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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牛肉麵店「難吃」部落客判賠20萬

不好吃跟朋友抱怨就好 頂多不要再去了 寫出來自討苦吃 活該兩字

姑且不論真的好不好吃 每個人口味不一樣憑什麼批評?

說什麼表達自己意見 那別人說你白癡然後說他是表達他的意見怎麼樣?

恐龍法官來恐龍法官去的 怎麼不要先問問自己是不是被媒體渲染給蒙蔽了?

腦袋都不動只會附和誇大不實亂編故事的恐龍記者真是沒救了



achilles0117 wrote:
我好像對這新聞有印象...(恕刪)



難到每個人都要當立委 這樣講話 才不會被告嗎


店家也真是的 別人講就講 自己做得好吃 不怕沒有人去吃
一定是心虛
引用:為什麼只能說好吃,不能說難吃!
這是什麼法官
這是什麼社會
這是什麼國家
一堆怪獸!
只會管東管西,
無能......





你到底有沒有看討論串阿
你到底有沒有看討論串阿

沒看就不要回
可以嗎
bryantchin wrote:
難到每個人都要當立委...(恕刪)

我大約看了一下判決書後半段(太長就稍微看了一下),
法官針對的是文章中帶有挾怨報復的文字攻擊,
而不是針對難吃的判決阿~

我覺得這判決也可以告訴我們,
在分享文章的同時,要拿捏分寸,
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像小S姐一樣,
可以口無遮攔的這樣將心中的os寫出來.

阿~不然就到傳說中相當恐怖的島...k島!
目前我還沒有看過有人發言被抓到過....

玉景芒果 wrote:
不好吃跟朋友抱怨就好...(恕刪)


我覺得難吃是應該講出來!

你根本沒注意看文章吧= =

被告是因為他亂講衛生!

沒人會因為說不好吃真的被告成功的~
雲某曾經在一家小吃店點碗蓋飯,
吃到一半實舀到小強的腳,小強腳挑掉繼續吃~
原本是打算取材寫寫文,不過因為這隻小強腳打消念頭,
我只當是特例而已,一樓店家本來就難杜決小強入侵,
何必多說閒話去擋人財路?
評論別人要有技巧~
連飯店主廚應該不會公開用難吃兩個字眼來評論!!!
好不好吃讓生意來評論~~北南兩地口味就很大差別了~
如果我公開說你的工作能力很差!那我會不會也被告~我也可以說我有言論自由!
講話要有技巧啦~
支持 "就事論事",不支持網路言論的群眾暴力...

若因為個人觀感、而沒有事實證據,一傳十、十傳百,店家的生意到最後受影響了,事實的真相卻不得而知,對店家也是單方面的不公平。

最好是如果有爭議,當下就要跟店家提出消費者的意見,事後諸葛或是放馬後炮很容易造成爭議的。
順便推一下老台中人的回憶(老店新開)!!

菜根香牛肉麵
店址:台中市西區向上南路一段233號
(萬壽棒球場/公園對面)
簡略PO判決文
參考、參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XXXX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XXX號)
,本院判決如下:

本件依被告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前開文字內容顯示:被告對於
XX小吃店之顧客於店外亂停車之行為,以及店家之回應態
度,感到相當生氣等情,為被告在網路上刊登上開文字之緣
由,此復為被告於本院所自陳。由此亦足見被告於刊登上開
文字當時確係本於此等之動機而為。

...網路張貼之文字原先是針對停車問題,卻又在文字中針對
XX小吃店之衛生及食物清潔等事項,穿插與前後文無關連性之
很難吃、不衛生、有蟑螂」等有關於XX小吃店飲食之評
論,益見被告確有欲減損告訴人所經營XX小吃名譽之動機
與真實目的
。況本案自始迄今,被告均未能舉任何足資證明
在XX小吃店之營業場所內確「有蟑螂」之具體事證
。是縱
然XX小吃店外確有顧客隨意違規停車之問題,惟因此即以
張貼於網路之上開言論指摘XX小吃店即其負責人為「惡霸
」,並任意指摘味到小吃店之飲食「很難吃、不衛生、有蟑
螂」,實亦已超越適當評論之範疇甚明

在網路生活的各位
用詞用語還是小心,誤觸刑法是很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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