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吃跟朋友抱怨就好 頂多不要再去了 寫出來自討苦吃 活該兩字姑且不論真的好不好吃 每個人口味不一樣憑什麼批評?說什麼表達自己意見 那別人說你白癡然後說他是表達他的意見怎麼樣?恐龍法官來恐龍法官去的 怎麼不要先問問自己是不是被媒體渲染給蒙蔽了?腦袋都不動只會附和誇大不實亂編故事的恐龍記者真是沒救了
bryantchin wrote:難到每個人都要當立委...(恕刪) 我大約看了一下判決書後半段(太長就稍微看了一下),法官針對的是文章中帶有挾怨報復的文字攻擊,而不是針對難吃的判決阿~我覺得這判決也可以告訴我們,在分享文章的同時,要拿捏分寸,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像小S姐一樣,可以口無遮攔的這樣將心中的os寫出來.阿~不然就到傳說中相當恐怖的島...k島!目前我還沒有看過有人發言被抓到過....
評論別人要有技巧~連飯店主廚應該不會公開用難吃兩個字眼來評論!!!好不好吃讓生意來評論~~北南兩地口味就很大差別了~如果我公開說你的工作能力很差!那我會不會也被告~我也可以說我有言論自由!講話要有技巧啦~
支持 "就事論事",不支持網路言論的群眾暴力...若因為個人觀感、而沒有事實證據,一傳十、十傳百,店家的生意到最後受影響了,事實的真相卻不得而知,對店家也是單方面的不公平。最好是如果有爭議,當下就要跟店家提出消費者的意見,事後諸葛或是放馬後炮很容易造成爭議的。
簡略PO判決文參考、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XXXX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XXX號),本院判決如下:本件依被告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前開文字內容顯示:被告對於XX小吃店之顧客於店外亂停車之行為,以及店家之回應態度,感到相當生氣等情,為被告在網路上刊登上開文字之緣由,此復為被告於本院所自陳。由此亦足見被告於刊登上開文字當時確係本於此等之動機而為。...網路張貼之文字原先是針對停車問題,卻又在文字中針對XX小吃店之衛生及食物清潔等事項,穿插與前後文無關連性之很難吃、不衛生、有蟑螂」等有關於XX小吃店飲食之評論,益見被告確有欲減損告訴人所經營XX小吃名譽之動機與真實目的。況本案自始迄今,被告均未能舉任何足資證明在XX小吃店之營業場所內確「有蟑螂」之具體事證。是縱然XX小吃店外確有顧客隨意違規停車之問題,惟因此即以張貼於網路之上開言論指摘XX小吃店即其負責人為「惡霸」,並任意指摘味到小吃店之飲食「很難吃、不衛生、有蟑螂」,實亦已超越適當評論之範疇甚明。在網路生活的各位用詞用語還是小心,誤觸刑法是很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