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小弟的車子被警察伯伯臨檢
在屋七嗎黑的凌晨大約兩點警察伯伯還很認真的拿出尺量我的車高
哇咧129cm車高過低被抓包.....
據說要符合原廠登記的誤差2%內才合格
小弟的是k6三門原廠登記135cm
好吧,只好乖乖認命被開單,畢竟是有偷改過的騙不了人
那時警察伯伯說只要去監理所複檢驗車過後就不用罰錢
所以小弟就乖乖的把原廠避震器裝回去準備要去複檢
但是現在問題來了
第一個問題就是
雖然已經換回原廠避震器後車高大約132cm
但還是低過規範的2%
這樣去監理所複檢到底會不會過阿?
第二個問題就是
那時警察伯伯說複檢過後就不用罰錢
但是我去問監理所得到的答覆是開單就是要罰錢了
而且一罰就是$3600大洋
監理所推給警察說警察銷案就可以不用罰
警察推給監理所說他們只是負責開單罰不罰是監理所的事
請問這樣是不是真的就要悶的頭皮去繳錢?
有方法可以不用繳嗎?
據說可以用申述的方法,但是理由要寫啥比較容易過阿?
很想寫說因為避震器漏油所以才變那麼低
平常去驗車也都有過平常開車也沒啥異常所以沒有察覺
不過好像這樣寫也不會過吧?
各位大大有沒啥好建議呢?
法規如下:
三、本點汽車設備變更須經合法業者辦理,並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一)本項汽車設備變更須經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其營業項目列有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或與變更項目有關之合法業者辦理改(加)裝。
設備分類 變更項目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車身 絞盤 1.僅限安裝於拖吊車、救濟車、工程救險車或經消防機關同意專供救災(險)車輛。
2.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加裝聯結器(貨車兼供曳引) 1.非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車輛,出廠證或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載明有總聯結重量者。
2.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車輛,且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中有註明總聯結重量者。
車身式樣變更(或附加設備):罐體、槽體 應符合第三十九條第二十五款之規定。
車身式樣變更(或附加設備):蓬式、柵式、補胎機具、附水槽、昇降機、廂式、框式、平板式、冷藏、冷凍、保溫 1.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2.裝置於車身後方時不得突出車身兩側;裝置於車身兩側時不得突出車身後方,致影響行車安全。
底盤 懸吊系統之避震器 變更後不得超過原核定車身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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