錶速、GPS速、測速槍的速也好)行駛於內側車道。

==> 看當時的心情好壞。

2.2.1 心情好,以閃燈或按喇叭的方式,提醒前車,讓前車視心情好壞決定是要加速

到最高速限還是要讓道。前車願意加速的話,我就安全跟車;不願意加速

又不讓道的話,我就開到第二車道,他自然一會兒就落後於我,屆時再開回

內側車道維持最高速限行駛。(不保持安全距離的逼車→違法,斷不採行!)

2.2.2 心情不好,我就開到第二車道,他自然一會兒就落後於我,屆時再開回

內側車道維持最高速限行駛。(不保持安全距離的逼車→違法,斷不採行!)


總之,上路後,每個人所遇到的路況各自不同,再加上駕駛人的各種生理、心理因素,綜合起來是

多麼的錯綜複雜啊!如何保持行車安全?!確實遵守道路使用規定的前提下開車就沒錯!縱使當時的

心情好壞都不該影響到做出理性理智的正確判斷!











hyperhuman wrote:
真的很好笑, 拿宣導...(恕刪)


好笑的好像是你~什麼叫宣導~

宣導就是讓你知道你所不知道的事情~
人性的問題拿什麼法條都是白搭的,就像有人覺得有打雙黃燈就停的理直氣壯一樣,根本不會顧慮他人感受。

eadison.liu wrote:
好笑的好像是你~什麼...(恕刪)


誰好笑大家應該都看得出來, 就不跟您爭辯宣導與法律的問題了,

反正我是閃兩下燈不讓我就自找方法超越的人, 爭吵這也沒啥意義, 浪費時間罷了

您就繼續您的堅持吧, 反正您開車以您為中心的思想是改不了了...
eadison.liu wrote:
2. 前行車輛的速度,已達到該路段之最高速限時,請勿超車。

我想超的話你還是一樣要滾一邊去!!
因為高公局的回文已經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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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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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跟你不熟!!請不要傳私訊給我~~除非你欠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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