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官定刑不是因為難吃二字,是媒體武斷下標。
在妨害名譽之訴裡,被告要負舉証之責。被告的部落客,要為自己說的文字,例如難吃、有小強,店家惡霸等舉証,或是提出自己經過查証,而當時發言確信為真。
在判決書裡法官清楚地表達,難吃是主觀意見,是言論自由。但部落客說的惡霸、有小強,卻無法提出証據証明。
原告的人格權受到侵害,自然可以要求恢復。所以附帶民事賠償二十萬元。
過去如邱毅委員在公開場合說,某女性委員長相不佳,被告後卻勝訴,不是因為他有言論免責權,也不是因為他是爆料天王,更不是因為他有所本,而是他的意見,是主觀看法,這是在言論自由範圍內。
許多網友都以為,個人部落格是私密空間。在自己的私密空間說別人壞話,為什麼要判刑?網路部落格是大家都看得到,除非上鎖,否則不特定人都可以點閱。這就是構成公然污辱的要件。
很多人都以為,在網路上匿名罵人沒事,ip反查就會被告。有的人甚至是會轉載別人罵人的話,同樣觸及加重毀謗。有的網友愛罵公務人員,別忘了,公務人員因為屬性,一旦罵人者被訴,還得加重刑責。
再一個觀念是罵公司。在前面幾個版上,提到中華電,有網友就會用情緒性文字,其實,公司是法人,在台灣一樣受到同自然人一樣保護。下次再罵公司前,可能要先想想,什麼是可供公評的事實,什麼是自己的情緒
言論自由是要被保障的,但過份的言論自由是要被約束的。
這幾年社會很愛提恐龍法官,老愛指法官判決脫離現實。但關鍵或許是,網友的現實經驗與法律距離太遠。媒體亂下標不會被告,那是因為他們很能遊走法律邊緣,加上大家不願跟媒體計較。一般人沒有足夠經驗,常常會誤踩法網。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 尚非不得(就是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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