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l6081818 wrote:不用改一下標題嗎?標...(恕刪) 這不是溝通不良這是廣告寫的好看實際上自行單方面修改契約規定有點近似惡意欺騙了!你去住大飯店或民宿的一泊二食晚餐如果說明7點準時開始那耽擱延誤消費者需自行負責可能的損失或不便如果註明用餐時間6:30-9:00那只要9點前能用餐完畢就可以了幾點進餐廳是個人權益這不是常識嗎?早餐供應時間寫6點半到十點你9點進去告訴你結束了你能接受嗎?或等你入住後吃飯時間才打電話催你怪你飯菜都準備好也涼了海鮮都不新鮮了怎麼還不來吃!讓你沒準備措手不及卻不檢討餐廳自己不該單方面修改用餐時間或至少先行告知已修改用餐時間規定讓消費者有所準備你覺得這對消費者公平嗎?本以為20年前的台灣才會出現這種不尊重消費者權益的店現在知道目前可能還是有跟第三世界某些地方一樣水準的服務業。
虛無漫遊 wrote:那你自己開一家,看你...(恕刪) 遵守契約規定提供明確說明並照著實施這是餐飲服務業最基本應該有的要求根本還提不上服務好不好只是最基本最底線應該有的素質。這一點大部分的餐飲服務業即使服務不好也做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