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由墾丁民宿協會出面處理此事,這件事情已告和平落幕,在此感謝各位熱心的網友提供協助,謝謝大家的關心!
所以沒有和他們討論這部分
只是想說既然都只差十多分鐘就到現場
還是趕快去和民宿道歉後再離開
沒有想太多
後來因為第二天發布陸上颱風警報
所以我們才會以為第二天的訂金可退
中午打電話給民宿做確認
但是老闆娘說他沒收我們第二天的訂金
是收我們"第一天所有的房價"(可是我們根本沒住)!
"我沒有收你們第二天的訂金~當天你們超過三點了餒~
所以你們所有房價要付給我們餒!是這樣子的餒"
剛剛在聽一次錄音檔~民宿老闆娘多次強調這點!!
他堅持沒收我們第二天訂金.而是收第一天所有房價!
說真的~我實在不太懂法律上有規定超過三點若沒住也要付全部房價嗎??
那如果有人和我們狀況一樣~但只有訂一天的房間~是不是除了訂金~沒有住也要再補房價!?
這樣也很怪吧!?
a100000921 wrote:
希望我的經驗...(恕刪)
樓主,你們實在太單純了!
行政院消保會民宿定型化契約
第九條寫的很明確:退全部!
還有,退不退的重點根本不是你有沒有去!
如果因為住下來,會造成隔天回不去、不能玩,仍是可以退啦!
建議向消保官申訴,不會的話可以PM,需要的話,可以幫忙擬內容,之後可以網路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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