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ny01199 wrote:那如果照你說的七天猶...(恕刪) 猶豫期和鑑賞期是不一樣的猶豫期內,你可以"無條件退款"說不要買不需要任何理由,但包裝不能拆且店家一定要退你錢鑑賞期,只是字面上"鑑賞"2個字說的藝術一點其實就是"新品缺失檢查"7天內有任何缺失,店家保證功能上完好甚至會換一隻新的給你但一拆封,進入鑑賞期,就代表一定要購買現在人常常把猶豫期和鑑賞期搞混像樓主,拆了用了有問題,可以維修到好不能維修,也要換一隻新的給他但要退費,請付整新費用這很合理只是我也覺得,發文詢問要怎麼拆背蓋然後說沒拆過不合常理而那個傷痕,又剛好在那個位子補充:如果真的如樓主所說發了文又沒拆機,當初也沒檢查外觀也只能自認倒楣了誰叫所有的事,都那麼剛好發生了還有,別被購物台"7天鑑賞期、不滿意退貨"這句話誤導了那是購物台給的方便,不是法規上就這樣規定
關於網路上購買的七天猶豫期和七天鑑賞期其實都是一樣的七天內只要商品沒問題都可以無條件退貨買來後不合用也一樣沒有什麼包裝拆了就不能退這回事網路上有很多文章解釋我就不轉貼了只是怕大家以為拆包裝就不能退所以提醒一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9第 19 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消保法中根本沒有分什麼 "鑑賞期" 及 "猶豫期",那都是商家自己發明出來的名詞規定較大規模或上市櫃公司重視品牌形象的就讓你即使拆封過七日內一樣可退,只要商品保持全新狀態,甚至讓你盡量用到不滿意都可退,所以就自己發明鑑賞期小商店到網拍業者因為負擔不起處理拆封過的商品及退貨的運費,一個月要是多個幾件可能就沒賺了所以就自己發明 "猶豫期不等於鑑賞期" 這類的規定,有些業者更是註明退貨費用必須由消費者自己負擔只能說大家都是出來賺錢混口飯吃的,有時不要狀況太誇張盡量都不要互相為難對方,如果能多負擔一點錢的就找規模大的品牌,退貨都很阿莎力好市多為什麼一天到晚都擠滿人,跟該公司退貨政策多少也有關,烤雞吃到只剩骨頭了都照樣讓你退
wwefan wrote:http://law...(恕刪) 消保法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試用還是要負擔回復原狀的費用,只是以民法259條為基準當然如果你都沒用,不用負擔價款是對的,如果你用爽爽7天才說要退,還是要負一點費用不是比較合理乎?這消保法19條的第二項也就是為什麼如PCHOME所稱的猶豫期並非試用期之由來,其有法源依據。
enjoylife05 wrote:當然如果你都沒用,不用負擔價款是對的,如果你用爽爽7天才說要退,還是要負一點費用不是比較合理乎? 完全不合理網購7天之內退貨只會有兩種結果1. 商品回復原狀、讓退、金額全退2. 商品未能回復原狀、不讓退、商品再退返消費者;金額全不退根本不會有爽用7天,但只要負擔一點費用就能退,那一點費用是多少費用?10%?50%?80%?我想這會產生更多消費糾紛吧,只有全退、全不退,沒有退一部分的,不管站在賣家或買家立場都一樣至於退貨時的重點是 "商品是否為回復原狀"商品回復原狀是由誰認定?是由賣方認定,換言之不論商品是未拆封或只用了1秒或爽用了7天,只要賣方判定商品已回復原狀就必須讓退、商品就算未拆封但未能回復原狀一樣不讓退(比如消費者未拆封就摔到導致內部產品損壞)
開版者無法釐清為何貼鏡頭要拆背蓋這個疑問而企圖拆背蓋也是事實也無法證明你是否已有開背蓋行為況且,對一個想要衝市佔的新廠商也不會想沒事得罪客戶會對你Charge費用,一定是有十足的證據如果你問心無愧,就去消保官申訴吧或是走司法仲裁如果你不敢.....那就沒甚麼好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