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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稅被追討催繳一問

本人過去所使用之車輛於民國92年因逾檢註銷,然近日卻收到89年度積欠燃繳稅催繳通知,按行政執行法第7條之規定: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依上所述,本人所積欠之燃料費已逾10年的追討期(5年內執行+5年內未執行終結),但仍未執行完畢,應不得再予執行。想請問版上專家,監理機關所寄發的催繳通知,是否已經違法?於法,這筆款項是否應再補繳呢?
2011-12-04 21:1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汽車燃料稅

ssh6358 wrote:
本人過去所使用之車輛...(恕刪)


寫信去監理機關申訴吧...
如果違法,他也沒膽強制執行...
同是天涯愛車人,相逢何必曾相識...
是費 不是稅

90年3月1日 好像有新修正

以後是 5+5吧

90年 以前 好像追溯期是 15年

另請高手指正
謝謝上位二位的指教,但是好像已經找到答案了

據自由時報2011/11/25報導--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25/today-life8.htm車早報廢~還被催繳11年前燃料費


台中市民趙先生昨天指出,他的車老舊不堪行駛,九十一年時送給開修車廠的親友拆解零件使用,卻收到「八十九年以前累欠汽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書」,要求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補繳六千二百一十元,真是傻眼,一般欠費或欠稅不是應在五年內追繳?過十一年才追繳,實在太誇張了!

台中市議員陳世凱則批評,監理單位像「恐龍」,過了十一年才催繳欠費,讓民眾覺得政府死要錢,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稅、費追繳年限僅五年,呼籲收到這類通知書的車主,一定要申訴主張自身權益。

台中區監理所稅費科長賴素霞指出,最近陸續接獲類似趙先生這類申訴案,之前行政法院判例認為,九十年以前欠費,九十年以後催繳期限應以五年為限,但法務部及交通部仍主張,依民法九十年以前欠費追繳期限為十五年,爭議很大。台中區監理所決議申訴者、未繳者可不用繳,電腦系統會註記不再催繳,但已繳交者不退費。

小弟已發文監理機關,靜待回應了~

ssh6358 wrote:
謝謝上位二位的指教,...(恕刪)


恭喜!
不用繳了...
同是天涯愛車人,相逢何必曾相識...

就是有人可以不繳稅, 社會公理何在 ?

ytsai4108 wrote:
就是有人可以不繳稅,...(恕刪)



我也是這個感覺, 該繳而不繳, 鑽行政單位的疏忽而不繳稅, 除非這個稅制有問題而抗稅就算了, 車子報廢前的稅應該繳吧, ~~~
關於催繳燃料稅一事,近日層出不窮,而是監理機關各唱各的調,讓民眾無所適從,再援引自由時報2011/12/3之報導給各位參考。

11年前汽燃費 要不要繳沒個準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dec/3/today-life9.htm

〔記者林相美、林嘉琪/台北報導〕到底要不要繳?監理單位最近開始催繳十一年前欠繳的汽車燃料使用費,與行政程序法催繳期限五年的規定有出入。一位被催繳八十九年汽燃費共一千一百廿元的林姓民眾去函苗栗監理站詢問,監理站回函請求權時效仍有爭議,建議「暫」不需繳納,待法務部、交通部定案再通知。民眾批評,政府缺錢缺很兇,各單位都還不同調,就急著跟民眾要錢,作業草率。

同時關於這問題,再援引法院判例,說明如下:

被催繳12年前燃料費 拒繳勝訴 還要回3年費用(自由時報2011/11/2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27/today-so11.htm

〔記者楊國文、林孟婷/綜合報導〕時機歹歹,民眾面對罰單是能省就省,分文必爭!台南市男子蘇水波84年起欠繳汽車燃料費6年,交通部公路總局卻在96年才要求他繳欠費,但蘇某查知,法定請求權的期限是5年,公路總局已逾時了,遂要求免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有理,判蘇某勝訴。此案可上訴。

此事件的重點在於政府機關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要民眾怎麼遵循呢?更何況小弟的牌照燃料稅可是一直繳到92年,卻在10多年後突然冒出這麼一筆欠繳記錄,小市民也只是透過合法管道,爭取自己權益罷了~
這就是我們奇怪的法規
燃料使用費隨油徵收不就沒欠費這問題了
還搞什麼每年繳一次
國稅都有人敢不繳了,一個區區地方規費算什麼
欠國家錢,國家是可以強制管收
地方規費呢,懂法律的知道,想繳就繳,不想繳就拖著


ytsai4108 wrote:
就是有人可以不繳稅,...(恕刪)

請問谁還會記得10年前的稅到底有沒有繳?
車子都報廢了還有人留單據?
所以政府才會設立5年追訴期啊不是嗎?
要是刻意不繳稅.次年繳稅時會一併通知吧
作業疏失怪罪於民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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