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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 金樂漢式結婚專業喜餅


f03270 wrote:
橘汁大,我們要求的只是誠心的道歉,及食品的衛生安全,
消費者不能永遠是弱勢,要惡劣的店家滾出市場!!


嗯...中天新聞播出了!

不過,這種傳統店家,他們也不上網也不看電視,這種報導~我想對他們不痛不癢的!

反正,過幾天大家就會忘了這件事了!

f03270 wrote:
大哥你好,重點在於食...(恕刪)


面子掛不住又不是你害的,你都上消保會投訴了看能不能在上蘋果吧,上新聞效果更快

f03270 wrote:
企業名稱 金樂漢式...(恕刪)

有圖有真相 標記追蹤後續
這太扯了

該提告就提告

不和解道歉

店家只會賠更多錢及信譽

真的是睜眼說瞎話的黑心店家,過期的事實擺在眼前,還要硬拗說是我們擺太久才發霉!!

試問,10/1貨送到,10/2餅就送出去給親戚,結果就被退回來,這樣叫我們擺太久??

更何況很多餅確確實實是過期的,怎麼沒聽他解釋?只會逃避推缷責任!!在在證明了此間店真的是黑心店家..


brina999 wrote:
嗯...中天新聞播出...(恕刪)
中天新聞已經播出了....令人氣結的是,黑心店家睜眼說瞎話,說是我們擺太久才會發霉的!

一直忽略喜餅送來就已是過期的事實!這種黑心店家真的不應該繼續存在,往後還不知會有多少受害者!!!
f03270 wrote:
另,要求金樂喜餅負責人出面向拿到過期喜餅之親朋好友當面道歉,承認該店之錯誤。



這個好笑 !!
這種消費糾紛 消保官申訴 !!


要店家 向拿到過期喜餅之親朋好友 一一當面道歉!!


你以為你是誰啊 誰給你的權力 可以如此無限上網

消保官 也沒這樣權力要求!!




icu6513 wrote:
這個好笑 !!這種消...(恕刪)


如果店家要和解,確實可以把這項放入和解條件。跟消保官一點關係也沒有!
白鳥胖子 wrote:
如果店家要和解,確實...(恕刪)


拜託 他是找消保官申訴
店家幹嗎要和解
店家認賠 全部退費 才多少錢
責任在誰還不知呢

在台灣 每天有多少消費糾紛
消費糾紛 本來就是各說各話

就幾塊餅 店家認賠 全部退費 才多少錢

三倍賠償
一一道歉
看了就好笑

把個人消費糾紛 當作社會公義渲染
違法濫權 上網PO店名 店資 毀人商譽
當個資法是假的 當妨礙名譽是假的

icu6513 wrote:
拜託 他是找消保官申...(恕刪)


如果只要賠貨款就沒事了,那還會有這麼多的麵包跟米的新聞嗎?關於三倍賠償

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關於毀損名譽,剛好我引用條文給各位看
其規定如下: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要構成誹謗罪,在主觀上,行為人需具備誹謗的故意與散佈於眾的意圖。所謂誹謗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其指責或傳述的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

如果行為人是以善意發表言論,則主觀上就不具誹謗故意,不應處罰。但是,要判斷行為人主觀的意思不容易,因此,立法者就在刑法第三一一條將四種客觀可見的行為列出來,明白規定這些行為不罰,使法院較容易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四種不罰的行為如下: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証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要構成誹謗罪,在客觀上,須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須注意的是,條文上明白規定,雖然不是自發性的「指摘」,只是「傳述」,也可能構成此罪。

例如: 甲在某BBS站上看到一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文章,甲未經查證,就將該文章貼到別的BBS站上,廣為流傳,此屬「傳述」的行為,且因甲的「傳述」誹謗行為不是用言詞進行,而是以散布文字的方式進行,可能構成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刑責更重。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 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來進行誹謗罪的刑責,比以散布言詞的方式更重,原因在於文字、圖畫散布極容易,且較語言久遠,對被害人的傷害更大更久。

四、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這如果是事實,哪來的毀損名譽! 如果不是事實,那樓主會負責,你就不用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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