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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A大提供的法律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業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應負無過失責任,從事經銷的企業經營者也必須對商品的瑕疵負起連帶賠償的責任。
消費者若是吃到或買到有問題的餐飲、食品時,消費者可向業者要求換貨、減少價金或退錢,若無法當場要求賠償,應保留產品以及購買的收據,來做為日後請求賠償的憑證,並向當地衛生局舉發;若情況嚴重且有必要時,主管機關應要求業者全面回收或銷毀。
沒想到真的是受到保護的
就向網友講的他敢拿爛蘋果給你,我們怎麼不敢翻桌是一樣的道理。
下面是我的親身經歷給大家參考,我真的遇到有人把沒喝完的飲料收回去的。
http://blog.xuite.net/qw0925200/twblog/161724785-%E9%A4%90%E5%BB%B3%E5%9B%9E%E6%94%B6%E5%89%A9%E8%8F%9C%E5%86%8D%E8%B3%A3
不是我在講新聞有在報,有惡質黑心商人會把客人吃剩的東西回收再賣,非常沒良心。
建議各位如果有遇到出餐速度異常或外觀有問題時,還是直接退掉就好。
或者將未吃完的食物進行銷毀別讓不肖商人有機可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